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85-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GB/T 50585-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B/T 50585-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3.91M
标准类别:测绘标准
资源ID:198355
下载资源

GB/T 50585-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0585-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系统接地的基本型式。 13TN系统为最常用的接地系统,该系统供电回路如发 生故障,其故障电流较大,用断路器、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等保护电器来切断故障回路,该系统容易设置与整定。 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单独敷设后如有电气连接,保 护导体(PE)可能会有电流通过,使保护导体(PE)的电位提高,危 及人身安全,并可能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误动作,因此要保证 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电气上的隔离。 供电回路正常时,中性导体(N)与相导体均有电流通过,其总 电流失量和为零,为了保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靠动作,中性 导体(N)应接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E 14050的有关规定,对TN系统保护导体(PE)重复接地、重复接地 电阻值的规定(见本标准第11.2.4条)是考虑到一且保护导体 (PE)发生断线,而其后的电气设备和导体与保护导体(PE)(或设

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文发生短路或漏电时,降低保护导体(PE)对 地电压,并保证系统所设的保护电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 重复接地的自的,在于减少设备外壳带电时的对地电压。 4当现场供电条件为TT系统时,则勘察作业现场也宜采用 TT系统。该TT系统的接地故障电流较小,应在每一回路上装 设瞬动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TT系统可限制故障电压沿保护导体(PE)传导,也即减小敌 障电压的影响范围。当勘察现场从场外引接电源时,TT系统可 防止勘察现场外的故障电压沿保护导体(PE)传导至勘察现场的 电气设备外壳上,从而引发电击事故对于较大规模的勘察现场, 采用TT系统在现场内分设几个互不关联的接地极,则限制了故 障电压在勘察现场内传导的范围。 5:供电系统装设保护导体(PE)起到预防人身遭受电击的作 用,所以应保证其畅通,不充许装设开关和熔断器。保护导体 (PE)最小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 规定,自的是确保在发生接地故障时,能满足热稳定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联接的保护导体(PE)应 为截面不小于2.5mm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 导体(PE)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的绝缘多股铜线。 6为了保证中性导体(N)或保护导体(PE)不会因为接触不 良或断线使之失去保护功能而做出的规定。如果随意将中性导体 (N)或保护导体(PE)缠绕或钩挂,无法做到可靠连接,一日电气 设备绝缘损坏时,将会导致其外壳带电,威胁作业人员的人身 安全。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 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 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7本款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 导体(PE)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PE)直接连接,而非 串联连接,这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 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应 与保护导体(PE)可靠连接: (1)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配电箱(柜)等I类电气设备的金 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 的金属围栏; (2)电缆的金属护套、电缆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接线盒等。 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将电 气设备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分为0、I、Ⅱ、Ⅲ四类。其中0类设备 已渐趋淘汰。类别的数字不反映设备的安全水平,只反映获得安 全的手段。 工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 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设备固定布线 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绝缘失效时也不会 成为带电部分的设备。 Ⅱ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附 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对保护接地或依赖 设备条件未做规定的设备。 类设备: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进行防电击保护,而在其 中产生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 电气设备绝大多数为工类,如变压器、电动机、工类灯具等。 在勘察现场,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得采用工类设备,移动式和手 提式灯具应采用血类设备。

式中:RA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与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 电阻之和,(2);

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动作电流GB 41918-2022 生物安全柜,当保护电器为剩余 a 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为额定剩余电流动作电流 IAn(A)。

11.2.5为了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性和电压偏差,保

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安装和运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用电设备的电 源隔离和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需要。当熔断器是具有 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电动机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 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的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 其控制电器可采用低压断路器或与电动机类别相适应的隔离开 关。电动机的控制电器不得采用开启式开关。当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 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常用电动机未级配电箱中的电器规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附录C选用。 11.2.7当一个回路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其中一台用 电设备发生故障时,保护电器动作后会影响其他设备的使用。勘 察作业现场开关箱应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原则,以防止 发生误操作事故。同时各自供电回路应设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

