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T 9-2015 卷烟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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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YC/T 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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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T 9-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YC/T 9-2015 卷烟厂设计规范.pdf

空调机组宜采用耐腐蚀的组合式空调机组; 表冷器及加热器应按实际需要配置; 空调机组应保温良好、无冷桥; 空调机组宜采用初效、中效二级过滤装置; 宜具备加湿功能; 一严寒、寒冷地区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应设防冻保护措施;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等应便于清洗和检修; 风机电机宜配置变频调速装置。 11.4.7 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系统宜采取消声措施。 11.4.8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件材质应为耐腐蚀的不燃材料。风管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或符合 消防要求的难燃材料。 11.4.9空气调节系统的人工冷热源宜靠近负荷中心,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换热设 备。应根据建筑物空气调节规模、用途、冷热负荷、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及环保规定等情况选择 其机型和设备。 11.4.10计算车间冷负荷时应合理选取工艺设备的热转换系数。 11.4.11空气调节系统主要设备能效等级不宜低于下列要求: 集中空调冷热源机组:2级;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多联式空调机组:3级;

11.4.8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件材质应为耐腐蚀的不燃材料。风管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或符 肖防要求的难燃材料。 11.4.9空气调节系统的人工冷热源宜靠近负荷中心,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换热 备。应根据建筑物空气调节规模、用途、冷热负荷、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及环保规定等情况选 其机型和设备。 11.4.10计算车间冷负荷时应合理选取工艺设备的热转换系数。 11.4.11空气调节系统主要设备能效等级不宜低于下列要求: 集中空调冷热源机组:2级;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多联式空调机组:3级; 一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2级。 11.4.12水冷式冷水机组和整体式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11.4.13冷水机组、换热器或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人口管道应安装过滤器或除污器。 11.4.14制冷机组的制冷剂应符合环保要求

集中空调冷热源机组:2级;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多联式空调机组:3级; 一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2级。 11.4.12水冷式冷水机组和整体式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11.4.13冷水机组、换热器或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人口管道应安装过滤器或除污器。 11.4.14制冷机组的制冷剂应符合环保要求,

11.5.1应根据不同工序、工艺设备、工作班次、粉尘性质设置集中的除尘系统;除尘机房宜租 置并应符合噪声控制要求。 11.5.2除尘器应负压运行,宜采用一级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耐腐蚀、防结露、防静电的 滤料。 11.5.3滚简式烘叶(梗)丝机宜采用耐高温、防粉尘粘结的袋式除尘器。滤棒成型设备宜采用防丝束 粘结的除尘器。 11.5.4除尘器应选用经济合理的过滤风速,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宜为1.0m/min~2.0m/min。 11.5.5散发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密闭设施;翻箱机、落差大的输送机落料处等易散发粉尘区域应设吸 风罩捕集粉尘。 11.5.6切丝设备宜采用就地除尘,除尘管道应设置火花捕集装置。 11.5.7除尘系统应防止粉尘的二次污染。除尘器排出的废弃物宜压棒处理并存放在固定的地点综合 利用。 11.5.8 8卷烟生产除尘管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并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管道上不应设置端头和袋 装管。 11.5.9除尘室应与生产车间防爆隔离,并应采取安全泄压措施DB21/T 3179-2019 基于声波层析成像的桥梁混凝土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宜通过窗户、外墙或屋顶泄压,泄压面 积应根据烟草粉尘爆炸特性参数计算确定。 11.5.10除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除尘系统电气设备应选用防尘结构。 11.5.11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

离小于20m的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11.5.12除尘尾气排放宜分散集中布置,制丝除尘尾气宜设置除异(烟)味装置。

12.1.1动力站房宜包括锅炉房、

系效宜取值如下: 生产热负荷:0.70~0.80 空调、采暖热负荷:0.60~0.70; 生产用压缩空气:0.70~0.80; 除尘、清洁用压缩空气:0.30~0.40; 一真空系统:0.75~0.85。 12.1.3动力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低碳节能、环境保护的要求。 12.1.4动力站房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卷烟生产工艺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12.2.1供热方式应符合卷烟厂所在地区的供热规划。外部供热不足部分应由卷烟厂锅炉房供热 12.2.2锅炉宜按设计压力供汽。根据需要可在集中用热点设减压装置供应降压蒸汽。 12.2.3宜采取下列措施提高供热质量:

