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103-201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CJJ/T 103-201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9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53051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JJ/T 103-201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4.4地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

线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并可根据 细分到相应的中类或小类

6.5.5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天津诚基大厦内保温聚苯颗粒施工方案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数据

续表 6. 5. 5

6.6土地利用数据6.6.1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应包括十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6.6.2应使用面数据表达土地利用分类图斑界线,其位置应借助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实地调查或遥感影像确定。6.6.3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规定;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的规定。6.6.4土地利用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6.6.5土地利用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6.5的规定。表6.6.5土地利用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专题框架数据类土地利用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子类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空间特征空间特征描述范围线空间特征表达面特殊属性信息属性项名称属性值的值域范围及说明约束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M分类代码现状分类》GB/T21010的规定图斑编号图斑的顺序编号M面积图斑面积M权属单位权属单位名称0土地利用数据子类2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空间特征空间特征描述范围线空间特征表达面33

6.7.1城市园林绿地数据应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 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其 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 的规定。 6.7.2应使用面数据表达园林绿地的实际分布范围线,其位置 应借助地形测绘成果、遥感影像数据及实地调查确定

7.4园林绿地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美 7.4的规定,

表6.7.4园林绿地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续表 6. 7. 4

6.8.1城市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可包括城市范围内的管理服务 单元、保护区、控制区和其他管理区域等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 息,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理服务单元可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单元网格、供暖 (水、电)服务区、邮政服务区等。 2保护区可包括城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3控制区可包括微波通道、公开的民用机场保护、建筑高 度控制区、文物保护建筑控制地带、高速公路两侧、采空区、地 质断裂带、限制开采区等。 4其他管理区域可包括科技园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 区、工业区、保税区等。 m

6.8.2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8.3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 表 6. 8. 3 的规定。

表6.8.3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续表 6. 8. 3

6.9公共服务设施数据

6.9.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可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与体育 设施、社会福利设施、便民设施等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9.2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空间位置应使用点或面数据表达。 6.9.3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9.4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 6.9.4的规定。

表6.9.4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6. 10 环境与减灾数据

6.10.1城市环境与减灾数据可包括环卫设施、重大危险源、减 灾防灾设施等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10.2环境与减灾数据可按城市行政区划采集,也可按格网数 据采集。 6.10.3环境与减灾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10.4环境与减灾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 6. 10. 4 的规定

境与减灾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

续表 6. 10. 4

续表 6. 10. 4

7.1.1框架数据建设应进行质量检验,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报 告以说明所提供的框架数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7.1.2框架数据的质量检验应采取“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的 方式进行。.检验内容应包括成果文件质量、空间数据质量、属性 数据质量和元数据质量

示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 热行。

7.1.4专题框架数据的质量检验宜结合专题数据特点和

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 8316的规定进行。验收时,应对各专题框架数据类及数据子 #行抽样

7.1.5框架数据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宜符合现行

7.2.1成果文件质量检验应包括文件规范性、数据类完整性和 数据类正确性的检验。 7.2.2文件规范性检验应检查数据文件命名和交换格式的正确 性和符合性。

7.2.3数据类完整性检验应检查数据类的数量,本标准规定的

7.2.4 数据类正确性检验应检查数据类名称和数据类分类的1 确性。

7.2.4数据类正确性检验应检查数据类名称和数据类分

7.3空间数据质量检验

2遥感影像数据的影像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 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 的规定。

7.3.5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的格网尺寸及格网点高程精 度应符合表 7. 3. 5 的规定。

度应符合表 7. 3. 5 的规定。

放字高程模型(DEM)数据的格网尺

7.3.6三维模型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 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整性和字段内容正确性的检验。 7.4.2属性结构正确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字段代码、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的正确性。 7.4.3属性内容完整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必选属性项的完整性。 7.4.4字段内容正确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属性值填写内容的有效 性、合理性、定性属性(如代码,含分类码和标识码)的正确 性、定量属性的准确度。

7.4.3属性内容完整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必选属性项的完整

.4.4字段内容正确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属性值填写内容的有 住、合理性、定性属性(如代码,含分类码和标识码)的正 主、定量属性的准确度。

