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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工程价款结算.docx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管理机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项目管理机构对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QB/T 5418-2019 恒温淋浴器.pdf,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查),防止多结、少结、重结、漏结、错结业务发生,杜绝工程价款结算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价款资金监管和考核方式;
(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扣付方式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代付代征代缴款的抵拨方式及时限;
(十一)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二)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发、承包合同; (二)建设项目年度、月份投资计划;
(三)签章完备的验工计价资料和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签署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工程的设计修改,超出已签合同规定的范围,需要调整工程量或调整结算单价,按审定的合同变更清单办理。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一)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中质量不合格的部分; (三)未经项目管理机构验收核实(或无计算依据)的工程量、工程价。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的结算与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为基数计算预付额,建筑工程预付比例为20%,安装工程预付比例为10%。
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
(二)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待年度投资计划完成50%时,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50%预付款;待年度投资计划完成70%时,再抵扣剩余预付款。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合同工期超过三个月并实行季度验工计价的项目,按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需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合同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采用月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
月份预支工程款:承包人按照项目管理机构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月份用款计划;甲方核备后,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预支工程款。
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扣除质量保证(保修)金、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拨付。
竣工清算工程款:按照批准的末次验工计价扣除质量保证(保修)金和已拨付的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和季度结算工程款)拨付。
2.项目管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及时与承包方协商解决,或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避免承担停止施工等情况造成的违约责任。
3.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规定的的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应及时确认调整金额,并将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管理机构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约(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承包人及时汇总报送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项目管理机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约(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定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二)项目管理机构与承包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各项结算业务办理时限约(规)定不清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时限办理完成。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对承包方的奖惩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金使用的监管和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承包人资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设置和监管条款应纳入发承包合同管理。账户的开设原则上应与项目管理机构开户银行相一致以利于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和履行资金使用监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合同保修条款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写字楼现代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