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043-2016 工程勘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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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0/T 04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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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较为发育,不良场地分布较广,特别是长江 沿线城市如方州区、云阳县、奉节县、落陵区、巫山县等地区在不 良场地上进行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屡见不鲜。鉴于目前尚未有关 于不良场地的勘察规范,为了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正确勘察评 价在不良地质体上或在其影响范围内建设时不良地质与工程建 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工程实践经验,特增 加不良场地勘察一章内容,

7.1.1、7.1.2不良地质场地主要是指重庆市常见的滑坡场地、 陡崖(危岩)场地、岸坡场地三类,因危岩体不能作为建设场地故 以陡崖场地表述。对地面塌陷场地、泥石流场地、地下采空区(含 拟采区)场地、地裂缝场地的建设经验尚少,本次修编暂不增加, 可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逐步积累经验后加入。 不良地质场地由于涉及到滑坡、危岩等不良地质体以及陡崖 及岸坡,其勘察评价既要针对不良地质体,也要满足建筑场地要 求,还要考虑不良地质体与建筑场地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为了便于表达,我们根据拟建工程与不良地质体的位置关系,在 不良地质场地中划分出重叠区和影响区。即当拟建物范围与不 良地质体发生重叠时,将其重叠区域称为重叠区;当拟建物位于 不良地质体外但受不良地质体影响时,其间的区域称为影响区。 本章主要解决在重叠区、影响区勘察工作如何布置,如何评 价问题。重叠区和影响区外拟建工程的勘察工作布置、评价应符 合本规范第4章、第11章对建筑场地的规定,不良地质体的勘察

工作布置、评价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 的规定。 拟建工程受地质灾害影响,其重叠区、影响区在勘察工作部 署评价时HY/T 0301-2021 海洋观测数据格式,既要满足本规范第4章对一般场地的勘察要求,又要 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对地质灾害的勘察 评价要求。

7.1.3拟建工程建设场地按本规范第4章规定可分可行性期

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及建筑场地 的适宜性结论要求在拟建工程建设初步勘察(初步设计)阶段中 完成,故本规范对不良地质场地中的不良地质体按两阶段勘察要 求完成。

7.1.4通常,地质灾害体已经进行了勘查、设计、施工及监测力 作,作为不良地质场地勘察时,为减少勘察工作量,在勘察前应尽 量收集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工程建设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7.1.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及稳定安全系数是根据

庆市地方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按地质 灾害体影响范围内既有危害对象的重要性、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 大小确定的,其对危害对象的分类具有宏观性、区域性,出发点是 对地质灾害体的稳定安全储备进行要求,与建筑场地的划分原则 及出发点是不同的。不良场地作为建筑场地其安全等级及稳定 安全系数是根据拟建工程的重要性确定,应满足建筑场地的要 求,其出发点是要保证拟建工程的场地及地基安全。因此,在地 质灾害体上或影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规定了不良场地中涉 及到影响拟建工程的不良地质体在其影响地段内的防治工程安 全等级和安全系数不应低于建筑场地的安全等级和安全系数 要求。

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的控制性勘察阶段的深度要 求,主要是查明滑坡的基本特征,为场地选址及滑坡详细勘察提 供依据,勘察手段应以收集资料和现场地质测绘调查为主,辅以 少量的勘探工作量。勘察工作布置应能反应滑坡与建设场地相 互影响关系,故至少应有1条通过建筑地段且尽量平行滑坡滑动 方向的纵勘探线,

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的详细勘察阶段的深度要 求,初步勘察阶段勘探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滑坡的勘察上,为滑坡 治理施工图设计、拟建范围的整体稳定性及建筑的适宜性评价提 供地质依据。本条规定了重叠区及影响区勘探工作布置,由于针 对滑坡和拟建工程的勘探目的不同,从节省勘察工作量,提高效 率的角度,应尽量兼顾一孔多用。为保证直观描述滑面及现场大 剪试验的需要,要求在重叠区域或影响区域至少布置1个探井。 拟建工程分阶段勘察时详细勘察阶段对滑坡不再要求布置 勘探工作量,本条对拟建工程初步勘察阶段中滑坡可能的支挡位 置的勘探、取样工作布置进行了规定。 7.2.3在各勘察阶段的勘察评价中,应从滑坡对拟建工程安全 影响和拟建工程加载、平场开挖、填筑等工程活动对滑坡稳定性 影响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形式 并以定性分析为主。对滑坡的稳定性评价除了遵循本章规定外, 还应结合现行技术规范、手册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核心内容是 滑坡与拟建物的相互影响,评价结果应明确拟建场地的整体稳定 性及建筑适宜性。当评价结论为拟建T程与滑坡相互影响严重

