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2.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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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是指国家铁道部门与地方政府、企业或 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 合资铁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做好指导、 协调、帮助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合资铁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某大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 束,承担各方投资形成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责任。  

第二章 合资铁路企业   

第六条 合资铁路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 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资铁路公司);其设立、变更、中止和解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坚持“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处理好合资铁路投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关系。投资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按投资比例拥有股权(产权);   

2.按投资比例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规定的收益;

3.优先使用管内运输力;   

4.按时缴纳认可的出资;   

5.已缴纳的投资不得抽回;   

6.转让产权按有关规范办理;   

7.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铁道部和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或国家股都必须授权 非政府部门作为产权(股权)代表。被授权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资铁路建设   

第九条 合资建设铁路在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前提下,兼顾中央和地方 利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各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协议,明确投资数额、 出资方式、分年度投资量、资金拨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仲裁办法等。违约 者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的建设投资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分别列入投资 各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合资建设铁路必须符合铁路有关规程规范。路网性干线的 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条件,由铁道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 意见后比选确定;地区性干线和其他线路由铁道部与投资各方商定。

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能力。需要 对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改扩建时,所需资金列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与合 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安置方面的有关 规定,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在专业人员指导下, 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参加合资铁路建设;组织供应合资铁路建 设和运营所需地方材料;协调与合资铁路建设有关的电力、电信、水利等 方面的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合资铁路所需专用设备和器 材;机车车辆的购置、修理由合资铁路公司提出申请,纳入国家铁路供应 和修理计划。   

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设计、 施工单位。推行监理制度,严格工程验收,保证合资铁路工程质量。 第四章 合资铁路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管自营,或与国家铁路运输企 业联合经营,也可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时,由合资铁路公司与 所在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共同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线路、车站及其营业范 围,报铁道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与国家铁路联网的合资铁路,其进入 国家铁路的客货列车,执行全路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方案,服从集中统 一指挥。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联网后的年、季、月度运输计划,逐级纳入 国家铁路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编制运输计划时,对合资铁路的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车流径路和“限制口”通过量等,充分听取合资 铁路公司意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合资铁路公司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相互间运输收入和运 输设备占用等清算办法,由双方协商制订。  

第五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合资铁路公司实行特殊运价。运价水平按“保本、还贷、 微利”原则确定。公司据此提出基本运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 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合资铁路管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由公司报请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资铁路公司营业税按3%计征。其他属地方的税种、 税率由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所用荒山、荒地有机高粱标准化基地东标段招标文件.pdf,比照国家铁路,实行无 偿划拨;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五条 合资铁路公司按照“以运为主,多元开发,规模经营, 集团发展”方针,开展多种经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独资或合资)修建 并交由铁路部门经营的铁路,或独资修建自己经营的铁路,其有关办法另 行制定。中外合资建设和经营铁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铁道部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   

中医院住院楼给排水、消防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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