对真空回潮机、烘丝机等供热品质要求较高的设备,宜设专管供热和蒸汽稳压装置; 一由热网或热电联产的区域锅炉房提供过热蒸汽时,应设集中的减温减压装置。 12.2.4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12.3.1锅炉房设计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12.3.2锅炉房宜由锅炉、鼓风机、除氧器、分汽缸、排污膨胀器等设备组成。 12.3.3宜采用燃气、燃油锅炉。 12.3.4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其计算负荷宜为锅炉额定净蒸发量的 70%~80%。锅炉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不宜超过5台,并应有备用锅炉。 12.3.5锅炉选型宜按生产工艺和空调采暖的不同要求配置。生产用锅炉宜选用1.3MPa且型号相同 的饱和蒸汽锅炉;空调采暖宜采用热水锅炉。 12.3.6燃气、燃油锅炉热效率不宜小于95%,宜设置冷凝式节能器。 12.3.7锅炉用水宜由动力中心软水站集中供应,其水质应符合工业蒸汽锅炉用水水质要求。 12.3.8锅炉范围内的汽水管道应采用GB3087规定的无缝钢管。 12.3.9 锅炉给水控制宜采用三元控制系统。 12.3.10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锅炉应符合抗震要求

12.4.1卷烟厂应设置集中的凝结水回收站,宜设置在动力中心锅炉房。 12.4.2凝结水回收站宜由汽水分离、凝结水回收、凝结水处理、水质检测等装置组成。 12.4.3凝结水回收宜采用闭式方式。生产凝结水宜利用设备疏水阀的背压进行回收;空调凝结 采用重力自流方式回收。

.4生产凝结水回收宜设汽水分离装置,二次蒸汽宜用于锅炉给水的除氧。 .5联合工房凝结水管道宜架空敷设。管道高点宜设置自动排气阀和破真空阀;管道低点宜设置 装置。 1.6凝结水管道宜选用不锈钢等耐酸碱腐蚀的材质。 .7凝结水回用前应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在线水质检测装置。

12.4.5联合工房凝结水管道宜架空敷设。管道高点宜设置自动排气阀和破真空阀;管道低点宜设置

12.5.1卷烟厂应设置集中的压缩空气站,宜设置在动力中心。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GB50029 规定。 12.5.2压缩空气站宜由空气压缩机、缓冲罐、干燥机、过滤器、分气缸等设备组成。 12.5.3空气压缩系统宜为一机一组的单元式系统。 12.5.4空气压缩机容量的计算应考建厂地区海拔高度的影响。 12.5.5空气压缩机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有一台备用机。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宜相同。空压机 台数大于两台时,宜至少设置1台变频空压机。 12.5.6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无油机组。采用有油机组时,排气的含油量应小于2mg/(N·m*)。 12.5.7空气压缩机及干燥机的冷却水宜用软化水,并循环使用。 12.5.8 空气干燥装置前应设缓冲罐。 12.5.9空气干燥装置人口处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应超过40℃。 12.5.10压缩空气站分气缸前宜设置储气罐。 12.5.11压缩空气净化系统应符合用气装置对压缩空气品质的要求。对压缩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用 气点应设专用净化装置和供气系统。压缩空气质量指标见表10。

12.5.1卷烟厂应设置集中的压缩空气站,宜设置在动力中心。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GB5 规定。 12.5.2压缩空气站宜由空气压缩机、缓冲罐、干燥机、过滤器、分气缸等设备组成。 12.5.3空气压缩系统宜为一机一组的单元式系统。 12.5.4空气压缩机容量的计算应考建厂地区海拔高度的影响。 12.5.5空气压缩机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有一台备用机。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宜相同。空压机 台数大于两台时,宜至少设置1台变频空压机。 12.5.6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无油机组。采用有油机组时,排气的含油量应小于2mg/(N·m*)。 12.5.7空气压缩机及干燥机的冷却水宜用软化水,并循环使用。 12.5.8 空气干燥装置前应设缓冲罐。 12.5.9空气干燥装置入口处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应超过40℃。 12.5.10压缩空气站分气缸前宜设置储气罐。 12.5.11压缩空气净化系统应符合用气装置对压缩空气品质的要求。对压缩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用 气占应设专用净化装置和供气系统。压缩空气质量指标见表10