11.2.8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和《建

11.2.8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和《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结合勘 察现场作业实际情况,为保障配电箱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 其装设位置的环境条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11.2.9考虑操作维修的方便性和防止地面杂物、溅水危害,并从 勘察现场作业环境现状出发,对配电箱的设置高度做出规定。 11.2.10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的有关规定,并参考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JGJ46的有关要求而制定,自的是保障配电箱正常的电器功 能配置和保护配电箱进出线及其接头不被破坏。

适应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条件”的规定制定的,电源进线不得 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主要是防止插头被触碰带电脱落时 造成的意外短路和人体触电遭受伤害的安全生产事故

11.2.1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简称剩余电流保护装量

电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主要用于电击防护和漏电火灾。 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选择、安装、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示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GB/T6829和《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 1装于末端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应选用无延时型产品,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 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 本款引自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46的有关规定。安全界限值30mA主要引自现行国家标准 电流对人和家蓄的效应第1部分:通用部分》GB/T13870.1

的有关规定。 2本款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察现场电气线路易受损伤而发生 接地故障,装设二至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起到防止间接 接触电击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以及缩小事故范围的作用。 勘察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装设二至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构成二级或三级保护系统。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主 可路额定电流值、额定剩余动作值、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满足选择 性的要求。 3由于临时用电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主要是为了 防止人体间接触电可能造成伤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T6829的有关要求,选择的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装置应是高速、高灵敏度、电流动作型产品;潮湿或腐蚀 场所选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的防溅型电器。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产品分为电子式和电磁式。当选 用电子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产品,根据电子元器件有效工作 寿命要求,工作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规定年限应进行全面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可否继续运行。同时,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 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还要同时设置缺相保 护:根据岩土工程察临时用电工程间断性特点作此选择性规定 11.2.14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勘察作业当需要设置场地照明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室外作业 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 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

11.2.15对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的防水性能,根据不同外界环

11.2.15对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的防水性能,根据不同外界环 境,增加IP等级对应规定,对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的选型作了 规定。

50582的有关规定:防护等级指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人 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制 订。IP代码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 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028的 规定,IP代码的第一位特征数学(数学0~6或学母X)表示防正 接近危险部件和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第二位特征数字 数字0~8或字母×表示防止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不要求规定 特征数字时,由字母“X”代替。 IP43的防护,能防止直径不小于1.0mm的固体异物进入,能 防淋水;IP54的防护,能防尘、防溅水;IP65的防护,尘,能防喷水

接近危险部件、防正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制 订。IP代码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 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028的 规定,IP代码的第一位特征数学(数学0~6或学母X)表示防正 接近危险部件和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第二位特征数字 数学0~8或字母×表示防止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不要求规定 特征数字时,由字母“X”代替。 IP43的防护,能防止直径不小于1.0mm的固体异物进入,能 防淋水;IP54的防护,能防尘、防溅水;IP65的防护,尘,能防喷水。 4、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IG46的有关规定,照明器具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破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 明器; (2)有爆破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 明器; (3)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4)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GB50194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46的有关规定,照明器具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破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 明器; (2)有爆破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 明器; (3)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4)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1.2.16由于岩土工程勘察经常是在一种较潮湿的环境中作业

所以本条规定其接触电压限值为24V,因此,特低电压回路不应采 用我国常用的36V电压,而应采用24V或12V电压。在潮湿环 境,不应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境,不应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11.2.17由于恶劣天气易发生断线、电气设备损坏、绝缘度降低 等事故,所以应加强作业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巡视和检查;为了保 护巡视和检香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正发生触电等人身安全事故,要 求巡视时应穿戴好个体防护装备。

11.2.18要求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和设备,主要是

全,防止设备和器材丢失的角度出发而做出的规定

11.3用电设备的维护与使用

11.3.1新购买或经过大修的用电设备,需要经过测试验证性能 和适用性。由于新装配的零部件表面咬合程度较差,需要经过磨 合,以达到各部件表面的良好接触,如果未达到磨合期满就满负荷 使用,会引起粘附磨损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1.3.2用电设备电源线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5013.1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 软线和软电缆》GB/T5013.4的要求;其截面可参照现行国家行 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附录C的有关 要求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 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 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 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11.3.1新购买或经过大修的用电设备,需要经过测试验证性能 和适用性。由于新装配的零部件表面咬合程度较差,需要经过磨 合,以达到各部件表面的良好接触,如果未达到磨合期满就满负荷 使用,会引起粘附磨损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1.3.2用电设备电源线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11.3.3本条对电动机使用与维护做出规定。

