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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docx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办[2005]237号)和《关于印发〈铁路单位账户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办[2006]194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账户的审批程序。铁路单位账户的审批实行审批部门与同级铁道结算中心会签制度中德智能执行器阀门研究项目1#车间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docx,所有申请批准开设的账户必须经同级铁道结算中心会签,否则审批的账户无效。
二、严格账户的审批范围。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审批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铁科院本级账户,铁道结算中心账户,国铁大中型建设项目账户,铁道部机关账户,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账户。
上述单位和资金性质以外的账户由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铁科院负责审批。
铁路控股企业账户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出资者代表应按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能。铁路控股企业是指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三、严格账户的审批依据。申请开设账户的单位应提供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内设财务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单位申请开设与投资、借款、担保等业务账户的,需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合同、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及资料。
四、严格账户的备案制度。铁路单位开设账户必须及时到审批会签的铁道结算中心备案。凡批准在铁道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的,即为已备案;凡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在账户开设后10个工作日内到铁道结算中心备案。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账户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对开户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铁路控股企业经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统一在住所地铁路资金结算所备案。
部属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DB22/T 5120-2022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附条文说明).pdf,统一在铁道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备案。
备案账户的户名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铁路单位办理户名变更和销户手续时,应将《铁路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备案表》、原批复的《铁路单位账户审批表》、银行预留印鉴、对账单等交原账户审批部门审查,由账户审批部门会同同级铁道结算中心出具同意变更和销户意见后,办理变更和销户手续。
六、严格账户的信息管理。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铁科院应切实加强账户的监控,必须使用账户管理子系统进行账户审批、备案、变更及销户等操作,只能使用系统打印带有编码的账户审批表、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备案表。确保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纸制数据完全一致。
原账户审批部门(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铁科院)应在2007年3月10日前,通过账户管理子系统再次核对已开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核对信息时务必要做到户名、账号与银行预留印鉴完全一致,并将单位名称与FAMIS数字证书系统中的决算单位名称编码一一对应。
铁道部将在2007年3月中旬对各单位核对账户情况进行批复,凡对核对不认真、不仔细造成信息错误的,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核对单位负责。
Q/GDW 13088.13-2018 12kV~40.5kV高压开关柜采购标准 第13部分:40.5kV/2500A~31.5kA SF6开关高压开关柜专用技术规范.pdf 七、自2007年3月1日起使用新的《铁路单位账户审批表》、《铁路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