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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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pdf

5.4.9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

5.4.91 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

暂存间。手工剥下的皮张也应及时运出。 5.4.10车间内应配备盛放头、蹄、尾的容器和运输设备地热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相 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5.5.1 体加工与兽医卫生检验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头部与体表检验后的猪屠体→雕圈一→猪屠体挑胸、剖腹→割 生殖器、摘膀胱等→取肠胃→寄生虫检验采样一→取心肝肺一→冲洗 *体初验一→合格体去头、尾→劈半一→去肾、板油、蹄→修整→ 二分躺体(片猪肉)复验一→过磅计量一→二段冷却→成品鲜销、分割 或人冷却间。

5.5.2从取肠胃开始至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躺体和内

步运行方法或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 I、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Ⅱ、IV级屠宰车 可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Ⅲ级屠宰车间采用 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5.5.3内脏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子 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装 置。

1、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I、V级屠望 间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Ⅱ级屠宰车间习 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5.5.3内脏同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 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 置。

5.5.4同步检验输送线的长度应与取内脏、寄生虫检验、躺

距操作人员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0.80m。挂钩距踏脚台面的高 宜取 1. 40m,

5.5.6劈半工具附近应设有方便使用的82℃热水消毒设施

5.5.8I、Ⅱ级体劈半后应布置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并 应在悬挂输送线上或手推轨道上安排修整工序的操作位置。 5.5.9I、Ⅱ级屠宰车间过磅间外应设置电子轨道秤及读码装 置。山、IV级屠睾车间可使用普通轨道秤。 5.5.10体整理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物,应有专门的运 输装置运送。 5.5.11二分躺体(片猪肉)销售后返回的叉挡及运输上述副产品 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 5.5.12二分躺体(片猪肉)加工间应设有输送躺体至鲜销发货间 的轨道,还应设置输送嗣体至快速冷却间或冷却间的轨道。鲜销 发货间二分体(片猪肉)悬挂间距每米不宜超过(3~4)头,轨道 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

5.6.1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避、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 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I级屠宰车间心肝肺的分离可在躺体加工 间内与胸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

5.6.3I、Ⅱ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 输送机等加工设备,胃容物应采用气力输送装置。Ⅲ、IV级屠 间的肠胃加工间内应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加工。 5.6.4副产品加二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台面应有坡 并坡向排水孔。

5.6.5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

5.6.6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进行冷却,应将其摆放在盘内送人

间。鲜销发货间内应设有存放副产品的台、池

间设置宜靠近副产品加工间,

5.7.1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两种工艺流程:

T挂二分体(片猪肉采用立式分段方法时,应设置转挂 输送设备,应设置立式分段锯。 2悬挂二分躺体(片猪肉)采用卧式分段方法时,应设置躺体 接收台,还应设置卧式分段锯。 3一级、二级分割车间应布置三段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 置。

5.7.6一级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宜采用平面带式输送 备输送。其两侧应分别设置分割剔骨人员的操作台,输送机 端应配备分检工作台。二级分割车间可只设置分割剔骨工作台 排腔骨加工位置应设分割锯

5.7.6一级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宜采用平面带式输送

5.7.7分割肉原料和产品的输送不得使用滑槽

5.7.8包装间内应根据产品需要设置各类输送机包装机、包装

包装材料的台、架等。捆扎机具应设在远离产品包装的地方。 5.7.9包装材料间内应设有存放包装材料的台、架,并设有包装 材料消毒装置。

5.7.10分割车间应设有悬挂二分嗣体(片猪肉)的叉挡和不锈钢 挂钩的清洗消毒设施。 5.7.11分割剔骨间及包装间使用车辆运输时,应留有通道及回 车场地。

5.7.12分割间、包装间内运输车辆只限于内部使用,必须辅

6.1.3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

1工、1级屠宰车间,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此区间内应设 置收集修割物与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容器上应有明显标记。 2川、V级屠辜车间,可采用躺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 检验,心肝肺可采用连体检验。在内脏检验点处应设检验工作台、 内脏输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设施。 3检验轨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 6.1.7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必须设置复验操作 点。

6. 2 检验设施与卫生

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 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I、IⅡ级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 躺体间内,疑病猪胸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嗣体间轨道相连接,

6.2.3在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躺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处,应安 控制生产线运行的急停报警开关装置和装卸病猪屠体或病猪 的装置,