6本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

11.3.4本条对发电机组的安装与使用做出规定

1发电机房的火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天小、数量、用途 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2排烟管在机房外垂直敷设的管段,距机房墙小于1.0m或 高出机房屋檐的管段低于1.0m时,高温的烟气容易飘进机房与 油气混合产生易燃气体或污染机房的空气。 3要求供电系统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装置,目的是强调勘察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的一致性。

4要求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5保留原规范第11.3.5条,对原规范条文作了个别修改,

规定发电机电源与其他电源的电气隔离措施,自的是为 正发电机组不会与其他电源并列运行而发生倒送电,造成发 组烧毁安全生产事故

整为本条第7款,修改调整后本条共设7款,原规范该条除第5款 外各条款内容未做修改,仅将原规范该条第5款中的“开关箱”修 玫为“末级配电箱”。 1工类工具的防止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工具的基本绝缘,而 不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的安全预防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 在基本绝缘损环的事故中不能成为导电体。Ⅱ类工具的防止触电 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提供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没有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安装条件的措施,外壳的明显 部位有Ⅱ类结构“回”标志。Ⅱ类工具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 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绝缘材料外壳的手持式电动工具怕受压 受潮和腐蚀。Ⅲ类工具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 中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本款主要是为了防正机具长时间使用发生故障,同时也是 为延长机具使用寿命而要求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手持电动工具是依靠操作人员的手来控制,如果运行中的 机具失去控制会损坏工件和机具,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7手持砂轮机转速一般在1oo00r/min以上,所以应对砂轮 的质量和安装提出严格要求,以保证作业安全

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均有明确规定。采购、运输、存储、 使用和处置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了解 不同危险物品的化学、物理性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项 工作。

12.1.2因林区、草区、化工厂、燃料厂、加油站等场所

点,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均有严格的防火规定,勘察作 进人上述厂区勘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防火规定

12.1.4鉴于雷雨季节野外钻探作业防雷的重要性,将其

装置接地要求分开,单列本条。在雷雨季节四周空旷的场地 作业时,易遭受雷击,尤其是地势较高的空旷场地,所以要 上应设置防雷装置。

12.1.5危险物品的分类在本标准第12.1.1条及条文

做了详细叙述,本次修订将原规范该条文中“易燃、易爆、剧毒 窝蚀性等危险品”简化为“危险物品”。依据2014年12月1日 起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 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入负责管 理”等相关规定。 原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修订为《安全标志及其使用 导则》GB2894。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 提示标志四类。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警告标 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应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提 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 置禁止标志。

12.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

的灭火方式和手段不同,如有些物品可以用水处理,而有些物品遇 水发生剧烈燃烧或爆破,进而扩天事故危害。性质不同的化学品 如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一旦两者意外接触,立即发生化 学反应,引起燃烧或爆破事故。因此,为避免一种危险物品方一发 生燃烧或爆破,引起另一种危险物品爆破或燃烧,对性质不同、应 急处置措施相克的危险物品不得混放。 国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列》等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危险物品 的存储场所均有严格的规定,存储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防毒、防 潮、防泄漏、防盗和通风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存放 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 法和存储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特 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 在库外存放。 危险物品存储专用仓库的存储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测

.2.2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

为防正危险物品流失,建立危险物品储存、领取和使用记录是 非常必要的,双人管理、双锁存储、双人使用,便于管理人员相互监 督和核查危险物品的数量和去向。另外对能再次使用的剩余危险 物品做出相应规定,不得随意处置

.2.4废弃危险物品随意倾倒不仅会污染环境,而且可能

生有毒、有害物质,甚至会产生燃烧、爆破等事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危险 物品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按规 定处理后方可排放,如强酸、强碱经稀释或中和达到排放标准后 方可排放。

