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905-2021 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编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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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2905-2021 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编制规程.pdf

ICS90.100.10 ICCS Q 11

B 23/T29052021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23/T 2905202

DB37/T 3454-2018标准下载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 原则 5.1 原始记录 5.2 出厂检验报告 管理要求 6. 1 记录的编制 6.2 记录的填写 6.3 记录的发送或传递 6.4记录的保管及销毁 附录A(资料性)记录编号规则 A. 1 页面尺寸 A.2记录编号及名称 附录B(资料性)水分测定原始记录表 B.1灰分测定原始记录表 球形石墨企业水分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C(资料性)灰分测定原始记录表 C.1灰分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D(资料性)挥发分及固定碳测定原始记录表 D.1挥发分及固定碳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E(资料性)粒度分布测定原始记录表 E.1粒度分布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F(资料性)pH值测定原始记录表 F.1pH值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G(资料性)振实密度测定原始记录 G.1振实密度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H(资料性)比表面积测定原始记录表 H.1比表面积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I(资料性)微量元素测定原始记录表 I.1微量元素测定原始记录表 附录I(资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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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磁性金属物测定原始记录 附录K(资料性)检验报告 15 K.1检验报告 15

附录K(资料性)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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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石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洽盟标准化管理专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 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海滨、吕国良、马冀、马延宾、高斯珈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石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洽盟标准化管理专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 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海滨、吕国良、马冀、马延宾、高斯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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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对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编制无统一规定,各球形石墨生产企业自行编制的记录 各不相同,水平参差不齐。通过对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格式的统一,可以达到推动我省球形 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的,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为记录及报告信息化管理创 造基础条件,进一步规范我省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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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记录及报告编制规程的分类、原则、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球形石墨企业化验室各类记录格式编制及填写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21 石墨化学分析方法 GB/T19587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GB/T24533 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 GB/T38887球形石墨

球形石墨生产企业化验室记录类型分两类: 原始记录,; 准衣 出厂检验报告,

球形石墨生产企业化验室记录类型分两类: 原始记录,; 出厂检验报告

报告是生产企业提供给客户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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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制定的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报表等记录,在记录的左上方标应有唯一性标识编码;在上 方据中标有记录的名称:在右上方标有记录的编号。

6. 1.2 唯一性标识的编码

统一的记录格式见资料性附录。

统一的记录格式见资料性附录

6.1.4球形石墨生产企业自行编制的记录

相关人员负责记录的填写,记录设置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缺项,不需填写的项目,用“/”明示; 填写记录时,必须用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填写,填写要及时、真实、准确,不得后补、伪造;字迹要 青晰、整齐,能准确识别:记录一经填写完成,原则上不充许任何部门或个人涂改,以确保其原始性、 可追溯性和证明作用。如系笔误或经证实原有记录不准确,可由本人在原始记录上采用加“一”杠改形 式更改,并加注更改人唯一性标识,但应保留原有记录的可识别性。凡涂、贴、刮等方式改动的记录 律作废。同时需其它人员签字确认的记录,必须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才可生效。

DB53/T 953-2019标准下载6.3记录的发送或传递

需提供给其它部门/人员的记录,接收人员应在记录的相应位置或记录交接单上签字确

它部门/人员的记录,接收人员应在记录的相应位置或记录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户的出厂检验报告,用户方人员应在报告的底联

GB7588-2003(201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新版2016年7月1日实施)6.4记录的保管及销毁

记录由填写人员及需发送部门人员保管,化验室对已完成的整本记录进行保存。记录保存期限通常 为5年,如超过保存期限时,由保存记录的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文件资料记录表,检验室主任 确认并批准要销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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