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218-202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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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218-202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6.2.1施工现场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日

6.2.2充电设备应符合以下规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并有合格证件和铭牌; 2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套器件齐全; 3 技术文件应齐全: 4 外观应完好,无变形、裂纹、锈蚀,无明显碰撞凹陷;

5应满足相应基本功能及客户需求的扩展功能6.2.3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淘汰及落后技术产品。6.2.4充电设备配套的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6.2.5电线、电缆、接地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6.2.6电能质量、电能计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6.2.7充电设备安全防护功能(含保护及报警功能)应符合技术服务协议要求。6.3过程检验6.3.1充电设备安装的基座地面和墙面承载力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4.1.16条和4.1.17条的有关规定。6.3.2设备安装和基座施工前,应对测量定位点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6.3.3设备安装前,应对基座及预埋件进行验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对超过尺寸偏差或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GB/T 42150.1-2022标准下载,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表6.3.3充电设备及基座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1水平度(一)1/100基座钢尺测量2平面尺寸(mm)±1018

续表6.3.3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3平面位置(mm)±50基座4基座顶标高(mm)±105平面位置(mm)±5钢尺测量6锚栓露出长度(mm)±57螺纹长度(mm)±56.4工程验收6.4.1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配建比例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4.1.1条和4.1.2条的规定。6.4.2监控及通信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6.4.3设备安装完成后,充电设备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5/100。6.4.4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满足相应基本功能及客户需求的扩展功能。6.4.5标志、标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指引、停车位和充电设备操作步骤等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标志、标线设置应醒目、牢固。19

附录A充电设施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表A充电设施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单位工程名称:设备型号:时间:分部工程名称:编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质量情况具备安装条件的充电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设备数量及电力负荷合本标准4.1.1条、4.1.2条的设施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出厂附件(合检查是否提供,是否同产品格证件、铭牌、附件备件、技术文件等)充电设备安全防护功能结合技术协议进行验收。主控(含保护及报警功能)项目除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要求充电连接器的结构、物外,还应符合GB/T20234.1、理尺寸、端子定义GB/T20234.2和GB/T20234.3的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基座地面承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5载力本标准4.1.16条的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安装的墙体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承载力本标准4.1.17条的有关规定。质量情况等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12345级配电箱(柜)控制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柜)50171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2电缆一般50168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3电线50575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接地装置50169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20

质量情况等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12345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DL/T5电能计量448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T6电能质量29316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T7监控及通信系统50312和GB5034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技术协议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要求充电设备通电检测充电状态指示是否正常9停车库(场)标志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10指引标志或标线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11停车位标志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般充电设备操作步骤项目12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标志13安装的墙体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实测值14允许偏差123456789基座水平度1/100基座平面尺寸(mm)±10允基座平面位置(mm)±50许基座顶标高(mm)±10偏锚栓平面位置(mm)±5差锚栓露出长度(mm)±5项锚栓螺纹长度(mm)±5充电设备安装垂直度5/100备注施工班组长现场监理意见安装单位盖章评定等级施工技术员单位工程负责人注:基本项目质量情况记录代号:优良:合格:不合格:X21

附录B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示例充电停车区图B.1露天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示例

流无电图B.2地下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示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总则 31 术语 32 充电设备功能 34 设计 35 4.1 充电设备设置 35 4. 2 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 43 4. 3 监控及通信系统 46 4. 4 标志标线设置 47 施工 48 验收 49 6.1 一般规定 49 6. 3 过程检验 49

的定义,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这 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等。充 电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壁挂式、车档式等;充电设备按 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 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 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 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 电桩”。

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等。充 电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壁挂式、车档式等;充电设备按 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 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 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 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 电桩”。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 电设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 共停车库(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 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 的充电设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月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 电设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 共停车库(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 气车提供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 的充电设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

全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果因为车辆 未能及时补充电能,不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 损失,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等。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或蓄电池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4自用充电设备主要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

位配建的充电设备。 2.0.5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 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各项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 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规范中“电动汽 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 式电动汽车。可充电电池中的铅酸类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释放 爆炸危险性气体,对于停车位而言,需考虑必要的防爆措施,不适 宜集中布置,因此本规范中“电动汽车”也不包含携带充电过程中 会释放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电池

3.0.3非车载充电机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

性。其中非车载充电机紧急停机时,在故障排除后需手动复位。 非车载充电机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人机交互、通讯 功能、记录、计量、刷卡付费、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 求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 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规定

4.1.1(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 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明确提出重庆市作为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 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 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 公里。 (2)高速公路充电区服务距离结合国内地方出台的文件要求 而规定。 《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中 提出“京津冀区域内G1京哈、G4京港澳、G6京藏、G45大广高速 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初步形成连通北京、天津及河北主要 城市,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京沪高速全线快速充电系统即将开通,全程1262千米,平均 单向每50千米一座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 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信部发布 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纯电动汽车续航 程乘用车为200~510公里、客车为200~715公里、货车为180~ 405公里、专用车为100~470公里。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提出加 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 务区内。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宜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置,充

4.1.2(1)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5)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场)包括室内车库、室外停车场 者是二者结合,本条要求停车位充电设备应按照其所属总量进

