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44-2015 广东省LED室内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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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44-2015 广东省LED室内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pdf

C. 2 ± 一般试验要求

C. 2. 1 试验目的

在短时间内发现受检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不可靠性。同时基于定性的可靠性评价DB41/T 1892-2019 普通干线公路扬尘治理要求,确 验产品的可靠性基本水平和在同样的应力条件下评价可靠性基本水平的优劣。

C.2.2试验的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测量应在环境温度为25℃土1℃条件下进行,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 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在测量前的稳定工作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土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电源电压应稳 定在土0.2%的范围之内。 在加速试验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土2%的范围之内。 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应不超过3%。 试验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光通量按GB/T24824规定的方法测量。

C.2.3受试样品要求

提交试验的受试样品应在批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检测合格。 试验前将受试样品高温保护装置断开,

C. 2. 4 试验条件

C.2.4.1试验环境要求

本项试验在高低温湿热试验箱和高温箱中进行。

C. 2. 4. 2 试验仪器

本项试验所需仪器主要有:高低温湿热试验箱,高温箱,积分球或者分布光度计,稳压电源,程 序计数器或者类似功能的设备。

C. 2. 4. 3 安装要求

试验时,如试验箱类型为强迫空气对流循环型,则试验箱内需有隔板或类似装置防止空气直接吹 向受试样品,箱内受试样品的空间摆放须能尽量避免造成产品局部过热情况,摆放尽量模拟实际使用 情况。

试验分基本试验和分级试验。

C.3.1试验分组与样品数量

DB44/T 16442015

C.3. 2定性可靠性评价

以可靠性验收试验为主,从定性角度评价产 品的基本质量可靠性的保障能力,用于进行快速的可 靠性设计验证和重大缺陷评估及早期可靠性保障, 从基本环境适应性、结构完整性、以及预期的工作 能力水平来评价和验收产品的基本可靠性水平 以 下的试验和评价项目

C. 3. 3 基本试验

基本试验包括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交变湿热、早期可靠性保障等试验 基本试验失效判据: 以下情况可认为受试样品发生失效: a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不亮情况; b)LED整灯光衰超过6%; c)LED整灯出现闪烁现象; d)LED光源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e)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 “蓝光”等; 注:受检样品若出现塑料外壳或类似部件软化变形等现象,试验不视为失效。 试验判据:受试样品无失效出现即认为基本试验通过(即基本试验每组不允许样品出现失效), 受试样品出现失效即认为基本试验不通过,基本试验不通过不能进行分级试验。

C.3.3.1 快速温度循环试验

C.3. 3. 2 随机振动试验

C.3.3.3交变湿热试验

C.3.3.4早期可靠性保障试验

试验方法按GB/T2423.34,GB/T5080,GJB899A,GJB450A,IEC62308,IEC61124相关规定

方法按GB/T2423.34,GB/T5080,GJB899A,GJB450A,IEC62308,IEC61124相关规定进

DB44/T 16442015

行。 试验条件: 室内设备:22只样品,在额定电应力条件稳态工作;电源:15秒开,15秒关,

室内设备:22只样品,在额定电应力条件稳态工作:电源:15秒开,15秒关。

分级试验采用极限应力敏感度试验。 分级试验失效判据: 以下情况可认为受试样品发生失效: a)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不亮情况; b)LED整灯出现闪烁现象; c)LED光源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d)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蓝 光”等; 注:受检样品若出现塑料外壳或类似部件软化变形等现象,试验不视为失效。 试验判据:受试样品在对应的试验等级下无失效出现即认为该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通过, 受试样品在对应的试验等级下出现失效即认为该试验等级的分级不通过。 试验方法:参照GB/T2423.22,采取步进应力进行试验,本试验属于破坏性试验,试验的 目的是评价产品可靠性的健壮性和裕度,并根据可靠性的健壮性和裕度进行分级。 试验条件: 1)试验应力:温度和电应力组合进行的综合应力试验 2)起始温度:85℃ 3)温度步进量:15℃ 4)温度应力步长:1h 5)电应力:试验期间进行电应力/电拉偏试验 基本试验合格后方进行分级试验。对1组样品,试验应力的施加顺序如下: 样品在试验全过程均输入1.1倍额定输入电压,从85℃、100℃、115℃、130℃,分4级逐级加温, 每级温度保持1h后测试,每一温度等级试验后,如出现失效,则停止该组分级测试。 在试验过程中,不对光衰进行测试。 分级试验温度高于电源声明极限温度+10℃时,将电源部分置于箱外,进行试验。 如样品具有温度保护装置或电路,则将温度保护装置或电路旁路,进行试验。 每一试验等级试验后,受试样品如出现失效,则停止下一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 分级洲试试绘性加下