12.2.5本条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做出规定,如搬运和使用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非化纤类服装,防正产生静电;从 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辐射服,从事易燃、易爆作业以及使 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进行水、土试验时,应戴护 自镜、面罩或口罩,穿戴化学防护衣、安全鞋、塑胶围裙、橡胶手套 等防护用品,作业过程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期受到辐射性影响,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作业时间和个人清洁做出规定

12.2.8特殊试验项目需要使用放射性试剂或放射源时,

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 定。国家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等均有严格的规 定,放射源应放置在铅罩内由专人保管,放射源应由计量部门进行 更换,不得将放射源密封外壳打开,不得与人体直接接触

12.3.1本条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勘察作业现场的 消防器材设置提出了要求,包括临时工棚、仓库、办公场所、试验 室、勘察作业现场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勘察作业现 场、临时用房等设施,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消防 器材,如灭火器、集水桶、沙土等。消防器材应放在合适位置,便于 发生火灾时取用。临时用房包括临时工棚、仓库、办公场所、试验 室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第

3.1.2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

3.1.乙茶将火火器配直场所的火灭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 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 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内烷 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 等燃烧的火灾。 (5)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 勘察作业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主要为A、B、C、E类。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第 3.2.2条将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 三级: (1)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 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 群死群伤的场所。 (2)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 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 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勘察作业现场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可根据配置场所危险等 级、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现范》GB50140有关规定确定。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面积一 般不大于200m,火灾危险等级轻危和中危,设置2具灭火器即可 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因此,规定每个作业场所、临时用房不得少于 2具灭火器。

12.3.2考虑到临时用房内明火取暖容易引起煤气

订的条文中增加了“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火盆或无保护罩电炉

暖”的规定。 12.3.5不同易燃物品着火时,灭火方法不尽相同。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A类火灾(固体物 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 器或卤代烷灭火器: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 器、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 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抗溶性灭火器:C类火灾(气体火 灭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火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火火器、二氧 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D类火灾(金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 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带电物体火灾)场所应选择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 化碳火火器,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火火器。因 此,勘察作业现场不仅要配备足够相应的火火器材,而且还应定期 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免火灾发生时,采取不当措施 导致严重后果。 12.3.6将原规范该条文中“沼气”修改为“易燃易爆气体”,扩天 了防护范围;另外增加了恢复钻探作业的条件,对钻孔易燃易爆气

堵,通常可采用灌注高稠度泥浆或水泥浆进行封堵

12.3.8根据自前乙炔发生器在勘察作业中已经被淘汰使用的实 际状况,将原规范该条文中“乙炔发生器应有防回火安全装置”修 改为乙炔瓶应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并新增加了对作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防护要求。 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应先将作业场地10.0m范围内所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清理干净,并应注意作业环境中的地沟、下水 道内有无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以免焊渣、金属火星溅入引发火灾 或爆破等安全生产事故。 进行高空焊接、切割作业时,不得将使用后剩余的焊条头乱 扔,应集中存放,并在焊接、切割作业下方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2.4.1本条对避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装置的连接,接 闪器和引下线与绷绳的间距,接地体与绷绳地锚的间距分别提出 具体要求。

12.4.1本条对避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装置的

防雷装置避雷针的保护范围系指按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 滚球法是指选择一个半径为R的球体,沿需要防止雷击的部位滚 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被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只 触及接闪器和地面(包括与大地接触并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 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单支接 闪器的保护范围就可以确定。 避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宜 用焊接方式连接,搭接焊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圆钢直径的6