表10用于卷烟厂的压缩空气质量指标

12.5.12压缩空气站应有减振、降噪设计。控制值班室应有隔声吸音设计。 12.5.13空气压缩机的出口管道、干燥机进出口管道宜装柔性接头。 12.5.14压缩空气站宜设置余热回收装置。 12.5.15压缩空气管道材质宜选用铝合金。

12.6.1卷烟厂应设置集中的真空站并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宜设置在卷接包车间辅房。 12.6.2真空站宜由真空泵、缓冲罐、冷却系统等组成。 12.6.3真空泵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1卷烟厂应设置集中的真空站并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宜设置在卷接包车间辅历

真空度应大于设备所需真空度及管道流位 之和,且有20%的裕量; 抽气量应大于设备所需抽气量及系统空气泄漏量之和,且有20%的裕量。 12.6.4 真空泵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有一台备用机。真空泵的型号宜相同, 12.6.5 采用水环式真空泵应防止真空破坏时水倒流。 12.6.6直空系统的吸入管上应设缓冲罐。

12.6.6直空系统的吸入管上应设缓冲罐。

12.6.7真空泵的冷却水宜用软化水,并循环使用。 12.6.8汽水分离器的排气管宜装消声装置,并应接至室外。 12.6.9真空系统中的阀门应选用真空专用阀门。 12.6.10真空站应有减振、降噪设计,其控制值班室应有隔声措施, 12.6.11水环式真空泵抽气宜进行净化处理

12.7.1燃料供应系统包括燃气调压站、备用油库。 12.7.2 燃气调压站应根据生产、生活及锅炉用气压力需求设置不同的调压柜。 12.7.3 备用油库容量应按全厂3d~5d燃料耗量计算。 12.7.4 备用油库储油罐数量应不少于2个,储油罐应地下直埋。 12.7.5 燃气调压站、备用油库应分别设置专用的消防设施

4.1.1卷烟厂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应针对烟草建筑及其火灾特 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1.2卷烟厂工程设计除满足生产功能需求外,还应满足消防安全性要求。 4.1.3卷烟厂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016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 规定。

14.2.1厂区生产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50016的规定分类: 联合工房或制丝、卷接包、膨胀烟丝等工房:丙类2项; 锅炉房、动力中心:丁类; 香精香料调制中心:甲类; 原料周转库、辅料综合库、废品库等:丙类2项; 配方高架库、辅料平衡高架库、成品高架库等:丙类2项; 备品备件库:戊类; 香精香料库:甲类。 4.2.2 2厂区内主要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值,其余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GB50016的规定。

14.2.1厂区生产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50016的规定分类: 联合工房或制丝、卷接包、膨胀烟丝等工房:丙类2项; 锅炉房、动力中心:丁类; 香精香料调制中心:甲类; 原料周转库、辅料综合库、废品库等:丙类2项; 配方高架库、辅料平衡高架库、成品高架库等:丙类2项; 备品备件库:戊类; 香精香料库:甲类。 14.2.2 2厂区内主要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值,其余建(构)筑物的防火间 合GB50016的规定。

表11厂区主要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注1:本表中厂房及库房均为24m以下的单、多层建筑,其耐火等级按一级或二级设计 注2:香精香料库内储存的甲类物质为1、2、5、6项,储量不大于10t。

14.2.3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工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丙类库房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4.2.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应设置进人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4.2.5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14.2.6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 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 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14.2.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 场面积不宜小于12mX12m,

14.3.1生产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 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 储丝及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 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 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各防火分隔单元之间的门应为乙 级防火门。 14.3.2生产厂房(多层)内空调机房、除尘机房、配电室等生产辅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级防火门。 14.3.2生产厂房(多层)内空调机房、除尘机房、配电室等生产辅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下列规定:

14.3.2生产厂房(多层)内空调机房、除尘机房、配电室等生产辅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一级耐火等级:6000m; 二级耐火等级:4000m。 3.3生产厂房内配方高架库、辅料平衡高架库和成品高架库等单层高架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

