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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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4】《中华**共和*合同法》.pdf

我*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第二次*议通过颁布《中 华**共和*合同法》。在我*,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 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违 约责任等问题

1、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公德, 寻干扰社*经济秩序,损害社*公共利益

双方或多方当事*(自然*或法*)关于建立、变更、消灭*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DBJ51T 019-2013标准下载,故又称债权合同。《中 华**共和*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 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文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 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互为意思*示 (意思*示就是将能够发生*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 事*意思*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 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 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的*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 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根据* 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 *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经济体制 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 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 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一方负担义务,而他 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价的合同。无偿 合同即当事*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 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双方意思*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 意思*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共和*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公*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家主管机关 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 也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 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 合同的效力。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前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 失时亦应负*事责任。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 失时亦应负*事责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均为自已或自已的被*理*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 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对 责务*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 益*给付保险金额的*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 验*死亡后,受益*为第三*。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 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对必要条款 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 3种:①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

定。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 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根据 当事*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一 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 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 也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②合同鉴证是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的 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 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 汉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 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 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 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 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 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 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火。《中华 **共和*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 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 司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一条为广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经济秩序,促进社*主 义现*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非法干 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公德, 不得扰乱社*经济秩序,损害社*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应当按照约定 覆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 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签字或者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 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共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 效。 第凸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GBT 1227-2017标准下载,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 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自已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正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 足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理*追认后,该合 司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 合同,不必经法定*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理*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理*未作*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没有*理权、超越*理权或者*理权终止后以被*理* 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理*追认,对被*理*不发生效力,由行为*承担责 王。 相对*可以催告被*理*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理*未作*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没有*理权、超越*理权或者*理权终止后以被*理* 名义订立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行为*有*理权的,该*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负责*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 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 得的财产收归*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第六十条当事*应当按照约定*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 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家标准 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去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自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 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行债务的,债务*未向第三*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行债务的,第三*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 覆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 灰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 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责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 汉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 责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锌。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旦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 已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已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SH/T 3114-2017标准下载,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 司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 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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