,采用螺丝连接时,应加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避雷装置安装时 应与钻塔绝缘良好。 接闪器避雷针宜采用铜棒,铜棒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采用 圆钢或钢管制作,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5mm,钢管直径不应小于 38mm。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金属裸绞线,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8mm,铜质裸绞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铝质裸绞线截面面 积不应小于35mm。 接地装置由接地体和接地线两部分组成。接地体可采用角钢 或钢管,角钢厚度不小于4mm,边长不小于40mm,钢管壁厚不小 于3.5mm,直径不小于25mm,数量不宜少于2根,每根长度不小 于2m。极间距离为长度的2倍,顶端距地面宜为0.5m~0.8m 也可以部分外露,但入地部分长度不小于2m。中性点直接接地系 统中,接地线和零线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接地线采用扁 钢时截面不应小于48mm²,采用圆钢时直径不应小于8m,采用裸铜 线时截面不应小于4mm,采用绝缘导线时截面不应小于1.5mm。 本条内容引自现行行业标准《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管井施工 操作规程》CJJ/T13中第5.4.3条的条文说明。 12.4.2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中第5.4.6条“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2”的 规定,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中第三 类防雷建筑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土壤含水量的大小直接影响接地 电阻值的大小,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当土壤不能满足接地电阻要 求时可采取加盐、木炭和水降低土壤的电阻值等措施。 12.4.3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对机械、电气设备防雷接地和重复接 地电阻做出规定。本条内容引自现行行业标准《供水水文地质钻 探与管井施工操作规程》CJJ/T13中第5.4.4条的条文说明。 12.4.4野外作业遇雷雨天气时,人们经常会跑到大树下避雨,大 树最容易遭受雷击,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以及高压线、高算金属构件 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可能成为雷电导体,因此,有必要提醒勘察作业

12.4.3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对机械、电气设备防雷接地和重复接

树最容易遭受雷击,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以及高压线、高算金 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可能成为雷电导体,因此,有必要提醒勘察

人员远离导电的金属构件或其他导电物体,不要在空旷孤立的大 树下避雨,以免雷电沿金属构件或其他导电物体引起人身伤亡 事故。

外业作业人员遭受雷击后,伤者若神志清醒、呼吸心跳自主 时,应就地平卧进行观察,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发生休克或心衰; 当伤者丧失意识或呼吸停止时,应立即采取人工呼吸或胸腔按压 急救措施

12.5.1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酿成

12.5.1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梢有不慎就会酿成 重天人身伤亡事故,所以,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常 用爆破物的性能,以及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爆破物品的安全知 识,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 岗从事爆破作业。

12.5.2爆破作业前不仅要进行爆破工程设计,而且要进行施工

组织设计,制定保证作业安全的措施。因此,要求爆破作业开始前 应进行踏勘,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提前采取控制 手段和措施,进而保证爆破作业安全。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 程》GB6722对爆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评估的内容均提出 了明确要求。

2.5.3本茶自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D67。刘地 贡条件复杂场地或水域爆破、爆破作业时,常规的爆破作业方案不 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应在爆破作业前,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 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 究,应制定专项爆破设计。

12.5.4国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区

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 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 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挥的必要性,对统一指挥和安全警戒措施做了规定。必要时作业 现场还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影响 范围。

12.5.6所有爆破作业场地均应采取安全警戒措施。爆破

能对周边人员和设施造成爆破冲击伤害,山区爆破、爆破作业可能 引起山体崩塌、危岩滚落等地质灾害,因此,爆破作业时除应采取 安全警戒措施外,尚应在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外的道路两端设置安 全标志,必要时还应派专人值守,以免非作业人员闯入作业影响范 围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12.5.7本条为新增加条文。爆破主线、连接线形成短路可能引

12.5.9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先通风、再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爆 破作业完成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区,在无机械通风的半 封闭洞室内进行爆破作业,等待时间不应少于20min以上,待炮 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人爆破区进行作业

12.5.10遇到复杂岩土工程条件时,岩土工程勘察经常采用探

探槽勘探手段,并对井、槽内遇到的孤石、块石进行爆破作业 钟情况下的不安全生产因素主要取决于能否认真执行安全生

12.5.11本条为新增加条文,要求对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11本条为新增加条文,要求对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应

12.6.1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对存在逸出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 (含污染土和浅层含气地层等)的场地勘察作业时,勘察作业人员 应遵守的安全防护做出规定。 1下班后在现场及时洗澡并清洗防护装备。防毒呼吸防护 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 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规定。 2勘察作业人员经常在勘察作业现场进餐、进食,当作业场 地存在逸出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含污染土和浅层含气地层等 时,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对勘察作业人员健康有重天影响 为避免“病从口入”,规定勘察作业人员不得在这类勘察作业现场 饮食。

