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pdf表3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5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 一次爆破规模,
13.2.6核电站及受地震惯性力控制的精密仪器、仪表等特殊保护对象,应采用爆破振动加速度作为安 全判据,安全允许质点加速度由相关管理单位确定。 13.2.7高耸建(构)筑物拆除爆破的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 振动安全距离。
13.3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TY∕T 5002-2014 运动员营养品功效评价程序和方法....................(3
3.4爆破作业噪声控制
发噪声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最大声级。其
表4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表5爆破噪声控制标准
13.4.2在0~2类区域进行爆破时,应采取 的爆破噪声监测。监测应采用爆破噪 声测试专用的A计权声压计及记录仪:监测点宜布
13.5水中冲击波及涌浪安全允许距离
13.5.1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 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表爆破相同。 13.5.2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对人员按表6确定; 一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7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7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6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表7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3.5.3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 计算。
13.5.4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充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13.5.5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 专家对水中冲击波和涌浪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13.5.6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入水中的爆皱,应评估爆破涌浪影响,确保不产生超大坝、水库校核水 位涌浪、不淹没岸边需保护物和不造成船能避撞受损。 13.5.7水中冲击波对鱼类影响安全控制标准,参见表9。
水中冲击波超压峰值对鱼类影响安全控制标准
13.6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13.6.1一般工程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 购)物的安全 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3.62地搬湿破时个别飞数物对人 mD
表10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GB67222014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为
13.6.3确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可按式(5)计算: R.=20K.nW
式中: R:一—爆破飞石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K,—安全系数,一般K;取1.0~1.5; n一爆破作用指数; W一一最小抵抗线,单位为米(m)。 应逐个药包进行计算,选取最大值为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13.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11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
GB 67222014
表12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13爆区与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
13.7.2不得将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带入普通电雷管爆区。
将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带入普通电雷管
13.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控制
13.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邀等下列规定,
表15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13.8.1.4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3.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灶
13.8.4水下爆破时对水生物的保护
13.8.4.4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制定保护措施!
13.8.5振动液化控制
13.8.5.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和尾矿库库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与尾矿 坝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 “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危害。 13.8.5.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 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 动持续时间等。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等
14.1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14.1.1.1爆破器材应办理审批手续后持证购买,并按指定线路运输。 14.1.1.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 部门。 14.1.1.3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专用车船
14.1.1.4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4.1.2.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4.1.2.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 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识; 一 一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 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4.1.4.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筱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配备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警示标识,夜间及雾天设警示灯;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4.1.4.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 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
儿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4.1.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GB 67222014
14.2爆破器材的购有
14.2.1.5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购存量应按GA838执行
14.2.2可移动式爆破器材仓库
可移动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按GB50089和GA838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结 构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2.3地下矿山的并下爆破器材库与发放站
14.2.3.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
应米用防爆型取码用密团型电气技 照明线路的电压不应大于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碉室或壁槽,不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碉室里; 爆破器材库和发放站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
3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
14.3.1贮存库的治安防
才库区和购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要
14.3.2爆破器材的收发
14.3.2.1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4.3.2.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14.3.2.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3.2.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3.2.5 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14.3.2.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确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碉室或壁槽内发放。 14.3.2.7 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14.3.3爆破器材的检验
14.3.3.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确定;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 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50089的有关规定。 14.3.3.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14.3.3.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DB50/T 822-2017 既有居住建筑信息化改造规范,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3.3.4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 检验。
14.3.4爆破器材的销毁
2017 年第 1 号
国家标准委 2017 年 1 月 3 日
一、第6.10.4条修改为: 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所属 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标定; 二、第 6.10.5条废止。
DB21/T 3164-2019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一、第6.10.4条修改为 : 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所属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标定; 二、第 6.10.5 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