预剥皮、雕圈、剖腹取内脏等操作区,必须设置有冷热水管、刀 毒器和洗手池,

6.2.6I、I、Ⅲ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应设置检验室,检验室应 专用的进出口。检验室应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 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7屠宰车间必须在摘取内脏后附近设置寄生虫检验室,

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8凡直接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运输工具

等,应采用不锈钢金属材质或符合食品卫生的塑料制作,符合

6.2.9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使

7.1.1二分嗣体(片猪肉)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士2)℃,出冷却 间的二分响体(片猪肉)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冷却时间不应超 过20h。进冷却间二分胸体(片猪肉)的温度按38℃计算。 7.1.2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胸体方法时,宜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 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内二分胸体(片猪肉)冷却时间可段 90min。平衡间设计温度宜取(2士2)℃。平衡时间不应超过18h 二分体(片猪肉)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7.1.1二分体(片猪肉)冷却简设计温度应取(2士2)℃,出冷却 间的二分体(片猪肉)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冷却时间不应超 过20h。进冷却间二分体(片猪肉)的温度按38℃计算。

7.2.1I,Ⅱ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一4℃,副产 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3℃。 7.2.2Ⅲ、IV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0℃,副产 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3冻结产品如需更换包装,应在冻结间附近安排包装间,包 温度不应高于0℃。

8.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8.1.2屠辜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保证有足 够的水量、水压。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水量按(0.40~ 0.60)m3计算。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为1.5~2.0 8.1.3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 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 水温度不应低手82℃,消毒用热水管邮口处宜配备温度指示计。 8.1.4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高压冲洗 设备和软管,各软管接口间距不宜天于25.00m。 8.1.5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热水应采用集中供给方式,消毒用 32℃热水可就近设置小型加热装置二次加热。热交换器进水宜采 用防结垢装置。 8.1.6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洗手池应根据《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8.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1.6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洗手池应根据《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洗手池水嘴应采用自动或非手动 式开关,并配备有冷热水。

8.1.8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设计量设备并有可靠的节水、节 施。

8.1.9屠宰车间待宰圈地面冲洗可采用城市杂用水或

水源,其水质必须送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标 城市杂用水或中水管道应有标记,以免误饮、误用。

8.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宜从滑

8.2.2屠室车间及分割车间地面排水应采用明沟或浅明沟排水,

8.2.3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带盖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

8.2.4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

8.2.8肠胃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截粪

8.2.9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排水管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年

8.2.10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

的结果大(2~3)号。I、Ⅱ级屠莘车间排水十管管径不得小于 250mm,Ⅲ、IV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输送肠 胃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300mm。屠辜与分割车间内 生产用排水管道最小坡度应大于0.005。 8.2.121、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排水管十管管径不得小手 500mm,Ⅲ、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径不得小于 300mm。室外排水如采用明沟,应设置盖板。 8.2.13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废水应集中排至广区污水处理站 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及当地有关污水排放标推的 要求。

8.2.14急室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在排入厂区

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0.1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通风次数不宜小于6次/h。9.0.2屠宰车间的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9.0.3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如下:一、二级车间应取(10土2)℃;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0士2)℃;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应小于0.20m/s。9.0.4凡在生产时常开的门,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应设置空气幕或其他阻隔装置。9.0.5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或空调机的回风口)处应装有过滤装置。9.0.6在采暖地区,待宰冲淋间、致昏刺杀放血间、浸烫剥皮间、嗣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急宰间等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14~16)℃。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相同。9.0.7屠宰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汽量应符合表9.0.7的规定:表9.0.7每头猪用汽盘(kg/h)序号等级用汽量1I级2~~1. 42Ⅱ级3 ~23I、V级4 ~ 39.0.8屠宰车间及分割包装间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30:

1制冷机房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虚应通过计算 确定,耳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 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 应大于1.20mo 3氮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按183 m/m²·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不应小于34,000m/h。 氢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4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9.0.10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 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10.0.1屠宰与分割车间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按以下要求

表10.0.7车间照明标准值、功率密度值

10.0.8照明光源的选择应遵循节能、高效的原则,屠宰与分割车 简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或金属卤化物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 于本规范表10.0.7的规定。 10.0.9屠宰与分割车间应在封闭车间内及其主通道、各出口设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不应少于30min。 10.0.10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灯其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 级带防护罩的防潮型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待宰间可采 用一般工厂灯具。 10.0.11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配线应采用铜芯塑料绝缘 电线或电缆,移动电器应采用耐油、防水、耐腐蚀性能的铜芯软电 缆。 10.0.12屠宰车间内敷设的导线宜采用电缆托盘、电线套管敷 设,电缆托盘、电线套管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10.0.13分割车间宜采用暗配线,照明配电箱宜暗装。当有吊顶 时,照明灯具宜采用嵌人式或吸顶安装。

