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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运输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四章 工业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贯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要把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地方规定的指标内,在污染严重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第三十五条 新建铁路穿越城市市区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使铁路运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新建铁路选线时,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注意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恢复 ,保护沿线人文景观,使铁路工程与自然环境、城 市生态相协调。建设项目选址要结合当地环境要求,做到有利于大气、废水污染物处理、排放和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要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 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有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并不宜在上述地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最大频率上风向侧修建,确保其不受污染。   第三十七条 新、改、扩建铁路工程设计中要注意节约土地,尽量少占农田,要做好环境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和绿化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 ,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工程竣工后要尽量恢复、修复环境;要加强环境保护施工监理,确保环保设施按设计施工。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分为三类。   第一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 5项第一款,第6、 9项行为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 2、3、4项,第5项第二款行为的,处以500至3000元罚款;   第三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 l、7、8项行为的,处以2000至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作为国家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组织并委托各铁路局 [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环 境保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各铁路局,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可以决定l0000元以下罚款,l0000~30000元罚款报 部批准。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票据使 ?quot;铁路环境保护处罚通知书"(见附件)。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的罚款XX外滩花园第一期会所室内精装修施工组织设计,交铁道部财务部门。各铁 路局、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的罚款,由铁路局、总公司财务部门代收,统一上缴铁道部。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铁路产生的污染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振动、噪声、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 l983年发布的《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例》[(83)铁卫环字l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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