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docx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docx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docx
资源大小:0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98116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docx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

(2004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3月6日第十届第三十八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修改)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DL/T 1658-2016 35kV及以下固体绝缘管型母线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为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为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为

第九节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为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为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为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为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为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为

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人员*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执*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人员履*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条 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政关系,其*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违纪*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为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全现浇剪力墙结构混凝土浇筑技术交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某护坡桩及土钉墙施工组织设计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选举中,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