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m,

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单层6000m,多层4800m²; 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单层12000m²,多层9600m。 14.3.5 独立建设的原料周转库、辅料综合库等丙类仓库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单层1500m,多层1200m;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单层3000m,多层2400m。 14.3.6生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一2014中3.2的规定。其中 制丝、卷接包车间承重格栅吊顶及吊杆耐火极限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一一级耐火等级:1.5h; 二级耐火等级:1.0h。 14.3.7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一2014中3.7的规定,当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直线距离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可设置作为室内安全区域的避难走道,以开向避难走道的门作为安 全出口。避难走道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2014中2.1.17和GB50098—2009中5.2.5的规定。 14.3.8生产厂房内的甘油酯等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设置 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4.3.9生产厂房内可设置原料周转库、辅料综合库等中间仓库,中间仓库与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分隔;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 GB50016—2014中3.3.2和3.3.3的规定。 14.3.10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GB50016 要求的防火卷帘。 14.3.11生产工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 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14.3.12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14.4.1消防给水系统及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974的规定。 14.4.2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 14.4.3 3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宜设置在动力中心。 14.4.4 室内消火栓宜采用柜式。 14.4.5原料周转库、辅料综合库等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配方高架库、辅料平衡高架库、成品高架库等 单层高架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14.4.6生产工房内工艺设备穿防火墙和制丝车间、贮丝房、卷接包车间之间墙体的洞口应设置防火分 隔水幕系统。 14.4.7需设置稳压设备的消防系统应按系统分别设置。 14.4.8需磷化氢杀虫的仓库室内消火栓箱体及管网应采取防腐措施。 14.4.9信息中心主机房、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GB50370的规定。

置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

14.5.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4.5.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建筑防火分区划分,跨越防火分区时应符合防火要求。 14.5.3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应为不燃材料制作,设备和风管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难燃材料。

14.6.1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一避难走道的前室。 14.6.2当生产工房、仓库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 系统: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开的阳台、凹廊;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 求时。 14.6.3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联合工房或制丝、卷接包工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 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生产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动力中心; 一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原料周转库、辅料综合库、废品库等丙类仓库; 一生产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14.6.4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房间,排烟量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 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14.6.5对于超限厂房,应进行性能化设计。

14.6.1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4.7.1消防供配电应符合GB50016和JGJ16的规定。 14.7.2联合工房及制丝、卷接包或膨胀烟丝工房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4.7.3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4.7.4建筑物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其中消防水泵 房、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防烟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变配电所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少于3h。 14.7.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 穿越防火分区。 14.7.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 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4.7.7消防设备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4.7.8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 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一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 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4.7.9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4.7.10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 紧贴通管道外壁敷设。 14.7.11存储烟叶、成品、纸张等可燃材料的仓库的配电箱应安装在库房值班室内或库房外,照明应选 用防电燃灯具。库内配线宜采用钢管配线

14.8火灾探测、报警及消防设施控制

14.8.1根据建筑类型,依据GB50016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GB50116的规定。

合GB50116的规定

有烟尘场所应选用适合多尘环境的火灾探测器,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维护和保养;, 火灾探测器宜有自诊断和/或修正功能;宜选用智能型探头; 体量较大的仓库宜选用作用范围较大的火警探头。 14.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 14.8.4 在使用杀虫剂的仓库,应采用防腐型火灾探测器或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4.8.5 爆炸危险性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14.8.6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中心,并应符合GB25506的规定。

[15. 1 一般规定

15.1.1卷烟厂节能设计应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能源管理和节能的政策、规定、导则和标准。 15.1.2 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积极选用先进成热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 15.1.3 公用和专业设备宜选用国家推荐的先进高效节能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15.1.4 应加强能源的回收利用;应提高工质的复用系数;应提高公用设施和系统的平均负荷率。 15.1.5 宜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15.1.6卷烟厂设计中应计算卷烟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万支),严寒地区、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不宜高于4.00kg标准煤/万支烟,夏热冬暖地区不宜高于2.80kg标准煤/万支烟,温 地区不宜高于3.50kg标准煤/万支烟。

