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有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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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有关问题

为了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的核算,确保资本保全,准确反映铁路运输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实际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收文单位(含房建处、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建立内部投资关系,由铁道部财务司设置“拨付所属投资”与各单位的“上级拨入投资(实收资本)”相对应。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期初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的确定

(一)各单位应当以2005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为基础,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对和调整:

1.2005年7月31日(资产清查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各单位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业务33.填方试验段施工方案,由划出资产方向接受资产方取得签认。对资产已移交但尚未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2005年末已经无偿移交地方政府、铁通等的资产,移交手续已经办理完成,但尚未调整实收资本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财政部实际批复时与已列账项有差异,届时调整相关账项。

4.2005年末铁路局与所属站段之间拨付所属投资与实收资本(上级拨入投资),如有账面余额不一致的,应查找分析形成的原因,并进行调账处理。

5.投资公司年初数的确定。在确认对中铁快运、客专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及参股的地方铁路公司的投资额的基础上,列出账面实收资本构成明细情况与铁道部财务司核对。

6.集装箱、特货公司暂由中心与铁道部建立内部投资关系,今后随投资单位的变更进行调整。

7.对其他影响实收资本变更的会计事项进行核实清理。

上述事项经追溯调整后,确定各单位2006年期初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为铁道部拨付的资本金。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化的确定

各单位对2006年上半年实收资本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比照前述2006年年初数确认方式处理。

(三)各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核实调整后的2006年期初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填制“实收资本年初数调整表”(附表1);按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金额,变动原因,填制 “实收资本增减变动表”(附表2)。

2.为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各单位应提供:(1)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基建账面核算、有基建借款(不含外资)余额的已交付(包括已估价入账)资产的具体项目名称和借款余额;(2)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基建已交付(包括已估价入账)资产的具体项目名称和对应的借款本金(含外资借款),上述资料填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表”(附表3)。

3.由工管中心移交的已办理正式交付的基建项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由铁道部财务司(基建)提供财务司(运营);未办理正式交付但已估价入账的基建项目所对应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本金由各接收单位提供财务司(运营)。

上述附表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上报铁道部财务司(运营),附表要填列清晰,数字准确无误,并同时上转通知书和无偿划转资产签认单。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表经部财务司(基建)审核内资借款,外资中心审核外资借款(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后,由财务司(运营)调整相应的负债和权益。

二、日常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核算(不包括基建交付)

实收资本日常增减变动在上级拨入投资核算,年末各铁路局及直附属单位将上级拨入投资与铁道部当年拨付所属投资核对相符后转入实收资本。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数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办理变更登记。各专业运输公司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按《公司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核算。

(一)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主要内容

实收资本的减少主要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无偿移交资产,无偿移交立交桥、生活用水、电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改扩建配套通信资产无偿移交铁通公司;上缴折旧,国家铁路间无偿调出资产(包括旧轨料的调拨),企业重组减少。

(二)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依据及其核算

1.铁路局作为出资者代表收到铁道部拨付的合资铁路资本金(包括专项资金安排的资本金)时,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列账。铁道部财务司基建处按季将已拨付的合资铁路资本金出资者代表、金额、拨付时间通知运营处列账;使用外资转账拨付对合资铁路公司出资资本金的,由外资中心按季转财务司运营处通知书,列明出资者代表、金额、拨付时间。

3.铁道部集中购置机、客车等固定资产或支付机辆加装改造款的事项,铁路局在收到通知书时列账。如果固定资产已经交付使用但季末尚未收到列账通知书的,应及时与铁道部联系列账事项。

4.铁路局实际完成更新改造(含保价),按季度汇总上转通知书。

5.铁路局及直属运营单位应当按月计提、按季上缴固定资产折旧,并按季度汇总上转通知书。

6.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铁路局之间企业重组的,应当在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的当月进行会计处理,交接双方按季度汇总上转通知书。使用运输企业旧轨料投入基建、外单位更改项目的,作为实收资本减少处理。基建项目使用旧轨料的计价问题另行明确。

7.各单位对外无偿调拨资产、整体移交的,应当在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的当月进行会计处理,并按季度汇总上转通知书。如财政部的批复与实际账务处理有差异的应及时调整账项,涉及铁道部、铁路局资本金变动的应上转调账通知书。

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资产

(一)铁路局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资产的会计核算

1.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单位,同时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接管铁路局财务处提供“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资料及对应的权益和债务性资金,基建有关账项暂不作冲转处理。铁路局财务处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估价资料转至资产列账单位,资产列账单位按规定计提折旧。

2.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交接双方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管单位应先全额冲减已估价入账资产的价值和上级拨入投资额,并按资产实际价值入账,同时需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铁路局应将调整的资产价值以及对应的权益和债务通知铁道部财务司运营处。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资产(包括已估价入账),铁路局按季度汇总上转通知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还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表”(附表3),并由铁路局财务处(运营)随通知书一并上转财务司运营处。铁路局财务处(基建)将附表3上转财务司基建处,正式交付的要一并上转通知书。

4.尚未完成全部基建投资而需分期、分段交付的资产,如有铁道部统借统还外资借款的,其对应的权益和负债性资金按外资中心转账通知书首先确认外资债务性资金,再按项目投资资金安排暂估权益性资金(含专项资金),最后暂估内资债务性的原则处理。基建已交付(包括已估价入账)资产对应的项目名称和借款余额,铁路局基建和运营财务应分别进行辅助核算,并定期核对。

5.为基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铁路局的惠州会展中心深层搅拌桩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不转给运营单位。

6.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计入基建成本;项目初验后,已交付资产项目对应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规定予以费用化,铁路局财务处(基建)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度,初验后必须及时通知财务司基建处,并附相关资料。

(二)铁道部财务司及外资中心关于基建借款的核算

1.财务司(基建)归还已交付资产项目对应借款的本金后,每年末通知财务司(运营),由财务司(运营)调整相应的负债和权益。

2.外资中心归还已交付资产项目中由铁道部统借统还对应外资借款的本金后,每年末通知铁道部财务司(运营),由财务司(运营)调整相应的负债和权益。

3.为准确核算基建交付资产对应的负债,铁道部财务司(基建)与外资中心每年末应及时提供当年基建交付(含估价入账)项目对应的内资与外资借款本金明细表, 财务司(运营)核对各铁路局上转基建转产项目对应内资与外资借款余额的准确性。

                               二○○六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财务  资本金  通知

  抄送:房建处、培训中心[徐州]剪力墙结构商业住宅施工组织设计(144页),部审计中心、外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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