7.5.1元数据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核心元数 据的完整性、正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的检验,

7.5.1元数据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核

1符合本标准附录B中约束条件为“必选”的元数据元素 应全部出现。 2当数据满足相应的约束条件时,约束条件为“条件必选 的元数据元素应出现。

7.5.3元数据正确性应包括对元数据元素的中英文名称的检查, 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7.5.4元数据逻辑一致性应包括对元数据元素的出现次数、类 型和值的检查,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7.5.5元数据现势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T7408 5《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10114 6 《地理格网》GB/T12409 7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17796 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 9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 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 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13 《地理信息空间模式》GB/T23707 14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28590 15 《城市测量规范》CJJ/T8 16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T85 1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 19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T144 20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 22 《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CJJ/T186 23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 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总则 70 2术语和代号· 72 72 2.1术语 2.2代号 72 3基本规定 73 3.1一般要求 73 3.2空间参照系和时间参照系 74 3.3数据描述与表达 75 3.4基本属性信息· 75 3.5元数据 76 3.6数据更新要求 76 3.7其他数据的空间位置配准 76 4 核心框架数据· 78 4. 1 行政区划数据 78 4. 2 交通数据 78 4.3 水系数据 79 4. 4 建(构)筑物数据 79 4. 5 地名数据 79 4.6 地址数据 80 4. 7 遥感影像数据 80 5 扩展框架数据 81 5. 1 高程数据 81 5. 2 三维模型数据 · 81 5.3地理格网数据 81 6专题框架数据 83

6.1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 83 6.2 综合管线数据 83 6.3 测量控制点数据 83 地籍数据 84 6.4 6.5 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 84 6.6 土地利用数据· 6.7 园林绿地数据 84 6.8 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 85 6.9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 6.10 环境与减灾数据 数据质量检验 7. 1 一般规定 · 87 7.2 成果文件质量检验 7.3空间数据质量检验 7.4属性数据质量检验 7.5元数据质量检验 88 · 寸录A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寸录B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90

1.0.1本条阐明制定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的目的。城 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的基本地理数据集,主要为其他空 间和非空间信息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以实现各种信息资 源按照地理空间位置进行整合,从而促进信息共享。其作用包 括:①作为研究和观察城市状况的最基本信息。城市地理空间 框架数据组成城市最基本的空间数据集,能完整地描述城市自 然和社会形态的地物地貌、管理境界及其基本属性特征。在许 多情况下,这些数据可以用来为人们研究和了解城市的基本状 况提供信息支持。②成为各类城市应用系统所需的公用信息, 各种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及数学城市、智慧城市应用系统都需要 最基本的空间数据集作为基础,这些数据集可以从地理空间框 架数据中获得。③作为定位参考基准,供各类用户添加其他与 空间位置有关的专题信息。定性、定量和定位分析是城市各种 专题应用的核心。许多专题信息本身并不具有定位特征,而地 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以为这些应用提供空间定位基准,以满足定 立和定量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旨在通过规范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分类 质量要求等,指导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建 设、共享和更新,进而推动数学城市及智慧城市空间信息应用和 信息资源建设,促进城市信息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数据,尤其在数学城市和智慧城市的建设 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数据的获取、加工、管理、更新及应用

.0.3本标准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建设与应用服务的通

标准,突出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特点。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数据与城市信息化建设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均 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技术 标准。

本标准使用的代号,主要是数据精度表示形式、一些专业 同代号以及属性表中代表必选、条件必选和可选等方面的字母

3.1.1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实现数据共享的方式之一是定 义一组可供数据共享的基本数据集,这组数据集应有最广泛 的用户群及最权威的数据组织与维护部门,从而达到最广泛 的数据服务与应用的目的。本标准中定义了组成基本数据集 的数据类,如核心框架数据类有行政区划数据、交通数据、 水系数据、建(构)筑物数据、地名数据、地址数据以及遥 感影像数据等,它们都是城市中基础的、最具公共性及必要 性的空间数据;扩展框架数据有高程数据、地理格网数据以 及三维模型数据等,它们是城市中具有公共性和基础性的数 据类,城市可根据实际数据资源情况、建设必要性和经济实 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建设。标准中还定义了专题框架数据类, 这些数据类是在城市中广泛使用的专题特征较完整的一组地 理空间数据。

