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S562-2022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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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562-2022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技术规程.pdf

T/CAS562—2022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技术规程

德阳市北郊水厂灾后修复改造工程(供电工程标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Technicalstandardforfiresystem of urbanutilitytunnel

Technicalstandardforfiresystemof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灭火器· 13 10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4 门 消防设备供电系统 L

本文件依据T/CAS1.1一2017《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 南》编写。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 天津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四川 消防研究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市政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山宁华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大连世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 集团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北京火正消防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 司、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立机电 有限公司、广东振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普泰安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中质通标准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赵宇、张颖琮、梁荣、徐大军、陶鹏宇、阮 桢、洪诗艺、尹朝露、陆波、王印斌、张晋、崔海龙、富文阁、 宗延杰、蒋晓昊、董天天、马建民、胡耀、敖良根、诸益斌、李 绪东、贾嵘、张俊杰、牛志永、王文江、曹子江、毛绪昱、柴雪 峰、梁立赞、陈雨、姚凯凯、李瑞祥、李良宇、陈国良、张新 丰、王磊、黎洁、张华云、莫天伦、蔡扬名、尹默、张丽莉、王 播、王综勇、赵峰、高宇、曹鹤韬、张雅杰。 考虑到本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中国标准化协会 不负责对任何该类专利的鉴别。 本文件首次制定

综合管廊是将城市电力、通信、供热、给水排水等各种工程 管线集于一体、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由 于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类型繁多,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对消防 系统提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设计应综合 考虑、统筹兼顾。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多条综合管廊,因此,综 合管廊的消防系统理应具有严谨专业的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南》编写本 文件。 本文件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国内尚无统一的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技术标准。本次编制填写了 标准序列中的空白。已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各社会团体可参照 本文件执行。

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技术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一般要求,以及管廊 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和消防设备供电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综合管廊)中消防系统及其子系统工程。在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消 防系统时,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 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16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347 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标准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控中心supervisioncenter 用于对综合管廊内的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 与报警系统等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 集中显示的功能区域或工作场所

用于对综合管廊内的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 与报警系统等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 集中显示的功能区域或工作场所

综合管廊内用于放置消防系统中各类信息显示和联动控制功 能的终端设备的独立工作场所

综合管廊内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 空间。

4.1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满足GB25506的相关 规定,消防控制室与监控中心合用时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系统监 控区。

4.2消防系统中用于信息显示和联动控制的终端设备,如火 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灭火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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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应急照明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应集中设置在消 防控制室或消防系统监控区内。 4.3消防系统中设置的各类系统组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市场准人制度的要求。 4.4综合管廊舱室内设置的各类系统组件(除点型感烟火灾探 测器、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等级。设 置在消防控制室和舱室外部的配套用房中的各类系统组件的外壳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等级。 4.5设置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和其他有燃气泄漏、聚积风险部位

4.5设置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和其他有燃气泄漏、聚积风险部位 的各类系统组件,应采用符合GB3836.1要求的防爆形式。

4.5设置在大然气管道舱室和其他有燃气泄漏、聚积风险部位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 控系炫第了系炫组书

综合管廊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a)配套用房:如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所、发 机房、水泵控制房; b)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内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5.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2.1.1配套用房中应至少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 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系统 组件。

组件。 5.2.1.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系统组件发出的报警 故障等信号,当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启动相应防火分区的 声光警报器,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声,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系 统复位。

5.2.2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5.2.2.1含电力电缆的舱室中应至少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感 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系统组 件。当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下时,在接收到上述组件发出的火灾报 警信号后,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自动启动相应防火分区的声光警 报器,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声,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系统 复位

5.2.2.2舱室顶部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a)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最大光路长度应不大于 100m,且每一舱室内设置的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数量应不少于2 套; b)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不应跨越舱室; c)分布式光纤或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纤可跨越舱 室,但单根光纤的长度应不大于2000m,光纤光栅的间距应不大 于10m。 5.2.2.3在电缆支架处应沿电力电缆的表面敷设线型感温火灾 探测器,单根感温电缆或光纤不应跨越舱室。电力电缆支架上应

探测器,单根感温电缆或光纤不应跨越舱室。电力电缆支架上及 逐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器不应跨层敷设安装。线型 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敷设在电力电缆的表面,其敏感