7.2.3在各勘察阶段的勘察评价中,应从滑坡对拟建工程安全

影响和拟建工程加载、平场开挖、填筑等工程活动对滑坡稳定性 影响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形式 并以定性分析为主。对滑坡的稳定性评价除了遵循本章规定外, 还应结合现行技术规范、手册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核心内容是 滑坡与拟建物的相互影响,评价结果应明确拟建场地的整体稳定 性及建筑适宜性。当评价结论为拟建T程与滑坡相互影响严重 时,应作出方案优化建议;当已有的滑坡治理工程不满足拟建工

安全要求时,应提出加固建议。

7.3陡崖(危岩)场地

7.3.1本条对陡崖场地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进行了规 定。根据以往工作经验,陡崖场地主体拟建工程一般不分阶段进 行勘察,故本节对陡崖场地也不分阶段提出勘察任务及要求,如 确需分阶段勘察则可参照滑坡场地的分阶段勘察要求执行。 7.3.2陡崖、陡崖上的危岩及坡脚崩塌堆积体往往是伴生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对危岩已有专门的勘察 要求,不再作规定;崩塌堆积体与滑坡相似,可按本章第7.2节 执行。 7.3.3本条对陡崖场地的勘察工作手段进行了要求,其中坡顶 布置探槽、卸荷裂隙较发育地段布置水平或倾斜钻孔经工程实践 证明对陡崖场地勘察十分有效。 7.3.4本条对陡崖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及工作量进行了要求,其 巾陡崖由于地形坡度大,勘探施工难度较大,为较准确确定陡崖 形态特征,推荐了三维激光扫描及无人机航空摄影技术测量要 求。根据以往勘察经验,勘察单位多不注意对陡崖软弱基座的勘 察,在施工阶段才发现基座发育有较多凹岩腔,导致治理工作量 增加,在勘探T作布置时应重视对凹岩腔的勘察。 7.3.5本条对陡崖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要求,同时对治理难度大 费用高的陡崖场地建议另行选址。鉴于陡崖与边坡类似,其稳定 性评价按本规范等6音的规定进行

确需分阶段勘察则可参照滑坡场地的分阶段勘察要求执行。 7.3.2陡崖、陡崖上的危岩及坡脚崩塌堆积体往往是伴生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对危岩已有专门的勘察 要求,不再作规定;崩塌堆积体与滑坡相似,可按本章第7.2节 热行。

7.3.3本条对陡崖场地的勘察工作手段进行了要求,其中

7.3.4本条对陡崖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及工作量进行了要求,其 巾陡崖由于地形坡度大,勘探施工难度较大,为较准确确定陡崖 形态特征,推荐了三维激光扫描及无人机航空摄影技术测量要 求。根据以往勘察经验,勘察单位多不注意对陡崖软弱基座的勘 察,在施工阶段才发现基座发育有较多凹岩腔,导致治理工作量 增加,在勘探.T作布置时应重视对凹岩腔的勘察。

7.3.5本条对陡崖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要求,同时对治

费用高的陡崖场地建议另行选址。鉴于陡崖与边坡类似,其稳定 性评价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

1本条按岸坡物质组成和破坏模式对岸坡进行了分类。 2本条对岸坡勘察任务进行了总体要求。

察阶段均应对水位变动带作为勘察工作重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7.4.4、7.4.5根据岸坡破坏类型按主体T.程勘察阶段进行了要 求,岸坡场地勘察仍然要求在详细勘察前完成,故详细勘察阶段 对岸坡不再布置勘察工作量。滑移型岸坡勘探工作布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7.2.2条规定,崩塌型岸坡的勘探工作布置应符合本规 范第7.3.4条规定。侵蚀剥蚀岸坡勘察工作布置按本条规定 7.4.6本条对岸坡稳定性评价内容进行了要求。根据目前对各 类库岸破坏原因分析统计,水位变动带的稳定性评价及治理措施 建议应为重点。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勘察单位往往不注意对岸坡 破坏类型转换评价(滑移型岸坡滑移后转变为侵蚀剥蚀破坏,侵 强剥蚀型岸坡遭侵蚀剥蚀后转变为滑移破坏)。滑移型岸坡评价 可按本章第7.2.3条规定执行

8.1.1特殊地基类型很多,但在重庆地区常见的特殊地基主要 是块碎岩地基、洞室地基、岩溶地基、红黏土地基及填土地基,故 本章只对这些特殊地基作出规定。对其它特殊地基时,则应按其 它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只对这些特殊地基作出规定。对其它特殊地基时,则应按其 它有关规定执行。 8.1.2特殊地基与一般地基有共性,本章只针对这些地基的特 点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一般地基的规定执行。