重复性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和权威性,便于数据的更新、维 护和共享,建立和更新城市框架数据必须充分利用有关法定 测量成果作为数据源。这里的法定测量指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所规划、组织、进行的 测绘工作,其测量活动和成果都应执行相应的测量技术 规范。

3.1.3本条针对城市不同区域规定了数据源的原始比

要是为在建设或更新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时合理地选择合适 数据源,因为数据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框架数据的质量。地区 围说明如下:

3.1.4各城市在建设框架数据时,可以考虑城市的规模、建设 实力、数据源质量情况和不同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选择数据精 度的等级。

3.1.5使用商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所能接受的数据

为框架数据的交换格式,主要是为了保证数据的正常使用。这些 格式有:vct,dwg,dxf,dgn,eoo,shp,mif,tiff,geotiff,ecw 等等。数据交换时则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vct格式。数据文件应 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命名。其中元数据文件名称可以采用前缀与其 所描述的数据文件名称相同,后缀使用“meta”或其他标识

3.2空间参照系和时间参照系

3.2.1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应与该城市 基础测绘所使用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相一致,因为城市各种空间 数据通常均与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紧密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法》也明确规定,基础测绘的空间基准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 相联系。

3.2.2为了便于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广泛应用和共

证框架数据与其他数据的整合和集成,在一个城市中,所有框架 数据应具有统一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即一个城市的各种框架数 据所使用的空间基准必须保持完全一致。本条和第3.2.1条既相 互联系,又各有侧重

3.3.1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是城市框架数据应具有 的3个基本特征。本节对这些特征做了总体规定

3.3.1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是城市框架数据应

长出 进一步将面空间特征描述为封闭轮廓线、封闭边界线和范围线等 是为了区分空间要素的抽象类型,有利于空间要素位置精度的表 述。本标准中界定为“轮廓线”的,一般指实物的外轮廓线且位 置精度较高的要素类,如建(构)筑类、道路边界等;本标准中 界定为“边界线”的,一般指抽象的边界且定位精度较高的要素 类,如行政边界(勘界)、地籍(宗地);本标准中界定为“范围 线”的,一般指抽象的边界且位置精度一般较低的要素类,如 “地片”、“区片”、“土地利用”类等。 3.3.3框架数据的属性信息应由一系列属性项及对应的属性值 来描述。属性信息由基本属性信息和特殊属性信息构成。其中, 特殊属性信息是指不同框架数据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类别数据

3.3.4本标准采用特定属性项及其对应的属性值的方式来描述 框架数据的时态特征,以便于实际操作和应用

3.3.4本标准采用特定属性项及其对应的属性值的方式来

3.4.1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必须有一些基本的属性信息,这 些属性信息包括框架数据代码、标识码、数据现状日期、数据源 情况等。使用这些基本属性信息,可以使得框架数据有可能按自 标进行更新并对更新信息进行记录。其中框架数据代码是高位代 码,可以标识该要素在框架数据体系中的位置;标识码是在数据 集中唯一标识某地理实体或要素的代码;数据现状日期能基本标

识该数据的时态性;数据源情况能基本标识该数据的精度,如: 利用1:5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通过基本属性的描述,可以 实现不同时间和位置精度来源数据的共享使用,同时也可以了解 数据的现势性和点位精度对应用的影响情况。

3.4.2高位分类代码体现了数据类在框架数据体系中的相互关 系,既便于识别数据类别,同时也可保持各要素代码与有关国家 或行业分类编码的一致性,有利于数据的应用。例如:“行政区 划境界线”的框架数据代码应为:FWCDBL,含义是:FW 说明该要素是框架要素;CD一数据类代码,说明该要素出现 在行政区划数据类中;BL一一一数据子类代码,说明该要素为行 政区划数据类的境界线数据子类。 3.4.3对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赋予标识码,主要是有助于数据