保护措施,并在用电设备集中区采取局部等电位联接的措施。 10.0.15屠宰与分割车间经计算需进行防雷设计时,应按三类防 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置”,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置”,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畜禽病害肉户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GB16548 《肉类加工广卫生规范》GB12694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

1.0.4根据目前全国猪屠宰场加工的现状,将屠宰厂按小时屠宰 量分为四级。其中工、Ⅱ级屠辜车间所在厂多为大中型企业,按班 屠量计为3,000头以上(按小时屠宰量计,应大于每小时120 头,一班按7h计),这些企业中有的以生产熟肉制品为主,有的以 生产冷却肉和分割肉产品为主,有的以销售鲜肉为主。虹、级屠 率车间所在厂多为小型企业:按班屠宰量计为(300~500)头,一般 为县以上屠宰厂,供应品种以销售鲜肉为主。级以下屠宰车间 宜控制。 本条采用小时屠宰量分级的原因: 1选用的设备是根据小时屠宰量计算的。 2一些屠宰厂往往只屠宰4h左右,小时屠宰量较大,若按班 署宰量计则与实际有出入。 3这种计算方法与国外相一致。 4采用小时分割量与屠辜量一致,现屠辜分割车间是按小时 分割的头数计算。

1.0.5本条是考虑到日注册,的特殊性制定的。

卫生标准》GB5749、《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肉类加工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及《畜禽病害肉户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等

2.0.27抛光机。由于各国使用语言的差异,对这台机器有的称 为抛光和最终(清洗)机,也有的就称为清洗机,为区别一般清洗 机,本术语采用抛光机,以表示爆毛后该机器的作用。 2.0.34平衡间。1、Ⅱ级屠宰车间采用快速冷却时,第二段的冷 却间也称为平衡间。

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1屠宰加工,的原料区、屠宰车间前区和副产加工区、无害 化处理间及污水处理站等都散发有明显异味并严重污染空气的气 本,因此广址不得建于城市中心地带,同时应避免其对城市水源及 舍住区的污染。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屠宰加工广的生产污水必须 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才能排放。厂址与厂外污水排放设施的距 离不宜过远。 卫生防护距离参见《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推》 GB18078一2000。若只建设分割车间,不设屠宰、副产车间,厕可 不受风向、卫生防护距离限制。

3.1.2为保证肉食品安全,对厂区周边卫生环境方面提出要求是

3.2.1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活猪、废弃物等污染肉品,强调活 猪、废弃物与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单独设置,因此,厂区至少应设 2个出入口。废弃物若用密闭车辆运输,可与活猪共用出入口。 3.2.2工艺流程顺畅、洁污分区明确是保证肉品质量的必要条 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2.3本条对屠宰、分割车间与厂内有关建(构)筑物的防护距离 作了较大修改,不再规定防护距离的具体数值,仅提出了原则性的 要求,理由如下: 1原条文中防护距离的数值是参考20世纪60、70年代原苏 联相关标制定的,现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和节省用

3.2.3本条对屠宰、分割车间与厂内有关建(构)筑物的防护趴

地的要求。 2原条文中规定的防护距离数值偏大,在许多地区都难以执 行。另据调查,现在国外对肉类加工企业也无此类具体规定,

3.3.2本条规定在厂区道路两侧及建筑四周空地宜进行绿化,这 对提高厂区空气清洁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无凝是有益的。 3.3.4由于畜类、废弃物等也是屠广或肉联厂内较明显的污染 源,故作此条规定

3.3.4由于畜类、废弃物等也是屠宰厂或肉联厂内较明显的污染 源,故作此条规定。 3.3.5为了防止运输车辆的车轮将厂外污染物带入厂内,所以规 定车辆进广时必须经过消毒池消毒。

定车辆进广时必须经过消毒池消毒

的要求而规定的,并与当前国外筒类厂的要求与标推是基本 致的。 4.1.6车间内的门、窗及窗台的构造要求方便清洗和维护,易保 持车间的洁净。

4.2.2赶猪道坡度应小于10.0%的规定是综合各地赶猪道的情 充,在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写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基础上 确定的。这次修编规范时文对此作了调查和复核。因各地猪种不 司,猪的爬坡能力也不一样,具体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加以 调整。

