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4-201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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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44-201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pdf

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2建筑物夜景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行业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IGJ/T163的规定。 6.4.2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 值的规定;其他公共建筑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 6.4.3除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白炽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必须采用白炽灯时, 其功率不得超过100W。 6.4.4照明光源选择的原则是:应选用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的光源。 6.4.5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选用高效气 体放电灯时,应使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并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功率因数不 宜低于0.9。 6.4.6在满足眩光和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4.7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场所的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 6.4.8公共建筑中需要二次装饰的场所,装饰时亦需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 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以及 照明灯具效率值。 6.4.9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行分散 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照明控制方式。 6.4.10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视各自的需 求,分别采用声控、光控、定时、感应及手动等控制方式。 6.4.11当房间或场所内灯具数量不少于2套时,应分组控制,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 立控制。 6.4.12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自动控制;有条件时也可 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调光控制。 6.4.13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采用时间控制或光控系统

3.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5.1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实用功能、建筑物规模、建筑物采用不同形式冷源空调系 统等因数进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GA/T 1459-2018标准下载,以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应用价值 6.5.2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空调、照明、给 排水、电梯、扶梯等系统进行监控管理。

6.5.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中的有关 规定。

6.5.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

7.1.1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 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7.1.2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下,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管理方便

7.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7.2.1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 水定额的要求。 7.2.2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认可时可 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7.2.3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7.2.4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 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和用水点处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7.2.5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 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7.2.6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 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 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7.2.7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不同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分设计量水表,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7.2.8卫生器具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相 关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的规定。 7.2.9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7.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 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 情况下,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7.3.2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热水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 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5中的限定值。 7.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 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7.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 效措施。

表7.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7.3.4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 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位置宜靠近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或部位,并宜设置在小区的 中心位置。 7.3.5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或距离集中热水站室较远的个别用户,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 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热水用量较大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 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7.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且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当采 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 7.3.7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 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一致;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 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节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7.3.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 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选用。 7.3.9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满足下列要求: 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进行监测: 2对系统每日冷水进水量、热水用水量、供水温度、能源消耗量等进行监测; 3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4装机数量较多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310有注晶亚金的热水核然应宝准热水表热品事兼汽溢是注能源注是素

8.1.1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 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8.1.2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1.3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 的照明装置替代部分电光源照明。 3.1.4在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 为照明电源。 8.1.5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的计量装置

8.2.1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8.2.2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 响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8.2.3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8.2.4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其太阳能保证率应满足表8.2.4的要求

表8.2.4太阳能保证率f(%)

8.2.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 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2.6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 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A.0.1公共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

附录A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

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附 录 B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

审查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建筑朝向和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1条和4.1.2条的要 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2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要求。 3审查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要求。 4审查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要求。 5审查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要求, 6审查选用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2条和 4.1.5条的要求。 审查屋顶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8审查外窗和透光幕墙的气密性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要求。 9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 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B.0.2按照性能性指标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B.0.3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审查

审查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是否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要求。 审查空调工程冷热负荷计算书,核查末端设备、管道直径和冷热源设备容量,判定是否符合本规 范第5.1.1条的规定。 3审查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判定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4如果设计了蒸汽或热水锅炉,审查锅炉的额定热效率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5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审查机组的性能系数(COP)是否 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的规定。 6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或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审查机组的能效比 (EER)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14条的规定。 7如果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审查其 性能参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17条的规定。 8审查空调风系统和机械通风系统中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书,判定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3.13 条的规定。 9审查空调冷冻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书,判定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10审查集中空调系统是否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判定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的规定。 11审查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判定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5.3条的规定。 12审查空调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判定是否符合本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不符合本规范相应 条款规定的项目应在审查报告申说明。主要审查项目包括: (1)空调系统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12条的规定:

(2)空调系统分区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3)新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3.7、5.3.8条的规定; (4)输配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5)冷热源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6)监测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 13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 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0.4照明与配电节能设

