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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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产法2021修订高清版.pdf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 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共和*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第二十九次*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 行。

2021年6月10日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事故风管及部件安装施工工艺标准,保 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促进经济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共和*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于2002年6月29日 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关于修改部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通过********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通过******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并落实本单位*员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安*生产标 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乍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设施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安*设施设 计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 其负责审查的*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设 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峻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设施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呆证止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的监控、报警、防护 效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直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员有权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从业*员发现直接危及*身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累 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 治有关*员。 因生产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 有关*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从业*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员应当接受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 需的安*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因素,应当立即尚 现场安*生产管理*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告;接到报告的*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工*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设施与王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员合法权 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 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 复;发现危及从业*员生命安*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从业*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 有关*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 法规定的从业*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 生产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涉及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 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 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 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 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生产的事 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 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衣法开展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 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 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检查甲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事故隐惠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申无法保证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事故隐患排 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生产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子 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 督检查*员(以下统称安*生产监督检查*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安*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折 法。 安*生产监督检查*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 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的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当将情况记录 在案,并向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 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 的安*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事故隐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的前提下,经 本部门主要负责*批准,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单位负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 告当地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照*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有关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的负责*接到生产安*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 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 正事故扩*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甲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计 古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 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公布。事故调查和处

第九十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员,有下列行关 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生产条件的涉及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 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具备安*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 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止,责令退 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 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 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给他*造成损害的,与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五年内不得从事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 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报 资*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给予撤职处分,对个*经营的投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对重*、特别重*生产安*事故负有责任的某五星级酒店电气施工组织设计(1),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白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二)发生重*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白分之一白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生产有关的 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菲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止,处十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生产管理*员 注册安*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的; (七)特种作业*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亭业整顿,限期改止,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王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二万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止的,处五于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王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设施设计或者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峻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警示标志的

(二)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员提供符合*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身安*、危险性较* 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使用证或者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的。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方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措施的; (二)对重*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自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止,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 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方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方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刊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 及对方安*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 积安*生产管理*员进行安*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止,处工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要求的;

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员因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个*经营的投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不落实岗位安*责任,不服从 管理,违反安*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止;拒不改止的,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家规定投保安 *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止,处五万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道 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白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王要负责*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事 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 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 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生产安*事故隐满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对生产安*事故隐瞒不报、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 处罚,拒不改正的沈阳-山海关电气化铁路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 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 (一)存在重*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 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的; (二)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 条件,导致发生重*、特别重*生产安*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 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根据2014版《安*法》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二十九次*议通过的《********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 产法>的决定》内容修订)

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决定对《中华**共 *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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