15.2.1建筑设计应进行热工计算。 15.2.2生产工房围护结构的相关参数宜参照GB50019中对工业建筑的相关规定。 15.2.3生产指挥中心、后勤服务楼等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和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 GB50189和当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15.2.4外墙宜采取外墙外保温系统。 15.2.5屋面保温宜采用吸水率低的屋面保温系统。 15.2.6地面保温宜采用防水性能好,抗压强度高的地面保温系统。 15.2.7制丝、卷接包等主要生产车间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15.2.8外窗窗框宜采用断热铝合金、塑钢等材料;外窗玻璃宜采用中空玻璃或低辐射中空玻璃。 15.2.9外门宜采用保温门。严寒地区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的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减少冷 风渗透的措施。 15.2.10屋顶天窗和采光顶宜采取遮阳措施,外窗及透明幕墙宜根据朝向采取遮阳措施。 15.2.11不同温湿度的房间应合理间隔,并采取保温隔汽措施。

15.2.4外墙宜采取外墙外保温系统。 15.2.5屋面保温宜采用吸水率低的屋面保温系统。 15.2.6地面保温宜采用防水性能好,抗压强度高的地面保温系统。 15.2.7制丝、卷接包等主要生产车间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15.2.8外窗窗框宜采用断热铝合金、塑钢等材料;外窗玻璃宜采用中空玻璃或低辐射中空玻璃。 15.2.9外门宜采用保温门。严寒地区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的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减少冷 风渗透的措施。 15.2.10屋顶天窗和采光顶宜采取遮阳措施,外窗及透明幕墙宜根据朝向采取遮阳措施。 15.2.11不同温湿度的房间应合理间隔,并采取保温隔汽措施。

[15.3 工艺节能

15.3.1工艺设计应减少生产线的开停次数,减少空负荷运行时间,压低尖峰负荷,保持系统和设备在 高效和稳定工况下运行。 15.3.2工艺设计应在满足产品加工要求的前提下精减工序环节,缩短工艺路线,减少设备数量,并选 用低能耗工艺设备。 15.3.3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各车(房)间温湿度参数。 15.3.4规模大于100万箱/年的卷接包车间可设置隔断,并配置分区控制的空气调节系统。 15.3.5贮叶房、贮丝房、辅料平衡库等房间宜布置在车间内侧,减少外墙面积。 15.3.6就地风选设备不应布置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并宜设置循环风装置,循环风比例宜大 于50%。 15.3.7气流干燥、真空回潮等设备排气(汽)宜进行余热回收。 15.3.8卷烟机气力送丝系统宜采用恒风速变风量系统。

15.3.1工艺设计应减少生产线的开停次数,减少空负荷运行时间,压低尖峰负何,保我 高效和稳定工况下运行。 15.3.2工艺设计应在满足产品加工要求的前提下精减工序环节,缩短工艺路线,减少设备数量,并选 用低能耗工艺设备。 15.3.3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各车(房)间温湿度参数。 15.3.4规模大于100万箱/年的卷接包车间可设置隔断,并配置分区控制的空气调节系统。 15.3.5贮叶房、贮丝房、辅料平衡库等房间宜布置在车间内侧,减少外墙面积。 15.3.6就地风选设备不应布置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并宜设置循环风装置,循环风比例宜大 于50%。 15.3.7气流干燥、真空回潮等设备排气(汽)宜进行余热回收。 15.3.8卷烟机气力送丝系统宜采用恒风速变风量系统

15.4.1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带有调谐电抗器的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并根据需要设置有源滤 装置。 15.4.2应选用损耗低、效率高的节能型变压器,并选择合理的变压器负载率。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应符合GB24790的规定。 15.4.3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型光源和灯具,功率因数应大于0.9。 15.4.4各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GB50034的规定。

15.4.1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带有调谐电抗器的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开根据需要设直有源滤波 装置。 15.4.2应选用损耗低、效率高的节能型变压器,并选择合理的变压器负载率。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应符合GB24790的规定。 15.4.3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型光源和灯具,功率因数应大于0.9。 15.4.4各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GB50034的规定。

