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 482-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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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 482-2011).pdf

ICS 93. 160 P57

藿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天津市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治理项目某标(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1]1号 文《关于下达2001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 顶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一2002)制定。 本标准共14章45节325条和7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总则、术语和符号、建筑物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基本规 定,以及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水闸、隧洞、跌水与陡坡、排 洪建筑物、农桥、量水设施等九类常用渠系建筑物(设施)的总 体布置、结构型式构造、水力设计、结构设计及其安全监测地基 与基础等。其中对水闸和隧洞两类建筑物只做出了其用于灌排渠 系时的具体规定,以避免与现行《水闸设计规范》(SL265 2001)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一2002)过多重复。对 农桥仅规定了灌排渠系管理范围内的桥梁应共同遵守的设计要 求,以及农桥设计等级及荷载标准,其具体设计应参照交通运输 部现行公路桥涵系列设计规范执行。对量水设施主要是规定了灌 排渠系量水测站布置、量水方法选择和量水设施选型及其结构设 计等,而量水设施的具体尺寸、量测误差估算和操作管理等应参 见《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21303一2007)等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 陕西省水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蕴崇刘斌陈莉陈武春 许晓会惠焕利李喜荣何不廉 王光春艾克明宋友海王长德 夏富洲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黄浩泉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

总则 术语和符号 3 2.1主要术语 3 2.2符号·. 5 建筑物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 3.1渠系建筑物级别划分 ? 3.2洪水标准 :基本规定 2 4.1建筑物类型选择 4.2总体布置原则 9 4.3结构设计计算基本规定 10 13 4.4地基处理原则 14 5 5.1一般规定 14 14 5.2总体布置 5.3结构型式和构造 16 5.4水力设计· 20 5.5结构设计 21 28 5.6地基与基础 倒虹吸管·… 34 6 6.1一般规定 34 6.2总体布置· 34 水力设计 37 6.3 结构设计 38 6.4 46 6:5 管座 6.6 细部结构设计

14.2监测项目 5 88 14.3监测方法 ?2 89 14.4监测资料整编 附录A荷载计算 .·· 90 97 附录B渡槽设计计算 105 附录C倒虹吸管设计计算.· 附录D涵洞水流流态判别及过流能力计算···· 117 121 附录E无压隧洞设计计算 129 附录F跌水与陡坡设计计算 附录G量水设施设计计算.·· 133 标准用词说明·..

1.0.3渠系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所在渠道工程总体设计、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一2008)。农桥的混凝土结 构设计也可执行现行公路系列设计规范。 1.0.6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使用时应注意引用下列标准可 能的最新版本: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一2008)。农桥的混凝土结

在灌溉或排水渠道系统上为了控制、分配、测量水流, 天然或人工障碍,保证渠道安全运用而修建的建筑物的总和

渠道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时所修建的桥式父 建筑物

以桁架拱或拱形桁架为主要承重结构的渡槽

渠道通过河渠、溪谷、洼地或道路时,敷设于地面或地下 具有虹吸作用的下凹式压力输水管道,

横穿填方渠堤、路基而埋设的具有封闭形断面的输水、泄 或交通建筑物。

2.1.8交通涵洞trafficculver

通行车辆或行人的专用涵洞。

干渠以下各级渠道首部用以控制引水流量的水用

用以安全排出渠道中多余水量的水闸

用以安全排出渠道中多余水量的水闸,

穿越山丘、高地开凿而成的具有稳定封闭形断面的输水、泄 水或交通通道

更上游渠道水流自由跌落再平顺流人下游渠道的建筑物

使上游渠道水流沿急流明槽下泄平顺流人下游渠道的建 筑物。

导引天然洪水径流安全汇人、排出、跨越或横穿渠道的建 筑物。

沿渠堤设置从顶部安全宣泄渠道中多余水量的开 筑物。

2.1.l8虹吸溢流堰siphonoverflowweir

沿渠堤设置利用虹吸作用自动快速宣泄渠道中多余水量的 筑物。

设置于明渠上能使通过其较长、规则收缩段的水流形成临界 态的专业量水建筑物,也称临界水深槽

2.2.2材料性能参数

Ko 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建筑物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

1.1渠系建筑物的级别,应参照GB50288一99渠道级别 标准,按表3.1.1确定,且不应低于其所在渠道的工程级别

表3.1.1渠系建筑物的分级指标

3.1.2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不应低于 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其有关建筑净空的相应 规定。 3.1.3在堤防上修建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 工程的级别。 3.1.4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合建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 级别应按合建中各个建筑物的最高级别确定。兼有多种用途的渠 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不同用途对应的最高级别确定。 3.1.52~5级的渠系建筑物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论证并报 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工程级别可提高一级,但防洪标准不予 提高。 1月 所处位置或者作用特别重要者。 2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者。 3初次采用新型结构者。 4大跨度或高支撑结构的渡槽。 5高水头或大落差的倒虹吸管、陡坡和多级跌水。

3.1.2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苏J/T18-2009(五) 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五)--LD系列自粘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其级别不应低丁 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其有关建筑净空的相应 规定。 3.1.3在堤防上修建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 工程的级别。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其校似

3.2.1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3.Z.1确正。

洪水标准应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空决完

表3.2.1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Z.2潮汐河口处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根据其级别应投 3.2.2确定。

表3.2.2潮汐河口外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2.3 防洪堤或挡潮堤上的渠系建筑物砖砌体施工组织方案,其洪水标准应不低于 在堤防的洪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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