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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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33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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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9-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14、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工资料及经验 115"即可加入 3自检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3.3.3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2 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3 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3.3.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 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 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 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 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4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 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 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 的规定; 5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 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 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2~ 表C.0.16的规定; 6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 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 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 C.0.17的规定。

香格里拉钢结构施工方案3.3.5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7.1.1信息网络系统可根据设备的构成,分为计算机网络系统 和网络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7.1.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应按国家保密管理 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1.3网络安全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 查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安全保护等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7.1.4信息网络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 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配置文件; 2QoS规划方案; 3 安全控制策略; 4 网络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5 网络安全软件的相关文档。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7.2.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 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检测等。 采用融合承载通信架构的智能化设备网,还应进行组播功能检测 和QoS功能检测。 7.2.2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可采 用输入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使用相应的网络测试仪器。 7.2.3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0.1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 试,且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 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8.0.2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规定执行。 8.0.3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 项目应判为不合格;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 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的,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 链路或信道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信道 应判为不合格; 3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 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判为不合格; 4光纤链路或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该光纤链 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5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8.0.4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 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结论应判为 不合格;光缆布线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 复的,应判为不合格; 2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 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 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

享施工资料及经验 zhu115即可加入 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 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 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 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 为合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 合格。 8.0.5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2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3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 检,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抽 检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规定。 8.0.6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综合布线管理软 件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为检测 合格。 8.0.7电子配线架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连接关系与链 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并应按10%抽检。检测结果全部一致 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8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 规定外,尚应包括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评价项目可包图像清断度

表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11.0.8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 括用户分配电平图

12.0.1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2.0.2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 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12.0.3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 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 线上。 12.0.4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 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5主观评价时应对广播分区逐个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表12.0.5语言清断度主观评价评分

2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应取所有评价人员 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评价结果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6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当紧急广播包括火灾应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人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 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人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 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TD∕T 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pdf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4.0.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 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 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4.0.2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 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 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4.0.6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 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 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5.0.1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 统》QB/T4054的相关规定。 15.0.2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 为辅。 15.0.3日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 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5.0.4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检测结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石英谐振器一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01s/d; 2石英谐振器二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1s/d; 3子钟的平均瞬时日差在(一1.00~十1.00)s/d。 15.0.5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 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母钟的输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子钟与母钟的时间显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授时校准功能,检测结果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一级母钟能可靠接收标准时间信号及显示标准时间,并 向各二级母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标准时间信号时,一级母钟 能正常运行; 2二级母钟能可靠接收一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并 向子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一级母钟时间信号时,二级母钟能 正常运行; 3子钟能可靠接收二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无二级

16.0.1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 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 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 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 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 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 内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 时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 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 合格: 1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2输人非法值的处理; 3密钥存储方式; 4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书签版】辽2015J801:室外工程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7.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 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 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 确定。 17.0.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 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 能评测为辅。 17.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 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 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 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 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 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 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 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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