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沈阳-山海关电气化铁路改造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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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沈阳-山海关电气化铁路改造施工组织设计

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大型施工封锁时间,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排。

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将“天窗”兑现率和开通正点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筹兼顾,精心安排并做好分界口的协调工作。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

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GBT 706-2016标准下载,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

14.路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的月、日施工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签认,设备开通使用的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签发。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6.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7.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l8.主要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开通后放行列车条件按附表2执行。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9.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20.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21.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

2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24.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表2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25.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26.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安全协议及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支付。

27.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一个月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配备和使用,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2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30.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31.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3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3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35.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36.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37.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体法(1992]97号),落实防洪措施。

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38.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铁路局的道口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

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39.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40.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41.在营业线施工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路局制定)。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

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4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印发(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铁办[2001]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o

44.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办法。

沈铁办发〔2004〕95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贯彻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现将《沈阳铁路局贯彻〈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沈阳铁路局贯彻《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局营业线上施工均应执行本细则之规定。

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系指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主要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穿跨营业线的建筑物施工,邻近营业线爆破、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它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通信、信号、房建、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施工有关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2号施工配套宿舍基础沙石换填施工方案,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5.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GB/T 24522-2020 金属材料 低拘束试样测定稳态裂纹扩展阻力的试验方法,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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