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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C 17-202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7.1.1按充电设备数量,监控系统可分为三类 1A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2B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个,且不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3C类为充电设备数量不大于3个的监控系统
7.1.2监控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宿舍施工组织设计监控系统与计量计费系统
1监控系统应由控制层、网络设备及间隔层构成; 2控制层应能提供充换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实现相关信息 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等,并可与相 关系统通信; 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通过网络设备上传至控制层 并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制命令。
1间隔层网络通信可采用4G/5G、WIFI等无线通信,也可采用以太网、CAN 总线、RS485等网络结构连接; 2控制层和间隔层之间及控制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连 接,也可采用4G/5G等无线传输; 3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网络连线、电缆 和光缆等; 4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系统交换数 据
7.1.4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安防监控等功能,室外场所宜设置 环境监测系统; 2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尚应设置电池箱更换监控系统; 3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0.2的规定; 4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0.3的规定,并应留有开放的通信接口; 5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宜利用建筑物的安防监控系统
7.1.5电池箱更换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电池箱充电状态、电池箱更换设备运行状态、 电池箱更换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功能。 7.1.6重要的A类和B类监控系统宜设置双网结构,其它系统可采用单网结构。 7.1.7专用充电设备、公用充电设备宜设监控系统,居住小区自用充电设备可不 设监控系统。 7.1.8充电主机系统、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7.1.9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靠近充电区域布置。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 与其它控制室、值班室合用。 7.1.10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7.2.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充电设施系统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结算计量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2.2充电设施业主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7.2.3新建住宅自用的交流充电桩计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可与住户其 它用电负荷共用电能计量装置,也可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2.4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 计量》GB/T29318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直流计量。具有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的 充电设备,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直流电能表, 7.2.5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T28569的有关规定。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 单独配备交流电能表。
7.2.6充电主机系统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条外,尚应符合
1应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设置交流电能计量装置; 2每个充电终端应装配直流电能表; 3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 符合本标准7.1.3条的要求。
7.2.7电池更换站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7.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池更换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2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 符合本标准7.1.3条的要求, 7.2.8当工程设有建筑能效管理系统时,充换电设施系统的计量宜预留与该系统 接驳的接口
7.2.7电池更换站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7.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池更换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2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 符合本标准7.1.3条的要求, 7.2.8当工程设有建筑能效管理系统时,充换电设施系统的计量宜预留与该系统 接驳的接口
8.1.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 的规定。 8.1.2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物统一进行消防设计。建筑红线内的室外充 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当无法共用时,应单独设消防设施。电池 更换站应独立设置消防设施
8.2.1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
8.2.2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
层及外墙散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地下汽车库应设置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宜集中设置,每个防火单元 内充电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防火单元出入口不应正对车辆
3防火单元内每个充电车位顶部应至少设置1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4防火单元内行车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并应 存合下列规定: 1)当火灾发生时,防火单元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防火卷 帘专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m 处;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下降到地面; 2)在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控制其升降。 5末端配电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l级
8.2.3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别墅车库内,但应在车
8.2.4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 8.2.5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8.2.6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末端配电箱内接线端子处应设置测温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8.2.7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配电保护电器应设置分励脱扣,火灾时 应联动切除电源
8.3电池更换站充电间防火
8.3.1室内地面和电池存放架应做防静电处理, 8.3.2应设置吸气式高灵敏度感烟火灾探测器,其火灾报警信号应传至有人值班 的值班室或控制室。 8.3.3室内应具有环境温度监控设施。 8.3.4室内照明不应使用热辐射光源。 8.3.5电池组应分组存放,每组电池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 8.3.6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宜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8.3.7充电设备应有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温度监控,当参数异常时,应发 出报警信号,且报警信号应传至控制室或值班室,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 定。 8.3.8充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其联动的机械通风系统, 8.3.9电池更换站应配备消防沙箱或沙坑,其内存储的沙子应能掩埋整块电池
9.1.1充换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9.1.2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换电设施 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防雷等级和措施。 9.1.3当充电设备总配电箱(柜)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LPZ0区和LPZ1区界面时: 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Z1区和LPZ2区 界面时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
9.1.1充换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9.1.2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换电设施 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防雷等级和措施。 9.1.3当充电设备总配电箱(柜)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LPZ0区和LPZ1区界面时: 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Z1区和LPZ2区 界面时应装设II级试验的电通保护器SPD。
9.2.4预装式换电站的金属构架、电池存放架、金属外壳等应可靠连接并接地。
10.1.1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选址、系统 设计和设备配置,减少能源浪费和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10.1.2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计量。 10.1.3电气设备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型电气产品
10.2.1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充电站、电池更换站、 充电主机系统的专用变压器应就近安装。 10.2.2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并为未来发展预 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不宜提前安装变压器 高低压配电装置。 10.2.3自用交流充电桩、电池更换站宜利用夜间低谷电预约充电或定时充电, 10.2.4单相交流充电桩应均匀分布到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 15%。 10.2.5单相交流充电桩数量较多时,其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 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6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宜根据电缆寿命周期内的损耗成 本和电缆的初投资成本综合确定电缆的规格。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系统不宜提前安装电缆。 10.2.7布置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宜采用LED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等节能 型光源,选用高效灯具和节能型的附件,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满足本标准 表11.5.1的要求,
10.3.1充换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10.3.2电池更换站宜采用预装式换电站
10.3.1充换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10.3.2电池更换站宜采用预装式换电站
10.3.3充换电设施的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 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11.1.1充电设施系统应根据其规模设置充电区、监控室、供配电用房、行车道、 停车位等。 11.1.2电池更换站宜设有供配电用房、充电间、换电间、换电区、电池检测与维 护室、监控室、值班室、行车道、停车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功能相近的用房可 合并使用。 11.1.3变压器室、配电室等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 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11.1.4监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 2监控室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监控室净高不小 于2.5m; 3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 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4监控室的顶棚、墙面宜采用不反光、不起灰的浅色装饰材料。 11.1.5电池更换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 范》GB/T51077的有关规定。 11.1.6室外充电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 11.1.7电池更换站宜设置公共卫生间
11.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DB61/T 991.6-2015 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6部分: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并满足结构相关标
11.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构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1.2.3当充电设备采用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构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1.2.3当充电设备采用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各不小于50mm;
1.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2.3当充电设备采用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各不小于50mm; 3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应满足充电设 备的安装要求:
4充电设备底座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侵入箱体: 5基础应预埋满足电缆直径要求的套管。 11.2.4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宜安装在钢筋混凝土或实心砖墙体,墙厚不 宜小于200mm。 11.2.5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根据主机容量及通风 方式确定基础高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11.2.6监控室的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应满足最终设备的承载要求。当没有具体设 备荷载数据时,监控室的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取4.5kN/m²。 11.2.7电池更换站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 范》》GB/T51077的有关规定。预装式换电站构造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其设计使 用年限的要求,其充电间、换电间、换电区、电池检测与维护室、监控室、值班 室、供配电用房等的室内地面应至少高出电池更换站周围地坪0.2m。
CJT477-2015标准下载表11.3.1充换电设施系统各区域室内温度设计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