15.5.1生产用水应采取措施提高重复使用系数。 15.5.2宜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宜根据气候条件、场地设计和用水需求等因素采取雨水利用措施 15.5.3绿化、景观、洗车、道路酒水、冲厕等用水宜采用非传统水源。 15.5.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太阳能等。

15.5.1生产用水应采取措施提高重复使用系数。 15.5.2宜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宜根据气候条件、场地设计和用水需求等因素采取雨水利用措施 15.5.3绿化、景观、洗车、道路洒水、冲厕等用水宜采用非传统水源。 15.5.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太阳能等。

15.6.1空气调节的回风,应在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循环使用。设有送、回风机的组合式 空调箱,其新、排风之间,宜合理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15.6.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宜符合GB50189的 规定。 15.6.3宜根据空调车间温湿度、热湿比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空调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度,

15.6.1空气调节的回风,应在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循环使用。设有送、回风机的组合式 空调箱,其新、排风之间,宜合理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15.6.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宜符合GB50189的 规定。 15.6.3官根据空调车间温湿度、热湿比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空调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度,

15.6.4干燥地区水冷式空气冷却器前宜采用蒸发冷却技术。 15.6.5根据室内、外气象条件,空调制冷系统宜合理利用天然冷源。过渡季节宜采用冷却塔直接 供冷。 15.6.6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热泵技术、温湿度独立控制技术、蒸发 冷却和冷冻水梯级利用等技术。 15.6.7空调区域与非空调区域分隔处、不同温湿度参数空调区域分隔处经常开启的门、洞宜设置空气 幕,严寒和寒冷地区经常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热空气幕。

间接加热的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其方式应根据系统情况决定。宜选用无二次汽化的回收 或采取措施防止二次蒸汽外溢。 空气压缩机宜采用梯级配置及变频控制

5.8.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和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加强保温,减少冷、热损失。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C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或需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结 露时; 冷、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一不保温时,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冷、热量损耗较大,且不经济时; 一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一不保温时,散发的冷、热量会对车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5.9.1应建立计算机辅助能源管理系统,并应与管理信息系统(MIS)和辅助决策支持系统(DSS) 集成。 15.9.2水、电、气、汽等供应系统应设全厂总计量,用户应装计量装置。 15.9.3冷热源及空调末端系统、公用设施输配系统、照明、给排水系统和工艺设备等各部分能耗进行 独立分项计量。 15.9.4功率在100kW及以上的电动机(消防设备除外)宜单独配置电压表、电流表、电能表等计量仪 表,检测与计量电动机运行参数。 15.9.5宜设置变配电综合自动化监控管理系统,低压二次计量宜按车间、工段、机组进行设计;照明、 空调、工艺及其他动力设备用电应分项计量。 15.9.6主要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厂区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根据照度及实际工况实行分 区自动控制。 5.9.7变风量、变水量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15.9.8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GB17167和YC/T432的规定

16.1.2全厂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厂区布置应有绿化的规划设计,新建、改、扩建厂绿地室

到所在地的规划要求。

到所在地的规划要求 16.1.3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废为宝”的方针,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采 用清洁生产工艺,改变传统的尾端被动治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 16.1.4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防治污染设施(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16.1.5在总平面及车间布置上,宜将噪声源集中,并避开主要的工作和生活场所。厂区主要的烟窗和 排气(尘)管、污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水处理站与生产车间和主要生 活设施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并宜以绿化隔离。

16.2废气、粉尘防治

16.2.1除尘尾气排放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16.2.2排潮或除尘后的异味气体,应满足GB14554、GB16297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满足环境排放要求 时,应采取异味处理措施。 16.2.3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16.3.1厂区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16.3.2对含油生活废水、高浓度生产废水、有害有毒废水应采取有效预处理措施。

16.4固体废弃物防治

16.5.1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GB12348和GB3096的有关规定。 16.5.2厂区内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GBZ1、GBZ2和GB/T50087的有关规定,且不宜高于 下列限值: 一制丝车间、膨胀烟丝车间:80dB(A); 一卷接包车间、滤棒成型车间:82dB(A); 一动力车间:84dB(A)。 16.5.3噪声控制应按GB/T500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 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6.5.4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主要工作和生活 场所的布置应避开噪声源。 16.5.5工艺及公用动力设备宜优先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16.5.6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 振等控制措施。振动强烈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或者平台上。 16.5.7产生噪声的车间,建筑设计应采取降噪措施。噪声较大、人员较多的卷接包、滤棒成型等车间 吊顶、墙面、柱面应加强吸声处理。噪声较大、人员较少的除尘房、空压机房等房间应加强楼地面、墙体 的减振、吸声和隔声措施。 165.8噪声较大的直空回潮设备应采取消声措施,并宜单独隔离。