3.4.2高位分类代码体现了数据类在框架数据体系

3.4.3对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赋予标识码,主要是有助于数

3.4.3对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赋予标识码,主要是有助于数据 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标识码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5.1、3.5.2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创建、管理及服务必须 司时建立相应的元数据,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 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的有关规定,其核 心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6.1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要真正发挥其作用,需及时得到 更新。由于各类框架数据的变化周期不同,这里仅规定了核心框 架数据的更新周期,其他框架数据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合理 确定。 3.6.2、3.6.3数据更新中应保证更新前后数据精度的一致性, 同时保证空间数据、属性信息及相应元数据同步更新

3.7.1为其他空间和社会经济数据实现空间位置酉

1为其他空间和社会经济数据实现空间位置配准有两种

方式: 一种是当其他空间和社会经济数据具有坐标信息时,可直接 通过相应的坐标实现空间位置的配准。前提是这些数据的坐标信 息需要符合如下2个条件:平面坐标系统与框架数据相同;位置 精度与框架数据的位置精度属于同一精度级别。 另一种是当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和其他空间和社会经济数 据都具有地址、地名和行政区划代码信息时,可基于地理标识符 进行配准。如下表所示,基于地名或行政区划代码都可以进行配 准,可实现人口数量的空间定位(概略定位):

行政区划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行政区划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又如,社会经济数据的地址信息通过加工处理后,与框架数 据的地址信息完全一致,可实现数据的空间定位(精确定位): 地址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又如,社会经济数据的地址信息通过加工处理后,与框架 居的地址信息完全一致,可实现数据的空间定位(精确定位): 地址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社会经济数据(纯表格数据)

3.7.2当采用第3.7.1条的第二种方式实现其他空间和社会经 济数据的空间位置配准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编码 技术规范》CJJ/T186的规定,对框架数据、其他空间和社会经 济数据进行位置描述、数据处理及匹配。

4.1.1、4.1.2这两条规定行政区划数据的数据内容。我国自前 的行政区划只到街道和乡镇一级。但在城市应用中,经常需要进 一步细分到居委会、社区、村一级,这里将它们也按行政区划来 处理。

4.1.4本条规定了行政区划数据的数据组织方式。 4.1.5表4.1.5规定了行政区划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 息。其中:“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及名称”,填写该行政区划的上 级行政区划代码或名称,如“东城区”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为 北京市”;“四至”是指该行政区域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或 范围描述;“人口数量”可使用分级的人口数,如50方以上、30 万~50万、10万~30万、5万~10万、1万~5万、1万以下; 行政区划数据中的“机构驻地”应为行政区划政府管理机构的驻 地名称或行政区划驻地标识码,如“东城区”此处填写“东城区 人民政府”。如果是行政区划驻地标识码,则建立了数据类“行 政区划”和“行政机构所在地”之间的关联。

4.2.1~4.2.5规定交通数据的数据内容。其中道路交通、轨道 交通一般可包含比较详细的交通线路数据内容;航空交通一般只 表示机场及周边设施,并不包含航线等数据内容;水运交通数据 的详细程度视城市水运交通的重要性而定。

其中“立交路段层次”可用数值表示,地面宜规定为

4.3.1规定水系数据的数据内容。框架数据中的水系要素的主

4.3.1规定水系数据的数据内容。框架数据中的水系要系 要作用是空间特征的体现,应纳入有空间意义的水面及有理 志性意义的瀑布、井等要素。

4.3.2本条规定不同比例尺情况下,水系数据适合采用的空间 数据类型,

4.3.3本条规定了水系数据的数据组织方式。

4.3.4表4.3.4规定了水系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其中,水质情况可根据需要取值,如咸淡、浊清、有无污染等, 如果专业应用需要更多更准确的描述,应利用该水体数据加工制 作专用的数据,可增加更多的属性项,也可对水体数据在空间上 重新分割

4.4建(构)筑物数据

4.4.1、4.4.3规定建(构)筑物数据的数据内容。框架数据中的 建(构)筑物的主要作用也是空间特征的体现,其中建筑物即房 屋应为面结构,是房屋属性信息的载体;其他人工建筑则是用来 补充描述空间布局的,一般为线结构,如道路边线、桥梁、碑、 亭等。