审查低压配电系统分项能耗数据计量是否符合本规范第第6.3.1条、6.3.2、6.3.3条的规定。 2审查照明功率密度值与对应照度值是否符合本规范第第6.4.1条及第6.4.2条的规定 3审查照明光源采用的镇流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 4审查选用的照明光源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4.5条的规定。 5审查选用的照明灯具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4.6条的规定。 6审查电力设计、自然采光设计和照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2节、6.4节的规定。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 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审查低压配电系统分项能耗数据计量是否符合本规范第第6.3.1条、6.3.2、6.3.3条的规定。 审查照明功率密度值与对应照度值是否符合本规范第第6.4.1条及第6.4.2条的规定。 3审查照明光源采用的镇流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 审查选用的照明光源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4.5条的规定。 审查选用的照明灯具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4.6条的规定。 6审查电力设计、自然采光设计和照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2节、6.4节的规定。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 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附录D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2空调房间的温度(°

3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 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 致; 4建筑空气调节应采用全年运行的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空气调节区的设置应与设计建筑 致。 D.0.6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时,空气调节系统冷源应采用电驱动冷水机 组;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气锅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一一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kWh/m2); Ec一一全年空调耗电量(kWh/m²); EH一一全年供暖耗电量(kWh/m²)。 2全年空调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c一一全年累计耗冷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A一一总建筑面积(m²); SCOPt一一供冷系统综合性能系数,取2.50。 3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表E.0.4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附录F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附 录 H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

附 录 H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

:1以上仪是部分瑕璃与不同型材的组合数据。 2表中热工参数为各种窗型中较有代表性的数值,不同厂家、玻璃种类以及型材系列品种都可能有较大浮动,具体数值应以法定检 构的实际检测值为准。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可近似地取为窗玻璃的遮蔽系数乘以窗玻璃面积除以整窗面积,即SC=S。4。/A,4g为窗玻璃面积,A为窗润

面积,计算时铝合金窗取 g =0.8 铝塑共挤门窗取 A

附录常用空调产品能源效率等级与节能评价值

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参

月:《深圳市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节能设计计算书》及《深圳市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节能 算书》的格式参照本计算书的格式。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m)建筑朝向所属结构体系注:1、建筑功能包括:办公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场馆建筑、科研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影剧院建筑、多功能综合建筑等;2、结构体系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建筑模型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1、围护结构构造屋面类型(自上而下):材料名称(材料厚度)+....+材料名称(材料厚度),屋面最外层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xX外墙类型(自外至内):材料名称(材料厚度)+....+材料名称(材料厚度),屋面最外层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xX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类型:材料名称(材料厚度)+.....+材料名称(材料厚度)底部架空楼板和外挑楼板类型:材料名称(材料厚度)+...+材料名称(材料厚度)2、屋顶67

表4外墙热工参数计算表

情性指标Dm标准要求Dm≥2.5,Km≤1.5;Dm<2.5,Km≤0.7结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要求注:1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表中内容;2外凸≤600mm的凸窗侧墙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可不参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4、底部架空楼板表5底部架空楼板热工参数计算表构占底部架空材料名称厚度导热系数入修正热阻R面积造楼板总面积(由外到内)mmW/(m·K)系数(m²·K)/W(m2)的比例(%)外表面换热阻Re0.05第1层架第2层空第3层楼内表面换热阻Ri0.11板附加热阻措施:各层之和传热系数K[W/(m²·K)]底部架空楼板平均传热系数Km[W/(m²?·K)]标准要求Km≤1.5结论底部架空楼板平均传热系数要求注:1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表中内容;2凸窗底部非透光部分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可不参与底部架空楼板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5、屋顶透光部分表6屋顶透光部分热工参数表屋顶透光部分材料综合太窗传热系窗太阳得遮阳装占屋顶透光编阳得热面积数K热系数置遮阳部分总面积号玻璃型材系数(m²)[W/(m²·K)]SHGC系数SD的比例(%)SHGCw123总计屋顶透光部分平均传热系数Km[W/m²·K)]70