8.1.2特殊地基与一般地基有共性,本章只针对这些地基的特 点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一般地基的规定执行。

点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一般地基的规定执行,

8.2.1本条对块碎岩地基勘察应重点查明的内容作了规定,规 定中没有把形成原因和形成的地质年代作为查明的内容,是考虑 到形成原因和形成的地质年代争议较大,但我们应在今后的工作 中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部分块碎岩分布于江河岸边,地表水与地下水互为补给关 系,对块碎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以及地基的稳定性影响大。 因此,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特征是必要的。 8.2.2本条是对块碎岩地基勘察手段选择和勘探工作布置作出

因此,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特征是必要的。 8.2.2本条是对块碎岩地基勘察手段选择和勘探工作布置作出 的规定。总体上勘察工作量有所增加,这是考虑到块碎岩地基均 匀性差、成因复杂,本规范将其视为复杂地基确定工作量。 由于块碎岩岩体破碎,常规钻探工艺采芯困难;故提倡采用 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岩芯采取率。 块碎岩地基岩体完整性、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块碎岩的 抗剪强度和重度参数等难以较准确确定,故作出本条规定。

8.2.2本条是对块碎岩地基勘察手段选择和勘探工作布置作出

由于块碎岩岩体破碎,常规钻探工艺采芯困雄;故提倡采用 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岩芯采取率。 块碎岩地基岩体完整性、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块碎岩的 抗剪强度和重度参数等难以较准确确定,故作出本条规定。

8.2.3由于块碎岩地基的风化程度和完整性程度差异较大

由于块碎岩地基的风化程度和完整性程度差异较大,因 地质评价时应考虑不均句沉降问题的评价

室地基评价应包括洞室围岩评价及洞地基评价两个部分。 工程地质类比法与理论、经验计算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是 现今评价洞室围岩和洞室地基稳定性的有效方法,评价时两法不 能偏一。工程地质类比应包括当地成功经验等内容。

能偏。工程地质类比应包括当地成功经验等内容。 8.3.5本条与原规范第8.3.3条内容致。本条是基于: 1重庆市的成功经验; 2建筑物基底的附加应力随深度增加而减少; 3整体块状结构的岩体可近似的视为弹性体,在弹性介质 体内基底附加压力值在6倍条形基础宽度或2倍独立基础宽度 的深度处已小于基底接触压力的10%; 4围岩压力拱能承受一定的附加应力。 8.3.6本条与原规范第8.3.4条内容一致。 原规范第8.3.4条的规定是根据工程经验总结提出的,当不 符合上述条件时应进行评价。洞室地基评价有多种方法,采用工 程类比与理论和经验相结合的评价是比较适当的。评价时不应 忘记“定量评价应在准确的定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法的 综合评价较单一方法可靠”等基本观点。 近年来,数值模拟分析得到逐渐广泛地应用,如有限元法常 常用于洞室地基的定量分析评价,虽然其能模拟洞室地基的复杂 情况(包括岩体中的各种结构面),但要求地层模型、计算参数和 边界条件准确。客观场地地质体是很不均一的,参数要准确取得 也是较为困难的,因此,不能将数值模拟法结果作为唯一的判定 依据,就目前而言,数值模拟法尚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

8.4.1取消了本节中原规范第8.4.1条,因岩溶地基在术语中 已有解释,在这里不再重复。本条为原规范第8.4.2条的前半部 分内容。

本条强调了岩溶地基勘察不同于一般地基勘察,应查明景 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岩溶洞隙情况

8.4.2本条为新增内容,给出了岩溶发育程度的划分

8.4.3本条为原规范第8.4.2条的后半部分内容,指出了各勘 察阶段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初步勘察阶段增加了岩溶发育程度 的判定要求,在施工勘察阶段增加了查明持力层下伏有无影响地 基稳定性的洞隙的要求。

8.4.3本条为原规范第8.4.2条的后半部分内容,指出了各

8.4.4本条为原规范第8.4.3条中第1~3款内容,细化了甚

对勘察手段及工作布置要求,按各阶段的勘察手段的选择、 物探方法的选择、勘探工作布置要求、测试和观测方法的选择分 别作了细化要求,思路更清晰。 本条强调工作程序必须以岩溶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导,对岩溶 规律的研究与勘察应遵循“面中求点”、“由稀至密”、“先控制后 般”、“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

