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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pdf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 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 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内江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工矿园区绿地率不低于25%。 第2.2.3条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类型分类执行,对难以分 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 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皖2008G304民用建筑物抗震构造图集(一) 砌体结构主: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内江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工矿园区绿地率不低于25%。
注: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内江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工矿园区绿地率不低于25%。 第2.2.3条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类型分类执行,对难以分 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 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导车场、农贸市场等)、解危解困房、棚改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1 的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3.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 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议通过后,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第2.3.2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基 本原则。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 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小于1hm。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老年目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宣集中布局 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 主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第2.3.3条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目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 童活动场地。 4.宜将集中绿地面向规划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升散设置 第2.3.4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宜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集中布局、联合设置,服务半径
注: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 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 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 ③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平方米控制,微型车位数量不超总停车位的5%,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用于人行交通和 安全疏散的通道空间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④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既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改造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中除社会停车场以外,旧城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 立的50%,新建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③含住宅建筑的项自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
注: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 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 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 ③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平方米控制,微型车位数量不超总停车位的5%,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用于人行交通和 安全疏散的通道空间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④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既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改造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中除社会停车场以外,旧城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 位的50%,新建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③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
第3.1.1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 没、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五。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 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 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 低于3小时; 4.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目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
筑间距。南北向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南侧建筑高度按北侧建筑地坪标高以上部分计 算。相邻建筑存在多个相对面时,应按最不利的相对面控制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 3. 1. 3. 1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图3.1.3.1,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
表3.1.3.2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α为两幢建筑的锐角夹角,L为最小控制间距,参见图3.1.3.2
注:α为两幢建筑的锐角夹角,L为最小控制间距,参见图3.1.3.2
第3.1.4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安全等 因素的影响。
第3.1.4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安全等 因素的影响。
第3.1.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1)多低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相对 旧改区:0.9H;新建区:1.0H。且≥6.0米 ②多低层建筑长边对山墙:8.0米。 ?多低层建筑山墙相对 新建区:8.0米;旧改区:6.0米。 (2)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相对:低层9.0米,多层13.0米。 ②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相对:9.0米 (3)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主要朝向相对:0.4H且≥21米;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次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 13米。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高层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5.1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高层主要朝向成
注: 参见图 3. 1. 3. 1]
表3.1.5.2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α为多低层建筑长边或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锐角夹角,α>60°时按 山墙或次要朝向控制。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3条各类建筑(含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 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2.建筑后退道路交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规划宽 度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 3.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含立交桥)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位于隧道周边50米以内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线应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报市规委会审查 人可后确定。 4.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5米。 5.雨篷(含有柱雨篷)、檐口、踏步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后 退距离的0.5倍
注:α为多低层建筑长边或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锐角夹角,α>60°时按 山墙或次要朝向控制。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3条各类建筑(含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 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2.建筑后退道路交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规划宽 度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 3.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含立交桥)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位于隧道周边50米以内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线应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报市规委会审查 认可后确定。 4.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5米。 5.雨篷(含有柱雨篷)、檐口、踏步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后 退距离的0.5倍
景3.2.3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
2.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建筑高度24 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窗、水塔)等且其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 临高速铁路小于等于70米的、临于线铁路小于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小于等于 25米的。 3.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 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4.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 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3.2.6条建构筑物退让规划带状绿地、广场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小于3米,且满足表 3.2.3的规定。退让块状绿地按本规定第3.2.2条的规定执行。 第3.2.7条建筑后退规划区内河道除满足防洪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了蓝线及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 2.未确定的按以下规定控制: 自然河道,建筑后退主行洪区边缘:沱江≥30米;其余河流≥20米。 按照防洪标准修建了防洪堤或渠化后的河道,建筑后退堤顶或渠壁: 沱江≥15米;其余河流≥8米, 注:主行洪区指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 第3.2.8条建筑后退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第3.2.9条邻崖建筑后退距离应进行工程地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3.3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3.3.1条为进一步彰显山水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风貌,形成宜人的城市 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 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建筑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 本章规定。 第3.3.2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 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 等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3.3.3条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于道两侧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
