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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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不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订、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一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正。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装饰工程施工工艺硬木木骨架吊顶施工, 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1.0.3城市给水工程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城市必须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 城市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 水量和水压的需求。

2.1.2城市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

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指导给水工 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市排水和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 衔接。

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6城市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 生安全要求。

2.2.9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

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 足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2.10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

2.2.10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 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2.2.12生活饮用水的调蓄设施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

安全,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2.2.13生活饮用水调蓄设施的排空

2.2.14城市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

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保障在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 能力要求,

2.2.15城市给水工程的白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

可靠、连续运行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存 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

2.2.16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 组成部分。信息安全、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

2.2.17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

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留存 记录,

2.2.18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 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2.18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

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2.1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 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 2.2.19 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

2.2.20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 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3运行维护

3.1.3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源水应结合 年日 用应检验的 项目。 2出厂水丶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续表 3. 1. 3

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未稍处必 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 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的控制 系统。

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

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

3.2.1《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 用水量。 3.2.2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 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 3.2.3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 生活田水水是的要成

3.2.4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1自产供水量; 2外购供水量; 3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 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4.0.1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 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 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3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 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 4.0.4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 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 4.0.5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 取水段。 4.0.7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 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 方案。 4.0.8在高浊度江河、人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4.0.9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并(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应按 注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 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 取水段。

4.0.8/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 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

管理。 4.0.1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5.1.3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

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 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

并应持健康证明卜岗 5.2 厂人 区 5.2.1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3.2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I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I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5.3.3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类时,应

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 工艺。

5.3.5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

1。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 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 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5.2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5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人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8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HG/T 5544-2019 含氰废液中氰化物含量的测定.pdf,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5.5.8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 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 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 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5.5.9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

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 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 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5.10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在室内时瓦里安高能加速器机房超厚墙板施工方案,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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