8.4.5本条为新增内容。由于岩溶发育的复杂性及不均

8.4.6本条为原规范第8.4.3条的5、6、4和8款。对详细勘察 阶段的勘探线、点间距,区分了岩溶微发育和中等发育地段、岩溶 强发育地段情况;并细化了施工勘探的手段、大直径嵌岩桩逐桩 钻孔及勘探深度、基岩面起伏较大时钻孔加深等内容。 本条规定了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线的布置要求。强调了详细 勘察和施工勘察阶段勘探手段的综合运用,增加了详细勘察阶段 按岩溶发育程度布置勘探点、线,施工勘察阶段大直径嵌岩桩逐 桩布置勘探点的要求。

8.4.7本条为原规范第8.4.3条7款的内容,取消追索隐位

原位实体基础载荷试验的要求

工程地质评价需要考虑的方面。增加了岩溶发育程度的划分要 求,土洞、施工降水对场地稳定性及环境的影响评价要求。 8.4.9本条是原规范第8.4.6~8.4.8条的合并,规定了岩溶洞 隙地基稳定性的定性定量评价要求。

工程地质评价需要考虑的方面。增加了岩溶发育程度的划

本节红黏土是指炭酸盐为母岩,在湿热条件下经风化、残坡 积而形成的褐红、棕红色或黄褐色,其液限(w)大于或等于50% 的高塑性黏性土和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上述基本特 征、液限()大于45%的次生红黏土。它在我市主城区及黔江 酉阳、秀山、彭水、巫山、巫溪、奉节等地均有不同程度分布

的增加,含水量逐渐提高,土体会逐渐变软,即“上硬下软”。而一 些地区在水平方向上厚度变化也较大,造成红黏土地基的不均匀 性;裂隙发育破坏了红黏土体的完整性,降低土体强度,增加土体 透水性。故本条提出要查明红黏土的状态分布、地基的均匀性和 裂隙发育等特征。同时,在一个地区(或区域)红黏土发育都有 定规律,当地水文气象文影响红黏土的状态和裂隙发育,应注意 收集当地的以上资料。

收集当地的以上资料。 8.5.2红黏土地区在布置勘探工作前宜取得工程地质测绘资 料,在一般性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需 着重研究和查明,并结合工程及现场实际,可有所侧重或简略。 对面积较大或复杂的场地,如缺少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资料,在 详勘阶段需补作此项工作,使得勘探工作有的放失。 勘探要根据红黏土结构特征、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空间分 布规律,地面裂隙与岩溶的关系等特征,结合勘探阶段,建筑物类

型布置勘探点,主要应查明红黏土厚度、状态的变化和地下水的 情况。 对一次性勘察工程,更应注重在勘探工作中结合红黏土的地 基均匀性、建筑物类型等调整勘探方案,确定勘探孔的间距和 深度。 对不均地基,有土洞发育或采用基岩端承桩基础方案时,应 在勘察报告中建议进行施工地质勘察。 裂隙发育的红黏土的抗剪强度应作三轴试验。由于裂隙发 育对土体的稳定和受力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土的抗剪强度需作相 应折减。 红黏土还具有收缩性和复浸水土体容易软化,承载力显著降 低,故必要时可做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土样的采集应注意采样的密度和深度,上部的硬壳层及下卧 软层需分别采样,同一状态土层要求采样数量符合统计要求。 8.5.3本条为新增内容,给出了红黏土的分类。其中涉及到采 用比贯人阻力Ps,灵敏度St及地基均匀性的分类方法,来源于 《贵州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046。 8.5.4红黏土场地的工程地质有多方面的评价,如在满足承载 力和变形要求时,建筑物基础以浅理为宜;尽量利用上部建筑性 能较好的红黏土硬壳层;石芽出露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引起地 面变形的可能性等。建筑物应避开裂隙密集和深长裂隙地段,因 其对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影响较大。裂隙密集带红黏土的变形 和抗剪强度变化较大,并易富集地下水,使土体发生软化,降低士 的强度。深长的地裂缝长可达数百米、深数米,建筑物位于地缝 上,无不受到损坏,故建筑物应避开

的城镇区域填土分布较广泛。在工程活动中有不少成功利用填 土的经验,同时因对填土性质及地质环境条件认识不足等原因造 成填土地基、边坡失稳形成灾害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本条结合重庆市填土地基及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除阐明填 土地基勘察应看重查明的一般内容外,在勘察范围上包括了相 地区,也考虑了相关的环境问题;在调查访问中强调了解当地的 建筑经验,以资对比借鉴;在勘察内容中强调了应查明有无旧排 水沟老洞穴、暗塘、废采石场等隐惠的存在