地坪之间平滑连接。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必 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 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 的0.5倍。 第3.3.22条建筑立面景观照明控制要求 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①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②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③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④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2.重要建筑景观照明 (1)现代建筑 ①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 天际轮廊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 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②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③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④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历史建筑 ①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 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层次感、纵深感 ②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③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④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 气氛。 第3.3.23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 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禽、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 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4)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 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下图
各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i
1. 32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
上的公厕。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库。 5.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的宽度不 得小于5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4.2.3条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2.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 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坡 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3.地下街等公共设施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确定,尽量分散、多向布置 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 4.地下街等公共设施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设置,其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 口应高出进风口5米。 5.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表 4. 3.41 电力浅沟、排管规划建设一般规机
注:预制U型槽尺寸为B×H。旧城等条件限制区域,16米以下道路预制U型槽可采用 0.6m×0.6m规模。 6.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15~20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 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35KV、110KV变电站周边应预留15米宽绿化带,220KV变电站周边应 预留20米宽绿化带,以满足变电站电磁辐射和噪声防护隔离的要求。 7.新建小区的配电网应配合小区建设同步进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 地下敷设。 8.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变电站 开关站及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9.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应规划专用走廊,并应加以 保护。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宜规划走廊宽度75米,220KV高压架空电力线宜规划走廊宽度 40米,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宜规划走廊宽度25米,35KV高压架空电力线宜规划走廊宽度 20米。 第4.3.5条通信工程 1.按照“大容量,少局所,广覆盖”的组网原则,设置辐射成网的通信网络
注:预制U型槽尺寸为B×H。旧城等条件限制区域,16米以下道路预制U型槽可采用 06m柯域
沿道路双侧布置的通信管道,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连通管。
第4.3.6茶燃气工住 1.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及分布全面规划,应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 共气进行设计。 2.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绿化带,尽量避免在 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3.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应小于公称直径100毫米。 4.燃气管道穿越河道(沟渠)、铁路等障碍物时,竖向过渡段倾斜角不宜大于30度。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铁路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它管道 成电缆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 生物品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6.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 有效的保护措施。 7.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数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 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新建建筑项目室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应与建筑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4.3.7条管线综合 1.3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规划宽度为24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 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2.管线分设 (1)分别敷设的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宜按下 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通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于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2)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热力 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3)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并等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占用管线规划位置, .32
第4.4.4条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 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 第4.4.5条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 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设施距离其它与排水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小于5米。 4.5防洪排涝工程 第4.5.1条中心城区防洪标准原则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重点场镇按20年一遇标准 设防,一般乡镇按10年一遇标准设防。 第4.5.2条严禁在河湖水系范围内修建任何阻碍防洪的构筑物,完善排水、泄洪管渠, 加强小流域防洪,综合整治大清流河、小青龙河、谢家河、寿溪河、黑沱河、益民溪等。 第4.5.3条中心城区内的河流按防洪标准修建防洪堤。在条件许可的河段,宜采用生 态河堤或复式河堤, 第4.5.4条加强城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完善雨水排放系统,适当提高城市排水排 涝标准。 4.6竖向规划 第4.6.1条竖向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 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 不同坡度的土地。 第4.6.2条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控制合理的道路交叉口、桥梁 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第4.6.3条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两侧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 设计高程、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4.6.4条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 宜采用合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 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米。 第4.6.5条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 不应小于1.5米。 第4.6.6条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步道,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10% 次要步道宜小于15%。
第五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 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 第5.1.2条计容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容面积不大于规划许可计 容面积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第5.1.3条建筑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等于5厘米的,规划核实为合 格;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5厘米,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5.1.4条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小于等于5厘米的,规划核实 为合格; 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5厘来,但符合本规定的 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3.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5厘来,且不符合本规定 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5.1.5条建筑高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15厘米,规划核实 为合格; 2.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15厘米,应依法处理后
第6.0.2条2020年4月1日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在2020年10月1 日前经市规委会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执 行。2020年10月1日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按《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版)》执行。 第6.0.3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民用建筑按地上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 不大于27.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0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来的建筑为低层建筑;建筑高 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4.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 5.公寓:除目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 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6.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7.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8.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附 属建筑。 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 1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升散空间层。 12.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13.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例(%)。 14.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率(%)。 15.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 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含各类型山墙面)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民用建筑按地上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 不大于27.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0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建筑高 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4.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 5.公寓:除目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 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6.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7.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8.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附 属建筑。 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音为半地下室。 1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升散空间层。 12.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13.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例(%)。 14.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率(%)。 15.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 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含各类型山墙面)
