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005(480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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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水利工程*案管理规定[2005(480号文)].docx

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规定

2015 年 11 月 1 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规定》(水办[2015]480

新《规定》是根据最新,并结合水利工程*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基本 建设项目(工程)*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 号)进行的修订。其主要包括总 则、*案管理、归*与移交要求、*案验收、附则, 共五章三十二条和 5 个附件。《规定》 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工作,明确*案管理职责, *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新《规定》本着既要与时俱进, 又要便于工程建设各单位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精神, 对工程*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具体要求。新《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了制订这一规 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对"水利工程*案" 和"水利工程*案工作"重新进行了定义; 在"*案管理"一章中,主要强调了*案管理要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并进一步 明确了各级建设与管理部门、*案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的责 任,同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案管理工作与*案保管条件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第三 章是对归*与移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第四章"*案验收"中,要求各单位严把质量验 收关,凡工程*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案验收应 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要进行*案专项验收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 不同规模工程的*案验收及*案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工作的形式、内容、步骤、方法与具体 要求; 第五章附则, 明确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并取代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 号)。

另外, 为加强对流域性水利枢纽工程和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工程的管理框架填充砌体工程施工方案, 新《规 定》在第三章的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向相关流域机构要移交一套有关的工程* 案资料,并已将需要移交的具体内容,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与保管 期限表》 (附件 3)中。同时,在附件 3 的"保管期限表"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 计单位, 其原因是主管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产生的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 应向本单位*案部门归*的问题,是文书和科技*案工作的普遍要求,新《规定》第八条 对此也已增加了明确的说法,故在原"保管期限表"的保管期限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

新《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规定

2015 年 11 月 1 日

水利部发布(水办[2015]4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案管理工作, 明确*案 管理职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案法》、《水利*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结合水利工程的特 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 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 工程*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 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

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案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案工作负总责, 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案的收集、整 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 项目法人,应设立*案室,落实专职*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 员负责工程*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责 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案的收集、整理、归*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 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案的接收、归*和向流域机构*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 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归*, 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

第十条 水利工程*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

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

*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 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案 库房,配备必要的*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 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充分利用新技术, 开展水利 工程*案数字化工作, 建立工程*案数据库, 大力开发*案信息资源, 提高*案管理水平, 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情况登 记表》(附件 1)。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案 管理登记表》 (附件 2)。

第三章 归*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案的实际保 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 3)是对项 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 程*案归*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案的归*工作, 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 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 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

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 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

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 1/3 的,应重

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案是纸制载体*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 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工作,归* 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

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份数, 但应满足以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 1 套较完整的工程*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

单位时,应异地保存 1 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 工程*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 责向流域机构*案馆移交 1 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案的归*与移交必须编制*案目录。*案目录应为案卷级, 并须 填写工程*案交接单(见附件 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工程*案的归*时间, 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 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 整个项目的归*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内完成。

第四章 *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 验收同步进行。凡*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SPM_平安金融中心项目_施工管理阶段_主体结构施工方案_46地下室人防结构施工组织设计.pdf,不得通过*案验收;未通过*

案验收或*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案人员作为验收委 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

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案验收

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

为崇礼县粮苑住宅小区1#2#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案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在进行*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 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案专项验收申请。

*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案管理情况,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与保 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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