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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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docx

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施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GB/T 18451.1-2022标准下载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铁路工程单位、施工现场。  

第四条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按照建点、施工准备、全面动工、竣工撤点的不同阶段,实行分阶段管理和分区管理。  

第六条 各施工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把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纳入施工管理全过程,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施工场所治安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施工准备阶段,要调查掌握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方法,工程地理位置及施工地区的治安情况,制定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取得支持与配合,按分工管辖范围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哄抢施工物资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组织力量积极侦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施工现场宿舍区、集体食堂、商店、俱乐部等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治安案件。督促主管单位或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举行开工、竣工典礼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公安机关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铁路法》,教育职工群众模范遵守《铁路法》,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增强沿线广大群众支援铁路建设,爱路护路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章 爆炸、危险物品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储存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仓库要根据有关规定单独设立。

  1、建库需经公安机关同意,建筑位置必须符合距离城市,住宅区、风景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和地下输油,可燃气管道的安全规定。

  2、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安全设施,要根据存储品种,数量和防火、防盗的要求建造和配置。

  3、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库外;看守房位置、高度,以能了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购*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必须持有《购*证》和《运输证》。

  1、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事先检查,车辆状态良好方可使用,并选派技术熟练,责任心强,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司机担任,要派公安人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

  2、随车押运人员必须熟悉危险物品性能;专人负责清点、核实数量;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同车装运。

  3、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不准装载其它物品。

  5、装卸、搬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应对装卸、搬运人员进行物品性能及安全常识教育,严禁作业时吸烟及携带火种进入库内;装卸、搬运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拖、拉及倒放等。  

第二十条 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辅设胶质皮垫。  

第二十一条 爆炸、危险品库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专职管理看守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一般不得少于*人;

  2、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工作人员不准擅离职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看守人员值班时不准兼办与看守无关的工作,接班前和值班时严禁饮酒;

  4、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并进行登记,严格交接手续;

  5、收存危险物品,要认真清点,抽样检查、登记,发现异状或数物不符,立即报告;

  6、发料应严格验证,手续完备,发现有涂改、转借证件的应拒绝发料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查处;

  7、危险物品拆箱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发现数物不符、损坏、变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验处理;

  8、处理、销毁失效的危险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9、凡进入爆炸品库内人员,不准穿带钉鞋;库内禁止带入火种,库区附近禁止放牧、烧荒、打猎;

  10、内部调拔危险物品,除持物资部门调拔单外,应报同级公安机关同意,一律整箱调拨,不准将爆破器材交由民工队承包使用;

  11、放射源库周围定期测量放射线是否超过允许计量标准。接触放射源人员,必须符合防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凭证领取、使用爆炸器材,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担任爆破作业。  

第二十*条 领取爆炸物品必须二人以上,人工运输时,前后分行,相同性能的距5米,性能相抵触的距20米。  

第二十四条 爆炸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设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内人员全部撤离后,才准发出爆破信号,爆破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施工中,严禁双层和双工序作业,严禁边钻孔边装药等危险操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不准在隧道内、施工现场办理交退和临时存放危险物品。严禁私藏、私拿、私用,不准赠送、转让、转借或乱放。退库时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宣传用火、用气、用电安全常识,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备勤制度。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工棚的规划、布置、结构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并配备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场、仓库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采暖、加热和使用明火、焊接、切割等作业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  

第*十*条 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警,组织扑救,认真保护现场。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勘查现场,分析原因,按照“*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

第四十一条 对生产用的*具,刃具要严格管理制度,不准非法制造、**,不准携带**,***、***等管制*具。

第四十二条 大型的物资仓库,必须在库房四周修建围墙,门窗坚固,并设门卫或值班巡守人员,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 临时堆码的物资,施工器材,要设栅栏或铁丝网,重要的机械、设备必须有专门停放场所,并指派专人看守。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料具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剩余材料和废旧器材要随时清理DB34-5076-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pdf,登记入库,做到工完料净。  

第四十六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的厂矿、村镇、学校要认真宣传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和工商管理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周围废品收购站(点)的调查和管理,取缔非法收购站(点:

第五十条 对易于移动的贵重器材、物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章 包工队(民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使用包工队(民工)的单位,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第五十二条 现场用工单位,必须由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包工队(民工)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以上政府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用工单位和公安部门审查后登记造册重庆市广厦经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共63页),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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