32.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33.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廊必须 衣此线型设计,不应超出的界线。 34.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为原则 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千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 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35.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 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 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36.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 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 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37.居住街坊: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 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 2hm²~4hm²),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38.配套设施: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规模 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 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39.社区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40.主要山体:《内江城区山体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级山体,包括长坝山、大冲山 高寺山、塔山、大梁山、磨子岩等6处城市一级山体;段家岩、长冲山、般若寺山、松山 翠屏山、高崇山、云坛山、骨山等城市二级山体。 41主要河道:包插沱江、谢家河、小青龙河、大清流河、寿溪河、益民溪、黑沱河等
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 应当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以下项目不计入建筑密度: (1)高于室外地坪大于3.5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房间等; (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 (3)项目中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 3.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 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4.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 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 高度计算。 (2)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 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边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如有凸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 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7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连续长度超过10.0 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4)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6.绿地率的计算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 (1)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路面边缘;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 脚; ②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路面边缘1.0米处;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 入绿地面积计算,但总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30%。 (2)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 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米径大于8厘米的乔木; ③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3)树阵、树池、植草砖铺地的绿地面积计算: ①对于采用乔木树阵绿化的场地,树距不大于6米,且树阵的长不小于24米和宽不小 于12米,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平方米计入绿 地面积; 以上乔木的米径不小于8厘米,小于8厘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③植草砖铺地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4)屋顶绿地面积的计算: ①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1.0米以上,方 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②二层以下(含二层)具有对外公共梯步的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地,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0.4米以上,实有绿化面积的30%可计入绿地面积: ③三层以上(含三层)具有对外公共梯步的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地,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0.4米以上,实有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5)斜坡及垂直绿化面积的计算: 坡度在45度以内,按斜坡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坡度大于45度及垂直绿化按绿 化面积的10%计入绿地面积。
附录三 内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附录三 内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规划城市天际轮廓线分析(沿沱江两岸项 目、靠重要山体、临近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的项目);日照分析(对日照有要求的项目);工 艺流程分析图(有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 (三)建筑设计图纸部分 建筑设计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彩色效果图等。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体要求详见《内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 要求》。 2.建筑设计图纸 (1)平面图 ①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及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和尺寸(也可 用比例尺表示)。 ②各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 ③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同时标明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④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停车位数量、行车线路、出入口坡度,各功能空间分界线及面 积等数据。 ③首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①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③cad文件须保留所有建筑面积计算框线(蓝色中粗实线),并注明计容框线图,若有 特殊计容方式的,须在图中用不同颜色框线注明。 ③编制建筑面积统计表,并明确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 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投影面积所占比例 (2)建筑单体立面图 ①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绘制三个立面。 ②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同时标注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 的绝对标高值。 ③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④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③标注建筑立面色彩及材质。 临主要道路的建筑立面应作公建化处理。 48
(3)建筑单体剖面图 ①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②建筑单体应剖至地下车库,并标明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的总高度,同时标 明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③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①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③设计场地及建筑剖面图(场地地形复杂的项自应连同建筑、车库、周边道路一起做剖 面图)。 ③部分建筑重要节点(如飘窗)需提供大样图。 ①地下室:应准确标明地下室范围及各地下室范围线的层数标注,地下室绝对值标高 坡度以及地下室范围后退各类界线的距离标注,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出入口坡道宽度、出入 口室内外标高、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 (四)彩色效果图(可放在规划设计图纸后) 1.彩色总平面图。 2.鸟瞰图(需三个方向以上鸟瞰图)。 3.沿街透视图及项目内部建筑透视图(各项图纸不少于3张)。 4.彩色立面图(标明材质、色号)。 5.夜景亮化图(在图中标明灯具名称、灯带位置,以及注明供电方式等相关内容)。 6.效果图应真实准确表达CAD图纸所体现的内容, 7.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立面应作公建化处理
(3)建筑单体剖面图 ①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②建筑单体应剖至地下车库TB 10402-2019标准下载,并标明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的总高度,同时标 明首层建筑正负零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③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①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③设计场地及建筑剖面图(场地地形复杂的项自应连同建筑、车库、周边道路一起做剖 面图)。 ③部分建筑重要节点(如飘窗)需提供大样图。 ①地下室:应准确标明地下室范围及各地下室范围线的层数标注,地下室绝对值标高 坡度以及地下室范围后退各类界线的距离标注,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出入口坡道宽度、出入 口室内外标高、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 (四)彩色效果图(可放在规划设计图纸后) 1.彩色总平面图。 2.鸟瞰图(需三个方向以上鸟瞰图)。 3.沿街透视图及项目内部建筑透视图(各项图纸不少于3张)。 4.彩色立面图(标明材质、色号)。 5.夜景亮化图(在图中标明灯具名称、灯带位置,以及注明供电方式等相关内容)。 6.效果图应真实准确表达CAD图纸所体现的内容, 7.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立面应作公建化处理
附录四内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要求
图层管理器中设定。各图层控制及要求如下表
附表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注: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17CK119 CC-Ⅰ标准下载附录五 内江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2018)和《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 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 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审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 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 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 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 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 的检测。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内江市经纬度:东经105°4',北纬29°36°。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 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一一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 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 隹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