12.6.2表12.6.2中数值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H

12.6.3在探洞、探井、探槽、矿井、洞穴内勘察作业,经常

如果停工时间较长,井、洞内有害气体集聚会使浓度升 重新进入时,应先检查有害气体溶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使用的氰化物、氯化物、砷化物、铬化物、浓酸和浓碱等。国家《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剧毒和腐蚀性药品的储存、使用均有 明确规定,良好的通风设施是剧毒药品操作室应具备的最基本 条件。

12.6.5试验室发生剧毒、腐蚀性药品意5

作有关,因此,要求作业人员使用毒、腐蚀性药品时应严格遵守 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接触剧毒物质时佩戴防护眼镜,要戴 上塑料或橡胶手套,如果手套有破洞,要及时更换,进行危险实验 时需要佩戴防毒面具。作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的化学性质,一且发 生意外,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当吸人剧毒气体,应首先切断 毒气源,加强通风排毒;当腐蚀性药品试剂喷酒到皮肤上时,应及 时用干燥棉纱擦除,并根据试剂的化学性质采用水或稀酸、稀碱中 和处理

使用时两人同时在场,做好接收和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日期、用途、 用量、剩余量和剩余物品的处置等信息,双人应同时签字确认,不 得一人单独接收和发放,严防剧毒危险物品流出作业场所,对社 会安定造成严重危害。

12.6.7本条对剧毒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后续管理作业

12.7.1根据2016年9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本条对在粉尘环境中工作通风和作业人员穿戴个体防 护装备做出规定,避免因劳动防护用品失效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 健康。

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对不同游离二氧化硅 含量情况下的矽尘含量,通风速度、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做出 了规定,而原规范条文仅对作业环境中空气粉尘含量作了规定,对 风源空气含尘量未作规定,对通风风速未做规定,碱室作业环境中 含尘量和含氧量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安全至关重要。考虑到采用 条文表述方式比原规范附录C使用更方便,因此,本次修订取消 原规范附录C,将附录C粉尘浓度测定技术要求修订为本标准第 12.7.3条。 风源空气含尘量、通风速度、工作面氧气和二氧化碳含量等指 标系依据《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煤矿安全规程》及《缺氧 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等标准和规程,结合岩土工程勘察实 际做出的规定。 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除应按规定穿戴相应的个体防 护装备外,更重要的是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尘综合措施。防尘综合 借施包括控制尘源、防尘排尘、含尘空气净化等三方面,可以通过 采取“水密风”等手段达到预防粉尘危害的目的

》GB5748中“取样时,占总数80%及以上的测点试样的粉尘 应小于2.0mg/m3,其他试样不得超过10mg/m3”而做出的 规定

并下和洞内工作面风速做出规定,条文内容系引自国家安全生产 行业标准《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

加工、筛分和磨片作业等均会产生粉尘。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 售主要是引起矽肺病,粉尘还可引起上呼吸道炎症,锰尘与铍尘可 引起肺炎,铬、镍、石棉粉尘易致肺癌。因此,条文根据《国家安全 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12.8.1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有严格要求,勘察作业应尽可能减少对作业现场的环境破坏,必要 时应变更勘探手段,如采用轻便勘探手段、工程物探、坑探、井探, 或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调整勘探点位置,尽量减少对作业现场植被 破坏。

备进行检查与维护,自的是提前做好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作业过程 中油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泵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冷却油,含铅废物,含氯化锁废物等均列 为危险废物。因此,本条对这类废弃物的处置做出了不得随意堆 放和丢弃的规定。

12.8.4为防止野蛮作业污染作业场地周边的环境和空气质量,

12.8.4为防止野蛋作业污染作业场地周边的环境和空气

规定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

12.8.5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碱类和剧毒废液。废弃物和废液应放置在专用存储罐内,以免造 成环境污染或对人体伤害。野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产生的废水排放 到城市污水管道内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酸碱类物质应经过中 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和油 类应分类集中存放.回收处理

8.6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噪声包括外业作业噪声和室内试验

声,因此,勘察作业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排放标准》GB12523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对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12.8.7本条为新增加条文。为保护作业人员不受噪声伤

内作业噪声标准做出规定,同时限定了噪声环境中连续作业

间。本条系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规定,作业人员每周工作 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5d,每天工 作不足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不足 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

