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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继续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docx关于继续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函[2009]20号)
为实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核心作用,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率,又好又快地推进大规模铁路建设,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哈大客运专线公司、京沪高速铁路公司4个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友新高架YXA2标现浇箱梁施工技术交底书,增加北京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贵广铁路公司筹备组、南广铁路公司筹备组、成绵峨城际铁路公司、兰新铁路(甘青)公司筹备组7个单位。
1.试点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采用综合评标办法不超过招标批次总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按有关要求自行选择评标办法。
2.试点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承包方式,对地质钻探基本完成、设计方案稳定、工程费用明确、征地拆迁等基本完成的单项工程,可实行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对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长大隧道和其他工程,可实行单价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报铁道部核备。
3.试点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审查批准不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重大方案的Ⅰ类变更设计,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调整承包合同;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重大方案的Ⅰ类变更设计,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规定程序报批。
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建设规模:正线铺轨长度,车站股道数量,房屋建筑面积;
重大方案:初步设计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四电集成、站房建筑方案。
4.试点单位自行处置征地拆迁和地方相关事务。以省部协议为依据,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处理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根据铁道部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理权限,自行洽谈并签订三电迁改及管线迁改协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处理涉及地方的相关事务。重大事项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5.在试点建设单位全面实行审价制度。由铁道部财务司委托审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价,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对工程投资控制进行事前、事中的把关核实。
6.试点单位应严格按铁道部规定,自行使用招标降造费,每年年末向铁道部计划司报告使用情况。
降造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增加工程费用、支付合同调整费用、补充预备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8.试点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负责。除征地拆迁、材料差价、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重大方案的Ⅰ类变更设计,且铁道部对投资另有调整外,投资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静态投资之内。
为加强投资控制,由试点铁路公司负责建设且2008年10月1日以后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和下列由试点铁路局负责建设的项目,试点单位根据铁道部下发的材料价差调整办法和公布的当期信息价自行调整材料价差,费用暂由降造费列支,并报鉴定中心核备;降造费不足时,应由铁道部给予批复。铁道部不再进行概算清理,改为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实施过程中,如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报铁道部鉴定中心,抄送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
上海局: 南京至杭州铁路、南京至安庆铁路、阜阳至六安铁路;
南昌局:衡茶吉铁路、九景衢铁路、福建沿海港口铁路支线;
北京局:天津至保定铁路、北京至唐山城际、北京至张家口铁路;
武汉局: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漯阜铁路复线电化;
引水隧洞出口洞身段安全技术交底乌鲁木齐局:兰新线嘉峪关至红柳河段电化、哈密至罗布泊铁路、南疆铁路轮台至阿克苏增二线。
9.试点单位应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除铁道部规定外,建设单位管理费、咨询费、监理费等一般不得调整。
1.试点单位要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更新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审查批准程序,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完善项目管理激励机制,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
2.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铁道部报告,试点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铁道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大型公园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试点项目验收后向铁道部报告项目情况。
3.铁道部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相关费用标准,及时公布材料价差调整办法和系数,提出试点单位征地拆迁事宜处理权限,大力支持试点单位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做好试点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4.铁道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