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工程监理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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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现场监理机构是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其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

监理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或项目管理机构其他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某名胜旅游区索道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项目管理机构选择一家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五条 监理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按铁道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主要监理管理职责:

(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

(二)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由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

(三)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考评。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项目管理机构向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项目管理机构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一般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投标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

(二)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配足上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

(三)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程,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监(四)根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

(五)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三)国家和铁道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四)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五)建设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

(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季度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

(七)项目管理机构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规定,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监理报告检查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监理报告的时限和内容,检查和处理各项监理报告;

(二) 例会制度。为加强信息交流与互通,建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与总监的每月例会制度,由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交流工程和监理情况,交换意见,部署监理工作;

(三) 检查制度。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项目监理机构履约情况和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

(四) 考评及奖惩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标准,定期组织考评;

(五) 监理信息及资料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监理信息及资料管理制度;

(六) 监理人员“警示”制度。对违纪、违规、失职的监理人员按规定给予黄牌警告直至红牌清退出场的惩罚制度。

第五章  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 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行为要求:

(一)确保工作独立、生活自理,不依附现场施工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

(二)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95%。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3天及以上,应提前将离开理由和其临时代理负责人报项目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严格规范管理,佩带铁路工程监理证和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

(四)严禁项目监理机构委托承包单位代行隐蔽工程检查;

(五)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1第十六条 对现场监理机构的业务要求:

(一)认真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监理工作要具有可追朔性,以文字为凭、数字为据。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项目管理机构可要求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或相关协议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

(六)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收受施工单位礼品、礼金。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全线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制度。

(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1.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吃、拿、卡、要或接收施工单位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4.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济南市某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

5.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故意损害项目管理机构或设计、施工等单位利益的;

路面水泥稳定层施工方案7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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