13. 1 一般规定

13.1.1由于野外作业往往受客观条件限制,搭建临时用房存在 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搭设临时用 房作为宿营场所。在保证最小安全距离的前提下,生活区和作业 区应分开设置,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无污染、环境好的 临时住房。 野外宿营地一般指儿天内的短期宿营,由于住宿时间短,对住 宿条件要求不高,临时用房为各种帐蓬。但是宿营地的选址仍应 给以足够的重视,如果选址不当,遇恶劣气候条件或地质灾害时: 司样也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3.1.2规定临时用房应搭建在场地稳定、不易受水淹没、无不良 地质作用、周边环境无污染的地方。不得搭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 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区域内。临时用房的主体结构应无安全隐患。 选择宿营地时,不应选择在靠近河床或峡谷等低洼处,有崩 塌、危岩、块石掉落危险或雪崩可能的陡坡下或悬崖下;并应在保 证最小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靠近水源和燃料补给的地方, 应注意避开风口、雨水通道以及可能产生雪崩或滚石掉落等不良 地形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区。 夏季,宿营地点应选择在干燥,地势较高,通风良好,蚊虫较少 的地方。通常,湖泊附近和通风的山脊、山顶是夏天较为理想的设 营地点,森林和灌术丛也是较理想的宿营地。 冬季,宿营地点应视避风以及距燃料、设营材料、水源的远近 等情况而定。应避开易被积雪掩理的地点,避开崖壁的背风处,在 林区和雪地宿营时应先将雪扫净,在雪较厚的地方,应将雪筑实再

3.1:1由手野外作业任任受客观茶件限制,拾建临的用房存在 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搭设临时用 房作为宿营场所。在保证最小安全距离的前提下,生活区和作业 区应分开设置,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无污染、环境好的 临时住房。 野外宿营地一般指几天内的短期宿营,由于住宿时间短,对住 宿条件要求不高,临时用房为各种帐篷。但是宿营地的选址仍应 给以足够的重视,如果选址不当,遇恶劣气候条件或地质灾害时, 司样也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野外宿营地一般指儿天内的短期宿营,由于住宿时间短,对住 宿条件要求不高,临时用房为各种帐篷。但是宿营地的选址仍应 给以足够的重视,如果选址不当,遇恶劣气候条件或地质灾害时 司样也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3.1.2规定临时用房应搭建在场地稳定、不易受水淹没、无不良 地质作用、周边环境无污染的地方。不得搭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 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区域内。临时用房的主体结构应无安全隐惠。 选择宿营地时,不应选择在靠近河床或峡谷等低洼处,有崩 塌、危岩、块石掉落危险或雪崩可能的陡坡下或悬崖下;并应在保 证最小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靠近水源和燃料补给的地方

13.1.2规定临时用房应搭建在场地稳定、不易受水淹没、无不良

恋 火 选择宿营地时,不应选择在靠近河床或峡谷等低洼处,有崩 塌、危岩、块石掉落危险或雪崩可能的陡坡下或悬崖下;并应在保 证最小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靠近水源和燃料补给的地方, 应注意避开风口、雨水通道以及可能产生雪崩或滚石掉落等不良 地形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区。 夏季,宿营地点应选择在干燥,地势较高,通风良好,蚊虫较少 的地方。通常,湖泊附近和通风的山脊、山顶是夏天较为理想的设 营地点,森林和灌术丛也是较理想的宿营地。 冬季,宿营地点应视避风以及距燃料、设营材料、水源的远近 等情况而定。应避开易被积雪掩理的地点,避开崖壁的背风处,在 林区和雪地宿营时应先将雪扫净,在雪较厚的地方,应将雪筑实再

在雪上铺一层厚10cm以上的于草等措施,以防止雪受热融化。 本条第4款中的变配电室系指室外放置高压变电及配电设施 的构筑物。

13.1.3本条规定采用装配式临时用房应是由经国家工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得随意自行 制作或采购不合格产品。

