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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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docx

31 3、本组织法和公约的条款由管制电信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的下列行政规则进一步加以补充:

32 4、如本组织法与公约或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组织法为准。如公约与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公约为准。

33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

34 a)在本组织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构成本组织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施工组织计划--精选--07--(11套),因而具有该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

35 b)在公约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在本组织法附件中未予定义)构成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公约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

36 c)行政规则中定义的其他术语具有各该规则中所赋予的意义。

第六条 电联法规的执行

37 1、各会员在其所建立或经营的从事国际业务的或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所有电信局和电台内,有义务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但是,根据本组织法第48条规定免除这种义务的业务除外。

38 2、各会员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责令所有经其批准而建立和经营电信并从事国际业务或经营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电台的经营机构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各项规定。

40 a)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

41 b)代表全权代表大会行事的理事会;

42 c)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43 d)无线电通信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44 e)电信标准化部门,包括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45 f)电信发展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47 1、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各会员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4年召开一次。

48 2、全权代表大会应:

49 a)为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规定的电联宗旨确定总政策;

50 b)在审议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活动和所建议的电联战略政策及规划的报告后,通过其认为适宜的决定;

51 c)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后,制订电联的预算,并按照对上述第50款中的报告所作的决定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最高限额;

53 e)审查电联帐目,并在需要时予以最后核准;

54 f)选举在理事会工作的电联会员;

56 h)选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

57 i)需要时分别根据本组织法第55条和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议和通过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修正案;

58 j)必要时缔结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定,审查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

59 k)处理可能必须处理的其他电信问题。

第九条 关于选举及有关问题的原则

60 1、全权代表大会在进行本组织法第54至56款中所述的任何选举时应确保:

61 a)理事会成员的选举需适当注意世界所有区域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席位;

63 c)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以其个人的身份从电联会员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每一电联会员只能提名一名本国国民作为候选人。

64 2、这些选举的程序应由全权代表大会制定。关于就职、空缺和连任的规定载明在公约内。

65 1、(1)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按照本组织法第61款的规定选出的电联会员组成。

66 (2)理事会的每一成员应指派1人出席理事会,此人可由1名或几名顾问协助。

67 2、理事会应采用其自己的议事规则。

68 3、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作为电联的管理机构在全权代表大会所授予的权限内代行其职权。

69 4、(1)理事会应采取一切步骤,促进各会员履行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以及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在必要时促进其履行电联其他大会和会议的决定;理事会应执行全权代表大会所指派的任务。

70 (2)理事会应遵照全权代表大会给予的导则考虑大的电信政策问题,以便确保电联的政策和策略充分适应不断变化的电信环境。

71 (3)理事会应确保电联工作的有效协调,并对总秘书处和3个部门进行有效的财政控制。

72 (4)理事会应根据电联的宗旨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续,包括通过电联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为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作出贡献。

74 (2)秘书长在协调委员会的协助下拟定电联的战略政策和规则,并协调其各项活动。

75 (3)秘书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电联资金的节省使用,并就在电联活动的行政和财务方面对理事会负责。

76 (4)秘书长是电联的合法代表。

77 2、副秘书长应对秘书长负责;他应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并执行秘书长可能交办的特别任务。在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章 无线电通信部门

78 1、(1)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能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组织法第1条中所述的电联关于无线电通信方面的宗旨:

79 (2)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标准化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紧密协调。

80 2、无线电通信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81 a)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

82 b)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83 c)与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配合而召开的无线电通信全会;

84 d)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86 3、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成员如下:

87 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88 b)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十三条 无线电通信大会及无线电通信全会

89 1、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可以部分地,或在特殊情况下全部地修订无线电规则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与其议程有关的具有世界性的任何问题;它的其他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90 2、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常两年召开一次;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需要召开此种大会或可以增开一次此种大会。

91 3、无线电通信全会通常也应两年召开一次;为了提高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效率和有效性,应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在同一地点和时间配合举行。无线电通信全会应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并对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一切要求作出反应。无线电通信全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92 4、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无线电通信全会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与无线电规则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94 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95 a)按照无线电规则和相关的无线电通信大会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批准程序规则,包括技术标准。程序规则将由主任和无线电通信局在实施无线电规则登记会员的频率指配时使用。关于这些规则应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如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问题提交下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96 b)审议实施上述程序规则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其他事宜;

97 c)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法第78款中所述的关于频率指配和使用的任何附加职责以及相关的大会或理事会在获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为筹备这种大会或贯彻其决定所规定的任何附加职责。

98 3、(1)在行使委员会职责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代表各自的会员国或某一区域,而应作为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进行工作,特别是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干预与委员自己的主管部门直接有关的决定。

99 (2)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不得向任何政府或会员国或任何公立或私立机构或个人请求或接受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指示。他们不得采取与上述第98款规定的与身份不相符的任何行动或参加与这种身份不相符的任何决定。

100 (3)每个电联会员应该尊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的绝对国际性,并且不得设法影响他们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101 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载明在公约内。

第十五条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102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十六条 无线电通信局

103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三章 电信标准化部门

104 1、(1)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职能是通过研究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通过建议,以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从而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关于电信标准化方面的宗旨。

105 (2)电信标准化部门和无线电通信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进行紧密协调。

106 2、电信标准化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07 a)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108 b)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10 3、电信标准化部门的成员如下:

111 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112 b)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十八条 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DB52/T 1599-2021 高性能沥青路面(Superpave)施工技术规范.pdf113 1、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114 2、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应四年召开一次;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增开一次大会。

115 3、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 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16 电信标准化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二十条 电信标准化局

117 电信标准化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施工组织设计(汕揭七标)第二十一条 职能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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