部件应与电缆直接接触

5.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布式光 纤或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系统组 件组成。

5.3.2采用接触式安装的探测器敏感部件应安装在电力电缆持

头、接线端子等可能发生局部过热风险的部位,分布式光纟 的长度应不小于其标准报警长度的1.5倍,光纤光栅应每个 至少敷设1个。

.3.3采用非接触式安装的探测器敏感部件与被监控区域的直 线距离应不大于1m,单个探测通道监控的电力电缆的长度应不 大于200m。

示现场组件的报警、故障、反馈等工作状态,或通过标准通信接 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集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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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6.2.1自动灭火控制系统应由自动灭火控制设备,及与其配接 的灭火装置组成

信号时,应能根据预设的控制逻辑在3s内向自动灭火控制设备 发送联动控制信号,使灭火装置执行相应的灭火动作

室中直接设置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触发设备,但 防火分区或综合管廊舱室应在现场设置独立的自动灭火控制诊 备,且仅与本区域内的报警触发设备和灭火装置连接。

6.2.4当报警触发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时,控制设备应能

内将报警信号反馈至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 空制方式下,应根据预设的控制逻辑向灭火装置发送控制信号 执行相应的灭火动作。控制设备应能在10s内将灭火装置正常启 动的反馈信号发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装置应能在3s内执行灭火动作,正常启动后应在10s内向控制 设备发送反馈信号。对于具有自动触发功能的灭火装置,应在其 启动后3s内向所在区域的控制设备发送反馈信号。

间不应大于30s。延时期间,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和对应的控制诊 备处手动停止当前的灭火动作。当系统复位到正常状态后,灭少 装置应能再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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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每个防火分区或舱室,以及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

6.4.1对于采用防火门进行舱室内部防火分隔的综合管廊,应 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6.4.2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设置的防火门监控器,应能集中 显示管廊中防火门的打开、关闭状态,以及系统各组件的正常 故障等工作状态。 6.4.3当常闭防火门不能正常关闭时,系统应能在100s内发出 故障提示声光信号。

6.4.1对于采用防火门进行舱室内部防火分隔的综合管廊,应 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6.4.4当系统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时,应 能在30s内关闭综合管廊内全部的常开防火门。

6.4.4当系统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时,应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1综合管廊应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系统应符合 GB51309的要求,系统各组件应符合GB17945的相关要求。 7.2综合管廊舱室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GB/T4208规定的IP65等级。 7.3消防应急灯具应采用GB51309中规定的A型消防应急灯 具。对于由同一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的消 防应急灯具,其任意两台之间的水平安装距离不应大于400m。 7.4综合管廊舱室、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应沿人员疏散方向 在墙面两侧或走道上方连续布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并应符合下 述要求: a)沿墙面侧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大于1m; b)沿走道上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 2.2m,且不应大于3m;

a)沿墙面侧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大于1m; b)沿走道上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 .2m,且不应大于3m;

c)相邻两只标志灯具的水平间距应不大于20m; d)转角处相邻的两只标志灯具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2m。 7.5具有指示方向功能的标志灯具应在应急状态时指向最近的 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7.6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上方应安装安全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德胜佳园旅馆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应在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 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7.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安装在综合管廊顶棚上,不应安装在 地面。当安装在墙面侧边时,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应在1m~ 2m之间。照明灯具的光线照射方向应在其安装水平面以下。 7.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单一供电回路连接的 消防应急灯具总数不宜大于50台。 7.9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60min。应急照明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80min。 7.10在应急状态下,系统为管廊舱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人员疏散场所提供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为消防控制室、监 控中心、配套用房提供的地面照明不应低于系统正常工作时的 照度

a)电力电缆接头处; b)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内; c)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内; d)综合管廊供电系统变配电室内; e)各配电单元的总配电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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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或局部应用方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产品选型应符合相应的 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8.1.4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

8.1.4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箱梁安装施工方案,手动控制 式应优先。自动灭火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设置手动 动装置。如启动装置具有延时功能,其延时时间不应大于30 且延时期间应具有紧急停正灭火动作的功能

8.1.5自动灭火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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