屠辜有淡旺季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我国养猪多为农民散养, 旺季日收猪量超过正常班宰量,因此待辜间的面积不能按正常一 个班的班宰量计算。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案间内赶猪道)按 (0.60~~0.80)m²计算,是考虑到各地区因猪种不同而给出的一个 范围,便于设计时选用。本条是为了使猪在宰杀前具有良好的待 莘环境,从根本上保证肉品的质量制定的。

4.2.7赶猪道两侧墙定为1.00m,是根据对多数厂的调查后

4.2.8为了使活猪宰前体表清洁,在进人屠辜车间前应通过冲 淋,去掉污物。由于各地猪源及饲养条件的差异,所以对冲淋时间 不作规定。冲淋间的大小,是以冲淋后能保证屠宰的连续性、均匀 性为前提设置的。

4.3急室间、无害化处理间

4.4.1原本条规定屠宰车间的面积大小与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

4.4.1原本条规定屠宰车间的面积大小与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 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中提出的面积大小比较如下(见 表1):

表1每头猪占地面积(m²)

从上表看出,班宰量在(500~2,000)头之间的屠宰车间每头 猪增加0.20m²。其原因是近年来根据国外兽医专家建议,检验方 法由分散检验改为同步检验或对号集中检验方法,增加了同步检 验线,与此同时,将旋毛虫检验室和疑病猪体都安排布置在生产 线附近。此外,为了避免交叉污染文增加了输送设备,加宽了运输 通道,因此增加了车间的使用面积。 本次修订数据系根据上表换算成1h的屠宰量,结合近年实践

4.4.2为了提高嗣体发货过程的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对肉品的污

4.4.2为了提高瞬体发货过程的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对肉品的

染,保证冷链连续,特提出发货间设封闭发货口的措施。 体发货间及副产品发货间的面积是按发货量来确定的,但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所以本条对其面积未作具体规定。

好非清洁物料的流问。 国外屠宰车简一般采用大跨度,车间内很少有柱子,便于工 设计布置。本条结合国内情况,提出柱距不宜小于6.00m(主要 对多层厂房):单层宜采用较大跨度:层高应能满足通风、采光 备安装、维修和生产的要求。

4.4.6由于电击深度不够或电击后停留时间过长,部分猪在室

放血后会苏醒挣扎,造成血液飞溅至墙壁高处。所以;此段墙裙 度规定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目的是便于冲洗墙面血污, 车间卫生。

集的肉样不能及时进行检验并取得结果,待发现问题时,该躺位 与其他健康合格的躺体混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污染。因此,本条 定检验室应靠近采样处,在对号或同步检验完成前,旋毛虫检驱 出结果,这样可避免交叉污染发生。

人口等都是为了防火和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制定的。燃料间防 火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条文 执行。

S 根据原商业部食品局组织编制的《分割肉、肉制品生产车

间设计标推基本要求》和原商业部基建司编制的《关于建设分割肉 车间和小包装车间技术标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多年承接分割 车间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调查,认为前两个文件中提出的设计技 术标准和基本规定中的面积比较小,现屠宰分割车间是按小时分 割头数计算,因此将原行业规范中的车间面积改成按平均每头建 筑面积计算较为合理,同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致。

筑面积计算为合理,可屠辛车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一致。 4.5.54.5.8分割车间中各类需制冷房间的设计温度是根据理 论与实践两方面因素并参考国外标:以保证达到肉质要求制定 的

4.5.9对于分割剔骨间、包装间是否应设吊顶,始终存在两种不

同意见·主张设与不设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证车间内的清洁卫生 但从调查中发现,设有吊顶的车间由于受气候、环境(车间湿度)以 及车间温度可能出现变化(暂时款产、倒班)或其他原因,造成车 间吊顶出现发赛或结露,反而达不到清洁的目的,因此规范修订组 认为不宜设吊顶。在本规范送审稿审定会上,部分代表提出,随着 冷分割工艺的采用,车间温度降低到(6~12)℃:因此应对围护结 构做隔热处理,屋顶隔热可采用吊顶方法解决,同时还具有清洁美 观的效果。随着吊顶材料的更新,防霉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只 要加强管理,使用吊顶还是利大子彝,所以本规范改为宜设吊 顶。