8.6.2本条阐述了填土地基场地勘察工作的布置原则。当填士

填土的勘察应针对填土性质采用不同的、有效的手段,且宜 用多种方法相互验证。当前我市不少勘察单位在对填土厚度大 分布最复杂的部位和拟建物重要部位配置一定数量的探井,用以 查明填土性状,开展原位测试工作和采样工作,已成为一种卓有 成效的勘察手段。规范特别强调这一手段的使用。应该注意的 是当探井完成其观察、测试及采样的作用后应及时回填。 8.6.3本条与原规范第8.6.4条内容相比较,新增了建筑群中 单栋建筑的原位测试点数量、压实填土和老填土的压缩性、湿陷 性试验方法、填料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测定、深厚填土的负 摩阻力系数和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取值方法以及可辅以波 速测试、探地雷达测试及面波测试等要求。 测试(特别是原位测试)工作是了解填土物理力学性质的 项重要勘察手段,本条指出对不同物质组成的填土应采用不同的 测试方法以获取其各项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数值。需强调的是必 要时(或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静载荷试验,以便积累资料。 8.6.4本条与原规范第8.6.5条内容相比较,新增了对填土地 基压缩性和湿陷性的评价要求以及填土侧向临空、底面坡度大于 20%时的稳定性评价要求。

填土的勘察应针对填土性质采用不同的、有效的手段,且宣 用多种方法相互验证。当前我市不少勘察单位在对填土厚度大, 分布最复杂的部位和拟建物重要部位配置一定数量的探并,用以 查明填土性状,开展原位测试工作和采样工作,已成为一种卓有 成效的勘察手段。规范特别强调这一手段的使用。应该注意的 是当探并完成其观察、测试及采样的作用后应及时回填。

基压缩性和湿陷性的评价要求以及填土侧向临空、底面坡度大于

条件特点强调: 1首先应对填土作为建筑地基的可能性(进行经济技术比 较后确定)和填土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2对位于斜坡及江畔的填土场地,尤应重视分析环境因素 对施工期和使用期的影响,是否会因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填土工 程性质的恶化或场地原有平衡条件的破坏等,产生对场地稳定不 利的影响; 3应结合建筑物结构特点和当地建筑经验进行评价。 以上评价是针对已有填土而言的。对未来填土,当填料成分、性 质、压实度和坡型等均不明确时,一般可不作定量评价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地下水对基础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题日渐突出,由于没有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 可题、甚至工程事故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更加重视地下水作 用,更好地规范地下水勘察、测试与评价工作,特增加本章内容。

0.1.1地下水的察工作布置需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来 确定,故本条规定了按水文地质特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的划分标准

9.1.2由于各行业岩士体的渗透性的划分标准不统一,不方便

9.1.3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中对地下水的基本要求。随着城市

建设的高速发展,地下水对基础工程和环境的影响问题日渐突 出。大量工程经验表明,地下水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与造价产 生极大影响。因此,工程勘察中要求查明与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 条件,评价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 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

9. 1. 4 本条规定了地下水勘察一般采用的勘察手段。由于场

地下水往往是动态变化的,要掌握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必须对 场地所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的补、径、排进行详细地调查了解: 在勘察期间靠勘探掌握水文地质特征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 重视资料搜集、调查测绘、动态观测测试等综合手段的采用。

大工程或高层建筑,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如位于地表水体附近、 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含水层、低洼富水深厚填土的深基坑或地下工 程、穿越岩溶含水层的地下工程等场地),对地基评价和工程有重 大影响,或需要专门论证抗浮设防水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 质勘察。

9.2.1重庆地区水文地质条件多数不复杂,一般情况下,地下水

.2.1重庆地区水文地质条件多数不复杂,一般情况下,地下水 勘察可与场地工程地质勘察一并进行,勘探孔可共用,不再单独 布置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孔。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中一般情况 下应掌握的水文地质条件,强调了对有关宏观资料的调查搜集工 作。文中的“主要含水层”包括影响工程的上层滞水含水层。

2.1单庆地区水文地质茶件多数效不复杂,一般情况下,地下水 勘察可与场地工程地质勘察一并进行,勘探孔可共用,不再单独 布置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孔。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中一般情况 下应掌握的水文地质条件,强调了对有关宏观资料的调查搜集工 作。文中的“主要含水层”包括影响工程的上层滞水含水层。 9.2.2工程勘察中应对勘探孔的孔内水文变化情况详细观测并 记录,以便分析含水层的分布深度及水力性质。为区分钻探循环 水与地下水,量测稳定水位前,应抽干勘探孔中的钻探循环水。 9.2.3本条规定了专门水文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专门水文地 质察应着重查明地下水的类型、与工程有关的含水层的分布、 承压水水头、地层渗透性以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尤其 是地下水与江、河、湖水体的水力联系。 9.2.4专门水文地质察的范围和工作量,主要依据对工程的 影响程度、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已有工程经验的丰富 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1本条规定了地下水的勘察范围及水文地质试验孔布置的

