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7.9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210663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DB32/T 4399-2022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pdf天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人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 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 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

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任人口规模相对应,开应与 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道路设置应付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 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 X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坡道的坡度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人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 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²/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 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 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 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 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 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 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 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 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 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 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 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 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10m。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 于2.00m。 5.2.2外廊、内关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 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 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 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 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 童馨滑的措施。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 于2.0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 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 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 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 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 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人口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散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 安全措施。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5无障碍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 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 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措施。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表5.3.2坡道的坡度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 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 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6.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3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 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 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 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6.2.1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 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 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届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 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 合格保证。 6.2.5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 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

于M5; 4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 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6.2.6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 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 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6.3.1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 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 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 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 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 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 的结构。 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 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 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 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 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 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 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 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 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 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 的结构。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 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关充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 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 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 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 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 应采取减振措施

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7。 7.2.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 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 积的5%。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 结露。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网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 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 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 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 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人户管的给水 压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 卧室。 8.2.81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 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 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 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 用的安全措施。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 (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 3. 2 的规定: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 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并泄漏的措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电梯井内。 8.4.8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 的净距要求。 8.4.9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 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 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 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 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 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 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火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 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 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 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 安全要求。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 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 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 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 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 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 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 于1.0m。 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梯并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 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 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 并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 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电缆井和管道并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 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 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蔬散 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 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 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蔬散 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 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 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1 确定。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

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 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6.1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7.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 应急照明。

JGJ/T 434-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含条文说明)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8.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 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8.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 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

10.1.1任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 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 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 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 措施。 10.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10.1.6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 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 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 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DB34/T 3344-201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 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 定性指标。

11.0.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峻 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1.0.2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 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 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峻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 员会。 11.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 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 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 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 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 处理的时限等。 11.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 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批准播 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 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 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11.0.6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 自改变其用途。

11.0.7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 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 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