13.1.4本条对临时用房的建筑材料,安全用电等做了具

而保证临时用房的质量。为作业人员提供有质量保证的临日 ,避免因临时用房质量带来得不安全因素。

13.1.5虽然临时用房仅供临时使用,但是要求其主体结构应具 备一定的安全性和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雪能力,并且应有一定的安 全防护装置和一定的舒适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作业人员一般的生 活需求。 13.1.6本条规定在建设场地内进行勘察作业需要搭建临时用房 时监时用房的房顶应有预防队物伤人毁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13.1.6本条规定在建设场地内进行勘祭作业需要搭建临

13.2.1从安全角度出发,要求居住临时用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但由于是临时住房,作业人员往往不够重视,经常图方便省 事把一些易燃易爆物直接存放在居住临时用房内,很容易引发安 全生产事故。从防火、防毒和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 对使用“三炉”做出了限制。特别是北方地区冬季,勘察现场居住 临时用房经常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房内违规点 火取暖等造成火灾或作业人员中毒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要 求临时用房应按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 器材。

13.2.2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对居住临时用房的建筑

火、劳动卫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保证居住临时用房的 和适用性。

13.2.4居住临时用房应满足消防安全距离和消防疏散通道的有 关要求,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应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 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材应放置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放置在灭火器材箱内,其顶 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灭 火器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外范围的地点。 13.2.5本条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居住的舒适度和从职业健康保 证措施的角度出发而提出的要求

13.3非居住临时用房

13.3.1本条规定非居住临时用房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时应

本茶规定非居住面时用房存胶有每、勿燃易爆物品时应 分类、分专库存放,不得统放在一个库中以免产生安全隐惠,并应 与居住临时用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于是非居住临时用房, 其使用和管理往往无规章制度约束,存放材料、物品随意性很大, 天部分无专人值守,当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时,如果管理不当 很容易造成失和中毒、火灾、爆破等安全生产事故

3.3.2本条明确了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房内的电

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房的供、用电设备安全提出要求, 规定这些场所不得采用明火照明,防止发生火灾、爆破等安全生产 事故。 爆破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的有关规定。在 满足生产工艺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开关、插座等防爆电气设备 的数量;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插座等宜布 置在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

13.3.3本条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临时用房

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从消防角 发,即使是不居住的临时用房也应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足够

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系指灭火器材的类型 应与因存放物品产生的火灾类型相对应, 13.3.4本条要求野外作业现场设置临时食堂时,选址应在远离 些污染源的地方,并应设置简易的排污设施,以免造成作业场地 的二次污染。使用液化燃气的食堂应将燃气罐放置在独立的存放 间,不得与食堂作业区或用餐区混放一起,并且存放间应有良好的 通风条件,以免因燃气泄漏造成火灾或爆破等安全生产事故。

相应类型的火火器材。相应类型的火火器材系指火火器材的类型 应与因存放物品产生的火灾类型相对应。

一些污染源的地方,并应设置简易的排污设施,以免造成作业 二次污染。使用液化燃气的食堂应将燃气罐放置在独立的 间,不得与食堂作业区或用餐区混放一起,并且存放间应有良 通风条件,以免因燃气泄漏造成火灾或爆破等安全生产事故

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DL/T 805.1-2021 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 第1部分:锅炉给水加氧处理导则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A.0.3本标准附录表A.0.3给出了三个危险性评价因

A.0.4根据本标准附录A.0.2公式的计算结果,按附录A

人们接受;当危险等级评价值在20~70时,则需要引起注意并加 强防范;当危险等级评价值在70~160时,则危险性较大,危害明 显,需要采取措施对作业条件进行整改;当危险等级评价值在 160~320时,则表明这种情况下勘察作业具有重大危险,危害也 大,作业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针对存在的重大风险 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当危险等级评价值大 于320时,则表明在这种作业条件下危险性特别大,如制定专门的 安全控制措施仍不能降低或消除风险,应该调整斯察方案

发生非常严重安全事故,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现象,应直接 为重大级危险源

门安全防护措施后能够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EJ/T 766-1993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但对有些重大 级风险,即使采取了专门安全防护措施,仍不能把风险降低到可接 受程度,此时应把该危险源判定为特大级危险源。为避免特大级 危险源安全风险,可采用变更勘察方案的手段

统一书号:155182·0518 定 价:36.00元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