记录,以便分析含水层的分布深度及水力性质。为区分钻探衍 水与地下水,量测稳定水位前,应抽干勘探孔中的钻探循环水

质勘察应着重查明地下水的类型、与工程有关的含水层的分 承压水水头、地层渗透性以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九 是地下水与江、河、湖水体的水力联系

影响程度、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已有工程经验的丰富 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1本条规定了地下水的勘察范围及水文地质试验孔布置的 最低要求。实际工作中,水文地质勘探孔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影响 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来布置,水文地质勘探孔与工程地 质勘探孔可以共用,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满足地下水评价要求 为原则; 2当场地附近存在影响工程的地表水体时,在场地与地表

水体之间布置适量钻孔查明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是必 要的; 3由于地下水的赋存状态是随时间变化的,一般情况下勘 察时间紧,只能了解察时的状况,有时甚至没有足够时间进行 水文地质现场试验,因此,除要求加强对长期动态规律的搜集资 料和分析工作外,提出了设置长期观测孔的要求。 9.2.5由于地下水的动态变化、复杂性及不均一性,施工中因水 文地质条件掌握不清而出现安全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

9.2.5由于地下水的动态变化、复杂性及不均一性,施工中因水

文地质条件掌握不清而出现安全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 重视施工阶段的地下水工作

.3.1.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工程需要,针对基础形式、开挖探度 及施工工法等情况,确定所需提供的水文地质参数。本条规定了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有 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两种方法。室内试验误差较大,现场试验比 较切合实际,故一般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需了解某些弱透水性 地层的参数时,也可采用室内试验方法。 9.3.2~9.3.3对地下水的量测,着重说明以下几点: 1上层滞水常无稳定水位,但对丁程也存在不利影响(如腐 蚀性、局部富集的浮托作用等),故应量测水位,掌握其分布位置; 2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或承压水头分层 量测较困难时,可采用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 试验,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稳定水位是指钻探时的水位经过定时间恢复到天然状 态后的水位。当需要了解整个场地或场地与地表水体之间的水 力联系时,应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4采用泥浆钻进时,为了避免孔内泥浆的影响,需将测水管 打入含水层20cm方能较准确地测得地下水位。

.3.4~.3.5对地下水流速、流向的测定作如下说明: 1用几何法测定地下水流向的钻孔布置,除应在同一水文 地质单元外,尚需考虑形成锐角三角形,其中最小的夹角不宜小 于40°,孔距宜为50~100m,过大和过小都将影响量测精度; 2用指示剂法测定地下水流速,试验孔与观测孔的距离由 含水层条件确定,一般细砂层为2~5m,含砾粗砂层为5~15m, 裂隙岩层为10~15m,对岩溶水可大于50m;指示剂可采用各种 盐类、着色颜料等,其用量决定于地层的透水性和渗透距离; 3用充电法测定地下水的流速适用于地下水位埋深不大于 5m的潜水; 4连通试验常用方法有水位传递法、指示剂法、气体传递 法等。 9.3.6对抽水试验作如下说明: 1抽水试验是求算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较有效的方法 工程勘察一般用稳定流抽水试验即可满足要求,附录中所列的应 用范围可结合工程特点、勘察阶段及对水文地质参数的精度要求 选择; 2抽水量和水位降深应根据工程性质、试验目的和要求确 定。对于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应进行3次不同水位降深,并应使 最大水位降深接近工程设计的水位标高,以便得到较符合实际的 数据。一般工程可进行1~2次降深; 3试验孔和观测孔的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器具,以减小 其间的相对误差。对观测孔的水位量测读数至毫米,是因其不受 抽水泵和抽水时水面波动影响,水位下降小,且直接影响水文地 质参数的计算精度; 4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是当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 线均在一定范围内同步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的趋势时即 认为达到稳定。稳定延续时间,可根据工程要求和含水地层的渗 透性确定:

5试验成果分析参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进行

9.3.7当场地无地下水或地下水埋藏深,不便作抽水试验时,可 采用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确定岩土层的渗透性。本条所列渗水 试验的几种方法是国内外测定饱和松散土的渗透性能的常用方 法。试坑法和试坑单环法只能近似地测得土的渗透系数。试坑 双环法因排除侧向渗透的影响,测试精度较高。试坑试验时坑内 注水层厚度常用10cm。

水试验规程》SL25的规定进行。

9.4.1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包括力学的、物理的和化学 的作用,本条规定了地下水作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应将 地下水勘探测试数据与收集的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相结合,全面评 价地下水赋存状态、变化规律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特别指出:工程实践表明,地下水是动态变化的,一些勘察期 间地下水贫乏的场地,在施工期由于雨水入渗基坑,未作好排水 工作,造成渗入基坑的雨水转变为地下水,对结构物也会引起上 浮作用。位于城市的场地,工程使用期由于市政管网的泄漏,造 成地下水的局部富集也可能引起对地下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因 此,勘察应结合工程特点、岩土层渗透性、周围环境进行综合分析 施工期及运营期地下水可能的变化,提出基坑排水设计及施工措 施的建议,减小对结构物的不利影响。

