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1735.环境保护管理.docx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SJG 51-2018 公共建筑能耗管理系统技术规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时向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将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质量、工期同时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
(三)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施工环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
(四)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环保漏缺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第六条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环境保护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费用,特别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费用。
(二)在设计中认真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和技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做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
(三)及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复,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保工程设计,参与环保工程验收评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施工期环保措施和方案,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施工内容及其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监理,在监理月报中按期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环境保护情况,参与环保工程验收评定。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案、措施、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三)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二)审核施工图设计时,应对环境保护方案、措施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参建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详尽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四条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五条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第十六条 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大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配备防尘设备。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各种主要临时施工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碎石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第十九条 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第二十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
第二十二条 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存放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应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对河道、溪流造成淤积。
第二十六条 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广州市第七十二中学二号教学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特别重视其中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等问题。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附近施工,应做好防火及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增加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监理(咨询)单位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进行重点检查,了解环境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验收,环境保护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的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环保审批机关组织。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某生态绿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