16.5.9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

YC/T 9—2015

隔声板等)。 16.5.10应合理设计物料输送管道、除尘管道、空调管道内的流速;管道与振动强烈的设备连接时应来 用柔性连接: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刚应采取消声措施

17.1卷烟厂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并应符合GBZ1、GBZ2和YC/T384的规定。 17.2车间生产、生活辅房宜靠近生产车间布置,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17.3生产车间应设置休息室。 17.4应设妇女卫生室。 17.5严寒、寒冷地区的食堂、更衣淋浴等生活设施宜采用廊道与生产厂房相连接。 17.6浴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Z1中多尘环境的要求和标准。 17.7室内装修所用建筑材料应采用环保型材料,符合生产卫生和人体安全要求。 17.8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及使用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17.9设备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7.10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操作、通行或检修梯台及其他安全设施,并应符合GB4053 (所有部分)的要求。 17.11应根据GB13495、GB2894及GBZ158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根据 GB7231设置工业管道安全标识。 17.12车间内宜设置压缩空气、真空清扫系统。 17.13 3生产线上的设备和装置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的散发量,并采用有效的捕集与分离粉尘的装置。 17.14生产车间操作区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生产车间内的噪声和厂区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要求。 17.15 5建筑物内各主要通道及出人口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及疏散指示标志。 17.16立体库区域应设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入口处应安装门锁或门禁、联锁装置。 17.17 低压配电系统中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用于及时发现漏电、绝缘破损等能引起电气火灾的 隐惠。 17.18 与变电室相邻的办公场所,其墙体及楼板中宜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总平面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A.1总用地面积:为卷烟厂的征地面积,包括可建设用地、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用地及代 征城市水系用地等面积。 A.2可建设用地面积:可以用于建设的用地面积。为道路红线所围合的面积或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所 围合的面积,

可建设用地面积:可以用于建设的用地面积。为道路红线所围合的面积或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所 的面积。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a)新设计时,应按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处的外墙建筑面积计算。初步设计及之前的设计阶 段,无详图的建构筑物可按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处的外墙轴线建筑面积乘以系数计算。 b 雨棚当计算建筑面积时,按单层的建筑面积计算用地面积。 c)现有建、构筑物,应按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处的外墙建筑面积计算。 d 圆形构筑物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e 廊道按其投影的长乘宽面积计算。 当室外部分的地下建、构筑物,顶部覆土厚度不足1.5m的,按外边缘计算建、构筑物的用地面 积。当室外部分的地下建、构筑物,项部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5m的,不计该建、构筑物的用 地面积。

A.3建、构筑物用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A.4建筑密度按下式计算

DB15/T 1637-2019 常温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蒙)A.5容积率按下式计算!

A.6绿化用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容积率二地上计算建筑面积/可建 地上计算建筑面积=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十地上部分建筑物层高超过8m时的 加倍计算面积

b) 以草地砖铺砌的停车场等场地,按设计场地面积乘以0.3的系数计人绿地面积。 c) 当室外部分的地下建、构筑物,顶部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5m时,此部分的用地计人绿化用 地面积,按其外边缘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A.7绿地率按下式计算:

A.8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a)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的道路用地面积。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 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 b)停车场、回车场及装卸物流广场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1]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2] GB50201—2014 防洪标准 [3] GB/T17094一1997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 [4] YC/T199—2011 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 [5] YC/T280—2008 卷烟工业企业能源消耗 [6] YC/T396—2011 烟草行业绿色工房评价标准 [7] 卷烟厂建设控制指标(国烟计[2012]387号) [8]】卷烟工艺规范(国烟运[2003]12号)

JGJ/T 423-2018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打印日期:2016年4月1日F00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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