基本试验:基本试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试验不通过,基本试验通过才可进行分级试验。 分级试验:对应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达到前一试验等级的可靠性等级;试验 的分级试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达到基本可靠性等级;对应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通过,则可靠性 核相应试验等级的可靠性等级,

C.3.6可靠性试验项目选取规则

电源和驱动不变(供应商不变,同一个产品系列,电路原理和拓扑结构不变,电源和驱动的主要 半导体器件和功率器件只是电参数的变化、只是功率变化);和光源不变(供应商不变,同一个产品系 列,封装形式不变,只是光效变化);和热管理结构不变或只是散热器同比例变化;和整体拓扑结构不 变。 一原型机: 初次申请,新产品设计定型和首次量产的LED照明产品,从没进行过可靠性和耐候性评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变化的,和/或生产工艺 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进行全项目的可靠性评测。 包括快速温度循环试验、随机振动试验、交变湿试验、早期可靠性保障试验、极限应力敏感度试 验。 一直接派生机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可划分为同 个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变的、制造厂只是在原标杆体系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型号或产品变更(与可 靠性相关的关键件不变)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不需再进行可靠性评测。只需要进行资料审 核和变更确认。 间接派生机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只是生产工艺 部分变化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需进行基本试验中的重大缺陷快速评估和分级试验。试验项 目为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和极限应力敏感度试验。 一扩展机型 初次或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不能划分为同一个系列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生产工艺不 变的、只是针对具体产品作了设计和工艺适当调整的LED照明标体系产品机型,需进行基本试验中 的重大缺陷快速评估、早期可靠性基本保障试验(拟合1000h传统试验)和分级试验。试验项目为快 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拟合1000h传统试验的早期可靠性基本保障试验和极限应力敏感度试验。 其他情形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 且需报管理机构或执行机构批准。

D.2申请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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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指标一制造厂组织能力与一致性评价程序划

本机构开展的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工作,可关 产品现场评价提供指导。

(1)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注册证明文件,下同),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均可 为“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出现场评价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制造厂如果存在以下情况: 个若关键过程(如设计或生产)全部外包,则必须对外包方现场进行评价: 全若只有部分外包,可将外包方作为供应商管理, 由评价组决定是否对外包方现场进行评价

D.3申请方/受评价方的权利和义务

D.3.1申请方/受评价方的权利

(1)与本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价时间。 (2)对参加现场评价的人员或时间安排有异议时,与本机构协商解决。 (3)有权对本机构的现场评价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D.3.2申请方/受评价方的义务

(1)按本机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2)为本机构提供保证现场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食宿安排; (3)为本机构现场评价组进入现场评价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为评价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人员。 (4)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 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机构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审查机构。 (5)按规定交纳现场评价费用。 (6)申请人有确保标杆体系产品符合现场评价要求的责任。

现场评价活动含现场评价申请的受理、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实施,出具评价报告,见图1。 现场评价包含通用质量保证能力和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两个部分,各部分单独评分,总分为100 分。 现场评价不做合格性评判,也不开具不符合项,现场评价报告和得分仅提供给管理机构作为进入 标杆体系产品目录评分的一部分,不对外公布。 申请方针对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的改进,不影响当次现场评价结果,

(1)确认现场评价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机构提交《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申请书》及其 等附件,签订合同; (2)在希望正式现场评价前1个月,申请方向本机构提交现场评价申请,并交纳评价费用。

D. 4. 2 文件评审

(1)审查机构对申请文件的齐套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套时,报执行机构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 充。在确认申请方已交纳现场评价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评价组。 (2)审查机构指定现场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申请文件审核。如果文件审核结论显示不满足具备现场 审核的条件,则不进行后续的现场评价。

0.4.3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评价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现场评价工作。

图D.1现场评价活动流程图

审查机构应将现场评价计划通知申请企业。同时将现场评价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 里由充足,由本机构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现场评价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评价方质量体系和标杆体系产品特点进行现场评价

划,包括拟制现场评价计划,并将经批准的现场评价计划提交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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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5递交现场评价报告

本机构审定通过后,向管理机构递交最终现场评

D.5列入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

(1)本机构将定期进行现场监督评价,以确认目录单位的标杆体系产品及其质量保证条件持续消 ,每年至少一次,每两次监督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标杆体系产品现场监督评价主要包括:

?验证通用质量保证能力的一致性和持续有效性; ★核查标杆体系产品与相关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一致性: 个核查目录产品顾客投诉及反馈情况。 (3)审查机构向目录企业发出现场监督评价计划和收费通知,目录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4)评价组实施现场评价,由审查机构将监督评价报告呈报管理机构,必要时再抽样提交检测机构 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 (5)必要时,本机构将进行不定期监督评价。

申请方/受现场评价方/目录单位在对本机构的结论、行为等有异议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