(堵)水设计需要掌握地下水压力。由于水力边界条件、水文地质 结构、渗透系数等计算参数难以准确掌握,涌水量及水压力的讠

算往往根据地下水动力学理论公式、经验公式、数值概化模型 析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 地下水的升降对工程安全和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对地了 可能采取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工程,勘察时应对施工控制、环境 护和监测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析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 地下水的升降对工程安全和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对地下永 可能采取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工程,勘察时应对施工控制、环境保 护和监测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9.4.3本条规定了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市 建筑场地大多地处丘陵、山区,往往没有稳定的地下水水位,地下 水是动态的、变化的,要准确地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对地下水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其抗浮设防水位需进行专 门论证。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对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的,按实测最高水位和建筑物运 营期间地下水的变化确定;当长期观测资料缺乏时,按勘察期间 实测稳定水位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综合 确定; 2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考虑承压水位 提高抗浮设防水位; 3只考虑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一个 水文年的最高水位确定

10岩土工程指标与地基承载力

10.1.1岩土参数取值的准确性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性、经济 性,因此,应根据岩土参数取值的影响因素,分析评价数据的可靠 性、适用性。可靠性、适用性较差的数据不应采用。 10.1.2同一统计单元的岩土参数往往差别不大,不同的统计单 元岩土参数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应合理确定统计单元,按不同的 统计单元分别提供参数。 10.1.3岩土参数不能完全按勘察期的情况进行取值,还应考虑 工程环境在施工和运营期可能的变化。如场地可能蓄水或有地 下水渗流、地下水位可能升高,则应取饱和值;如爆破施工将劣化 岩土结构,降低岩土强度,边坡、洞室开挖卸荷将形成岩土松动 圈,则应对试验结果进行折减。鉴于施工和运营情况不易确定 可以在勘察设计时明确施工和营运要求,对岩土参数的变化进行 控制。 10.1.4可行性研究勘察及初步勘察阶段,因样品数量较少,试 验数据代表性不够,且难于划分统计单元体,因此,只宜提供岩土 参数的区间值。当边坡、不良地质场地初步勘察已达到详勘精 度,岩土参数可提供定值。

10.2岩土测试成果的统计与分析

10.2岩土测试成果的统计与分析

10.2.1明确了同一统计单元确定原则,但即使是同一统计单 元,当岩土参数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存在变化时,应分析参数 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变化规律。

10. 2. 2 表 10. 2. 2 所列是进行数理统计的最小试验数

在实际工作中,如平板载荷试验、现场大剪试验数量,地基中 薄层和透镜体的试验数据量,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岩质地基 上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单体建(构)筑物场地勘察工程中的岩石抗 剪试验、岩石变形试验等等,出现数据量不满足本条规定的情况 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此类情况,应在基于对地层的认识、相关试 验成果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范(无规范规定的按地区及勘 察单位的经验),提供设计所需的参数值。

10.2.3一般情况下,岩、土力学强度指标计算标准值,物性指

10.3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10.3.1为新增内容。本条引用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概念,与其不同的是将地基承载 力特征值改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以反映岩土体固有的特性。

10.4.5为新增内容。本条给出了填土地基承载力确定原则。

本章在原规范第5.4节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使评价 内容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

11.1.1本条提出工程地质评价的总体要求,强调结合工程特点 和环境条件,并注重评价的针对性和建议的实用性。 1.1.2本条列出了工程地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11.1.3由于岩土性质的复杂性以及多种难以预测的因素,仅仅 通过有限的勘察工作量,取得的对工程地质问题的判断和预测, 难以做到十分精确。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地区经验和类似工程经 验,重视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必要时进行施工监测,对工程地 质问题进行复核,对评价结论与建议进行补充完善。 11.1.4本条规定工程地质分析应采用多种方法相互印证。首 先,应进行定性评价;其次,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对危害大和对工 程建设有影响的地质问题进行定量计算分析,并强调工况选择和 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11.1.5本条规定综合评价后不适宜建设的区段应在报告中明 确指出,并提出采取工程治理或避让的建议。一般情况下,下列 地段应建议避开: 1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有严重影响的地段; 2地基岩土性质严重不良地段; 3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4 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地段; 5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不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11.2场地及地基稳定性与建筑适宜性评价