4.6.1本条文中的规范、标准系指《肉类加上」卫生规范》 GB12694一1990、《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一1994、 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2003 年12月31日实施的《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4.6.3既然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和分车间的生产线路已 明确划分开,因此其生产人员线路也应划分开,以防止对产品的交 叉污染。

4.6.4 厕所本身的卫生条件和设施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生产企

的卫生状况,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对厕所作 相关规定是极其必要的,

5.1.1屠宰能力按全年不少于250个工作日计算,过去是根据我 国以收购农民散养猪为主的情况确定的,农民售猪有季节性,形成 广生产淡旺季。现在虽然养猪场和养猪专业户在全国已有一定的 发展,正在改变收购生猪的淡旺李特点,但我国养猪业这些年来总 是现波浪式起伏变化,均衡发展生产还未形成,所以规定应根据 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5.1.2为保证肉品卫生安全设置宰前检疫及可追溯编码等

5.1.4活猪刺杀后体内热量不易散发,加速了脏器、特别是肠

的腐败过程,为保证肉品质量,应尽早部腹取出内脏,尽快结束! 本加工过程,以保证肉品的新鲜程度。欧盟对肉类加工的卫生 求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条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外标 制定的,

5.1.5嗣体采用悬挂方式运输的自的主要是为了肉品的卫生,悬

挂胸体还易于热量的散发,因此嗣体的暂存和冷却都采用是 式。

5.2.1猪在输送过程中由于使用了不正确的方法,使其神经累 张,受到了强刺激,造成电击替后屠宰放血不净或产生PSE肉(渗 水白肌肉)及DFD肉(肉表面干燥,色深暗)。为此,对宰前猪的休 息、赶猪及输送都提出了要求,同时对检验方式提出了要求。 5.2.3利用盐水导电性能好的特点,保证电击致昏的时间。

PSE肉,提高肉品质量,但会相应增加设备投资。 5.2.5本条规定是为了控制猪被电击昏的程度,创造最佳放直条 件制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6猪的大量放血是在最初的(1~2)min之内,2min之内放 出的血量约占全部出血量的90%GA∕Z 1360-2018标准下载,以后为间断出血和滴血,5min 后滴血已经很少,所以放血时间按不少手5min来确定。本条为 强制性条文。 1为避免增加挂猪密度,产生交叉污染; 2防止冲洗地面时,脏水溅到躺体上; 3为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强制性条文。 5.2.7猪刺杀放血3min后处于滴血状态,所以按3min放血时 间确定放血槽长度。 5.2.8本条是为猪屠体进人浸烫池或预剥皮输送机时有一个清 洁的体表面,尽量减少污染环节,所以要求设置洗猪机械,这与国 外先进的屠室工艺要求一致

.2.6猪的大量放血是在最初的(1~2)min之内,2min之内

5.3.2隧道式蒸汽烫毛机是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先进设备,猪由吊 链悬挂在输送机上通过蒸汽烫毛隧道,在烫毛过程中,加热加湿从 下方向上流动在猪体上冷凝。空气由蒸汽加热到60°并由热水加 湿,蒸汽的循环由风扇和风道进行。运河烫池浸烫方法是国外20 世纪70年代采用的设备,在浸烫过程中,猪屠体挂脚链不松开,被 悬挂输送机拖动在浸烫池中行进,完成浸烫后再提升至脱毛机前 气动落猪装置外,整个漫烫过程无需人工操作。这两种方式适用 于品种相同、体重较为一致的猪屠体依次漫烫,不同品种和体重不 同的猪屠体浸烫要另行调整时间和水温。国内已有厂家生产此种 设备,I、Ⅱ级屠宰车间使用较为适宜。 这两种设备是隧道和烫池上有密封盖,保温效果好、节能,同 时减少生产中的雾气散发,无交叉污染。

脱毛机型式有多种塔吊交叉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各地根据习惯选用设备,不作统规

5.3.4脱毛机型式有多种,各地根据寸惯选用设备,不作统规 定。

浸泡在清水池中进行修刮残毛,可节省操作工体力。但由于在池 中浸泡,池水对刺杀刀口附近的肉会造成污染,增加了嗣体的修割 量,减少了出肉率。所以在《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基本要求 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中取消了清水池。但是使用刮毛输送机或把 猪屠体挂在轨道上刮毛,也还存在一些尚题,主要是劳动强度比在 清水池中大,刮毛效果也不够理想,但可避免猪屠体进一步受到污 染。在权衡利弊后,本规范取消了可使用清水池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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