目录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关键标杆指标的设计、结构、材料或零部件发生变更 时,应向审查机构提出申请。必要时审查机构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若产品执行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应在标准或技术规范转换期内完成变更,否则不能继续列 入标杆体系产品目录

本机构严格执行管理机构的收费规定。

D.9.1制造厂现场的组织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评价检查表 D.9.2LED照明产品关键元器件清单 D.9.3LED照明产品关键标杆指标表 D.9.4广东省LED照明标杆体系工厂审查人日数核算规则

D.9.1制造厂现场的组织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评价评分表

系产品一致性两部分(详见附录),每部分所含 第一部分:通用质量保证能力(40分): · 质量管理体系 3分 · 产品及工艺设计开发 8分 采购与供方管理 8分 · 生产过程管理 10分 · 成品检验与交付 8分 · 持续改进 3分 第二部分: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60分): · 关键原材料与元器件一致性 20分 · 结构与标识一致性 5分 · 关键设备及工艺一致性 10分 · 标杆指标一致性 25分 0.9.1.2评分表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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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分包括若干小条款,每个小条款根据其与评价目的主次关系分别赋予一定的满分分值;每个 小条款细分为若干条目,每个条目后的括号内为该条目的满分分值。评价人员根据具体条目符合程度 给出得分值,完全符合条目要求得该条目括号内的全部分值,完全不符合要求给0分,部分符合优先 参照评分表相关栏目的“注”予以打分,其它情况视满足程度在0至满分分值之间打分。

D.9.1.3评分结果

制造厂现场的组织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评价由现场审查员得出评分结果,现场不予宣布,若制造 对最终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管理机构申诉,

第一部分:通用质量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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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234-2020 城市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程.pdfDB44/T 16442015

第二部分: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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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关键元器件清单 D.9.2.1LED照明可靠性与耐候性关键元器件清单

2.2LED照明安全、电磁兼容、性能关键元器件

D.9.3LED照明产品关键标杆指标表

JLZJ-JY-GL-002-2020 北京市普通公路交通工程日常养护预算定额(试行)4广东省LED照明标杆体系工厂审查人日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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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体系评定的工厂需接受到制造厂现场的主要针对一致性保障和质量控制的组织能力的工厂审 查。审核人日如下: (1)初次申请 1)工厂人员规模200人(含200人)以下,产品仅是室内LED类别*中两类(含两类)以下的, 审核人日3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1.5人日,产品一致性1.5人日);每增加2类产品(不包括增加 室外照明产品),增加0.5人日。 2)工厂人员规模200人(含200人)以下,产品包含室外产品,类别中两类(含两类)以下的, 审核人日3.5个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2人日,产品一致性1.5人日);每增加2类产品(也包括增 加室内的产品),增加0.5人日。 3)工厂人员规模200人(不含200人)以上,产品仅是室内类别中两类(含两类)以下的,审 核人日3.5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2人日,产品一致性1.5人日);每增加2类产品(不包括增加室 外产品),增加0.5人日。 4)工厂人员规模200人(不含200人)以上,产品包含室外产品,类别两类(含两类)以下的 的审核人日4个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2.5人日,产品一致性1.5人日);每增加2类产品(也包括 增加室内的产品),增加0.5人日。 (2)扩大 初次审查合格后: 一制造厂不增加产品类型,仅增加型号或产品变更,不再进行通用质量保证能力审核,仅审核 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为0.5人日; 一一增加产品类型的,需在产品试验合格后立即进行通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审查,新增 第1类:室内产品审查1人日,室外审查1.5人日,新增第2类开始每增加2类,审核人日增加0.5人 日。 (3)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复查 1)工厂人员规模200人(含200人)以下,标杆体系产品仅是室内类别中两类(含两类)以下 的,审核人日1.5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0.75人日,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0.75人日);每增加2类 产品(不包括增加室外产品),增加0.5人日。 2)工厂人员规模200人(含200人)以下,标杆体系产品包含室外产品,类别两类(含两类) 以下的,审核人日2个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1人日,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1人日);每增加2类产 品(也包括增加室内的产品),增加0.5人日。 3)工厂人员规模200人(不含200人)以上标杆体系产品,仅是室内类别中两类(含两类)以 下的,审核人日2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1人日,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1人日);每增加2类产品(不 包括增加室外产品),增加0.5人日。 4)工厂人员规模200人(不含200人)以上标杆体系产品,标杆体系产品包含室外产品,类别 两类(含两类)以下的,审核人日2.5个人日(通用质量保证能力1.5人日,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1人 日);每增加2类产品(也包括增加室内的产品),增加0.5人日。 (4)其他 其他情形,审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加审查人日和频次,但需报评定委批准。 注*室内产品类别:筒灯、球泡灯、射灯、灯管、室内其他标杆预备产品(杂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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