11.2.1影响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的有自然地质因素,包括 地质构造与不良地质作用,也有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因此规定 勘察报告必须对其进行评价,并强调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地质构造方面主要针对活动断裂,应明确与建筑场地的位置关 系,根据区域资料、历史记载判断其活动性,分析地震时发展趋 势,综合评价对建筑场地及建构筑物的影响。

结构特点,可能的持力层及基础类型、尺寸和理置深度等资料的 基础上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应分析拟建工程基础持力层和下臣 层岩土体的稳定性,并预测工程加载等因素的影响

11.2.3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对建筑场地影

11.2.3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对建筑场地影 响很大,直接影响建筑安全及造价,因此必须明确其性质、规模、 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并评价对场地及建构筑物的影响。

11.3.1本条规定应进行地震效应评价的范围和执行的规范,地 震烈度按建筑抗震设防烈度考虑。 11.3.2、11.3.3规定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强制性 条文第5.7.2及5.7.10执行,评价地震时场地和地基可能产生 的变化及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为抗震设计提供地质依据和相 关参数。当存在可能液化的地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和评价。 地震效应评价时应从工程安全出发,充分考虑工程意图和不 利因素,对建筑以结构单元为单位,按平场挖填后的场地进行评 价。对存在基坑边坡的场地,应根据工程意图,针对边坡支护结

可与主体建筑是否脱开分别评价,当两者相连(不脱开)时,覆盖 厚度则应考虑基坑边坡与建筑地基的土层之和。对存在多种 举型的复杂场地,应在图件上分区明确反映

11. 4 地基及基础方案评价

11.4.1地基评价和基础方案建议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重点, 评价中应充分考虑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大小、对地基承 载力和变形的要求等因素,注重针对性与工程可行性相结合、安 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11.4.2~11.4.3规定不均匀地基的确定方法,并要求结合拟建 建筑评价地基的变形性能。工程中差异沉降危害更大,往往造成 建筑物倾斜甚至破坏,因此除应评价总沉降量外,必须评价建筑 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可能性。 按照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建筑 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 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1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2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3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11.4.4本条规定应评价天然地基是否满足拟建建筑要求,并按 本规范第10章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等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11.4.5本条规定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分为拟 建工程特征及要求、地基岩土力学性能两个方面,并要求与国内 外岩土工程发展方向接轨,进行地基与基础共同作用分析和必要 的承载力与变形计算,在此基础上推荐地基基础方案。 11.4.6~11.4.7规定桩基础和地基处理应评价的内容。场地 地质条件不满足建筑结构对天然地基浅基础要求时,对荷载大的 高层建筑等宜考虑桩基方案;对建筑承载力要求不高而土层厚度

大的场地DB32T 3761.17-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7部分:建筑工地,可推荐地基处理后的浅基础方案。勘察报告对此应进 行专门评价,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和相关参数。

11.5相邻建(构)筑物影响评价

11.5.1~11.5.3随看社会的发展,建筑场地周边环境不再单 一,与邻近建筑、市政设施、地下工程等方面的相互影响日趋复 杂,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日益突出,相邻建(构)筑 物影响评价成为必要内容,因此本次规范修编增加了该节。 该节条文规定了相邻建(构)筑物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方 法,强调收集已有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峻工资料,定性与定 量评价相结合,提倡在模型和参数准确基础上的数值计算分析, 提出的保护方案与处理措施建议针对性强,且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

12.0.4本条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 勘察范围、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一般情况 下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新增了地基均匀性、地下水作用、岩土承 载能力、地基持力层及基础型式、特殊性土、成桩条件的评价,水 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等内容。 12.0.5本条新增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书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问题进行编写的内容。 12.0.6本条新增内容。初步察阶段的文字报告应针对需要 解决的场地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工程总图布置及工程初步设计 所需的岩土参数等问题进行编写的内容。除可行性研究阶段勘 察报告已着重阐明的问题叙述外,应按初勘工作精度编写。 12.0.7本条新增内容。详细勘察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应针对具体的建(构)筑物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分析评价意见, 对初步勘察阶段报告书已阐明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作简要叙述外 应按详勘工作精度编写;当进行直接详细勘察时,报告应包括初 步勘察阶段的章节及内容。 12.0.8本条对钻孔柱状图的提交作了修改,当钻孔数量较多

时,可只提控制性钻孔的柱状图,其余钻孔的数据信息可在钻探 点数据表中体现;当详勘阶段未布置控制性钻孔时,应提交取样 礼、原位测试孔、波速测试孔等的钻孔的柱状图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DL/T 374.2-2019 电力系统污区分布图绘制方法 第2部分:直流系统注:标准图集的修订及废止情况见建委文件。

市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目录

注:标准图集的修订及废止情况见建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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