4.4.2本条规定不同比例尺情况下,建筑物数据适合采用的空 间数据类型

4.4.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数据的数据组织方式

4.5表4.4.5规定了建(构)筑物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尾 #信息。

5.1、4.5.2规定地名数据的数据内容。地名是框架数据中月 地理位置匹配的重要信息,其分类编码应使用现行国家标

于地理位置匹配的重要信息,其分类编码应使用现行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以利于与国家的 地名体系建立联系。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城市特点及需要纳人有 地名意义的建筑;交通设施,如道路、环岛、交通站场、桥梁、 隧道、铁路等;还可以包括纪念地及旅游地、单位名称、公园、 名胜古迹、体育设施、水库、水渠、广场等。

4.5.4表4.5.4规定了地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

4.6.1地址也是框架数据中用于地理位置匹配的重要信息,辅 助地名数据实现地理实体的空间定位,本标准中地址数据是指门 (楼)牌地址,一般以点结构描述 4.6.2本条规定了地址数据的数据组织方式。 4.6.3表4.6.3规定了地址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其中,“门牌号”、“楼牌号”、“大门牌”、“小门牌”的含义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

4.7.1~4.7.3框架数据应纳入遥感影像数据,包括由航空像片 生产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和由卫星影像生产的数字影像数据。 对于由航空像片生产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其产品的质量和组 织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的相应规定;对于由卫星影像生产的数字影像数据可依 据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1.1、5.1.2规定高程数据的数据内容。基于框架数据共享资 源的特点,有建设能力的城市可以将高程数据纳人框架数据。高 程数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3本条规定了高程数据的数据组织方式 5.1.4表5.1.4规定了高程数据中等高线和特征点的空间特征 和特殊属性信息。

5.2.1~5.2.3这三条规定三维模型数据的数据内容和组织形 式。三维模型数据是城市范围内公共性和基础性的一类数据, 有建设能力的城市可以将其纳入框架数据。根据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规定,将城市三维表现 中最基本、最必要的城市组成要素分为了6类,主要包括地形 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绿化模型和其他 模型等,并根据模型建设的表现要求和重要程度设定了各类模 型的细节层次。每类模型数据都由模型框架数据、纹理数据和 属性数据构成。三维模型数据的模型分级、编码规则、数据采 集和处理等都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CJ/T157的相应规定。

3.1、5.3.2规定地理格网数据的数据内容。格网数据包含城 各等级的规则地理格网和不规则地理格网数据,从坐标类型上 可以分为经纬坐标格网、直角坐标格网,但在城市范围内常用

的是平面直角坐标。数据的空间表达形式可以是格网的范围面或 格网的轮廓线。

NB/T 34009-2021标准下载5.3.4表5.3.4规定了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

5.3.4表5.3.4规定了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 信息。

6.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

6.1.1~6.1.4规定了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 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地下空间设施是框架数据中的专题 数据类,本标准中是指城市中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仓储等 地下建(构)筑物,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需求和条件组织地下空 间设施数据。应注意框架数据可协同创建,数据源及数据的维护 与更新都应来自于相应的专业权威机构或管理部门。

6.2.1~6.2.4规定了综合管线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 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综合管线数据是框架数据中的专题数据 类,本标准中是指城市中架空、地上(表)、地下的综合管线及 其附属物。其中,管线点的“所属线路”应和管线中心线数据进 行关联。综合管线数据是城市中非常重要的数据,但由于采集难 度限制,各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组织建设。应注意框架数 据可协同创建,数据源及数据的维护与更新都应来自于相应的专 业权威机构或管理部门。

6.3.1~6.3.4规定了测量控制点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 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测量控制点数据是框架数据的专题数 据类,可以根据城市的特点和专题数据的需要将测量控制点数据 纳人框架数据。控制点的等级及相应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6.4.1~6.4.4规定了地籍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 息和数据组织方式。框架数据中纳入的地籍信息仅限于土地权属 的内容JGT 355-2012 天然石材用水泥基胶粘剂.pdf,即宗地边界及权属,因为框架数据的重要特征是共享, 地籍信息中的宗地边界及权属是最具有共享特征的信息。地籍信 息系统等专用系统应依据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建立。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