屋顶透光部分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屋顶面积(m²)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占屋顶总面积比例(%)Km≤3.0,SHGCw≤0.27标准要求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占屋顶总面积比例≤2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占屋顶总面积比例要求结论屋顶透光部分平均传热系数要求屋顶透光部分太阳得热系数要求注:1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表中内容;2无论采用规定性指标还是性能性指标,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均须满足SHGCw≤0.276、窗墙面积比表7窗墙面积比计算表外窗面积外墙面积外立面面积朝向窗墙面积比C(m²)(m²)(m²)东向南向西向北向总计标准要求东、西、南、北向C≤0.70东向窗墙面积比要求南向窗墙面积比要求结论西向窗墙面积比要求北向窗墙面积比要求注:外立面面积是指外窗面积和外墙面积的总和。7、外窗表8外窗材料参数表外窗材料外窗本身外窗传热系数K玻璃遮蔽的太阳得可见光透系数 Se开启方式射比Tr气密性编号玻璃型材[W/(m²·K)]热系数SHGC231、若窗墙面积比<0.4,可见光透射比应≥0.6;若窗墙面积比≥0.4,可见光透射比应≥0.4;2、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满足下列要求:标准要求(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2)10层以下建筑不应低于6级;(3)当外窗确需选用推拉窗时,其外窗气密性能应达到GB/T7106规定的3级及以上。71

注:1、外窗编号与表7对应:

2、各朝向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是指单个朝向各个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按各自窗面积加权平均的 数值; 3、挡板包括膜、板类材料挡板及金属或其他非透光材料制作的花格、百叶类等; 4、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时,各朝向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必须满足窗墙面积比C≤0.7 时对应的参数要求;按照性能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时,各朝向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必须满足窗墙面积 比C<1.0时对应的参数要求,

8、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表11外窗可开启面积统计表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100m以下部分,每个房标准要求间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30%;透光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外墙透光面积10%的有效通风面积。结论外窗可开启面积比要求注:1、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可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2、外窗的有效通风面积占外窗面积的比例应以一个房间中的所有外窗计算3、外窗面积指外窗洞口的面积;4、与公共空间相连的入户门不计入可开启面积。三、建筑节能设计的权衡判断(说明:如果设计建筑按规定性指标达标,则可以不进行该项计算;如果设计建筑按性能性指标达标,则应进行该项计算。)表122权衡判断计算参照建筑设计建筑Dm≥2.5,Km=0.8Km=屋顶平均传热系数Km[W/m2·K)]Dm<2.5,Km=0.4D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W/(m2·K)]Dm≥2.5,Km=1.5Km=Dm<2.5,Km=0.7Dm=屋顶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W/(m²·K)]3.0屋顶透光部分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0.27底面接触室外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5 外墙表面吸收系数p0.7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占屋顶总面积比例东向南向窗墙比西向北向东向南向外窗传热系数西向北向东向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南向SHGCw西向74

北向室内参数和气象条件设置按《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附录D设置空调年耗电量权衡判断计算结果(kWh/m²)结论权衡判断计算结果要求四、结论口本建筑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满足《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口本建筑按照性能性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DBJ46-11-2015 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防风技术规程,满足《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五、其他节能措施《空调系统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空调系统和机械通风系统中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书》:《空调冷冻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书》:《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计算书》:空调设备:能效比:照明设备:冷量计量装置和末端温控装置:自然通风:,朝向: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空调废热回收:监测与控制:注:根据实际情况选填。75

附录K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K.1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 积。 <.2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K.3屋顶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4外墙面积应按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计算。 <.5外窗、外门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K.6透光幕墙应按外窗考虑,非透光幕墙应按外墙考虑,取洞口面积。 K.7地面面积、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DB34/T 1974-2013标准下载付录L关于悬窗有效通风面积的

附 录L关于悬窗有效通风面积的计算

注:当空气界面面积大于开启扇面积,则取窗扇面积为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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