行配比。如:主城区某办公楼配建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为A,室内 停车位为B,其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置数量应不小于(A十B) X50%。 (6)根据停车位产权及充电设施实际使用状况,住宅项目要 求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因此一般以交流充电桩为主,非 车载充电机不做要求;社会服务类项目停车位由于其公共性,一 般使用频繁,管理上可能不具有盈利性,且投资偏高,建设的积极 性相对较差,因此该类项目对非车载充电机做出了最低要求;办 公、商业性项目考虑自身的便捷性和盈利性,以及高周转利用,都 会主动建设一定数量的非车载充电机,因此本类项目可不做要 求,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

4.1.3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并

4.1.3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 靠近配电室,供电线路最短,电力损耗最小;对于大型停车 (场),配套服务的范围较大,电动汽车停车区集中布置将造成 车后步行距离较长,给使用带来不便

4.1.5考虑各类停车库(场)使用性质不同,住宅类建筑附属

车库(场)内停车位属于专属停车位,可不考虑非车载充电机充电 区;其他类型停车库(场)内停车位一般流动性较大,为方便电动 汽车快速进出充电及管理,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区宜设置在停车库 (场)出入口附近。相对而言,目前电动汽车快充过程更容易发生 然烧事故,将同一个停车库项目的非车载充电机集中在同一个防 火分区,避免影响其他区域。

其他车辆停放及充电。

足的情况下,紧急时能够迅速为蓄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专用 停车位配置充电设备应具备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功能(即快充功 能);为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电池的使用寿命,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 能使用交流充电桩充电(慢充)

4.1.10充电设备一般没有防爆产品,其不能满足在爆炸危

境场所使用,所以充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 围以外,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充电设备与加油加 气站在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的 非防爆区的条件下,可以合建,因此主城区公用充电设备布置宜 结合加油加气站布置。同时充电设备其充电时工作电流较大,为 保证安全,充电设备安装时宜尽量远离爆炸危险场所

4.1.13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室等

4.1.13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由于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未 好而造成渗水,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短路 事故。

4.1.15为了节约空间,有效利用停车库(场)死角,充

优先靠墙或柱布置。根据国内市场上已经应用的充电设备调研 资料,通过对其外形尺寸的整理与统计,60kW非车载充电机平面 尺寸按800mm(宽)*550mm(厚)采用,120kW非车载充电机平 面尺寸按1000mm(宽)*650mm(厚)采用,交流充电桩平面尺寸 按450mm(宽)*330mm(厚)采用;考虑其安装方便和保证充电 时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空间,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 足够的距离,非车载充电机末端电缆相较交流充电桩规格较大,

实际操作过程不易弯曲,因此本条要求交流充电桩执行 求,非车载充电机不应小于400mm。

4.1.16充电设备基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厚度等,保证充电设

备固定牢固,满足设备锚固的要求,由于充电设备可能布置在花 池、绿化带内,为防止基座变形较大引起充电设备过大的倾斜或 位移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该类场地的基底应进行处理,避免不 均匀的沉降变形及位移

4.2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

设停车库(场)时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应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电气 设计时就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容量或者预留供配电系统的 安装位置,避免以后增加充电设备时再对电气系统进行大的改 造。在已建成的停车库(场)增加充电设备时,应对现有变电所的 容量进行校验,对变电所的配电设施进行核查,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达到要求。新建的停车库(场)供 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范围,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充电设备 末端配电箱和充电设备,包含充电车位“一桩一表”电能计量装置 (含表箱、电表),同时所需变电所和配电间、线路安装通道等应同 步纳入设计。路径应短捷顺直,避免近电远供、交叉迁回,并应与 配电网规划相协调

4.2.2电气负荷计算需要系数的取值需要进行天量的工程调

(1)当台数大于80台时,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可以取下 限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2)重庆市现阶段由于充电桩未实施峰谷电价,一般都是开 车回家后停车就充电,会造成充电时间集中,其用电与住宅用电 高峰重叠,同时系数也就偏高;如果后期充电桩实施峰谷电价,可 以分散充电时间,其用电不会与住宅用电高峰重叠,在这种情况 下,当充电桩与住宅用电共同变压器时,同时系数可以相应降低

4.2.3专用充电设备主要为专用电动汽车,如:警车、救护车

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服务,是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公共安 的部门使用,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所以负荷等级 当提高,按二级负荷供电,同时其配套的监控设备、照明设备也 按二级负荷供电,

4.2.5家用和大部分公用的交流充电桩一般容量为3~7kW,所

以采用交流电压220V供电的居多,部分以营运为主的交流充 桩功率可达42kW,其采用交流电压380V供电。非车载充电 是为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的装置,非车载 电机容量较大,所以采用交流三相380V供电

(1)低压配电系统中宜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2)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配 电变压器,且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3)改善三相用电设备的平衡度,使三相负荷平衡

4.2.10本标准是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I5

4.2.11非车载充电机一般功率较大,工作电流也较大,从变电

所引出线路可采用树干式配电,从终端配电箱(柜)、控制箱(柜) 引出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对于功率特别大的非车载充电机, 其从变电所引出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监控设备等重要负荷也 宜采用放射式配电。交流充电桩一般功率较小,工作电流也较 小,可以采用树干式或链式配电,但在条件允许时,从终端配电箱

(柜)、控制箱(柜)引出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当采用 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烟无卤等更高要求的线缆,则附设的充电设备配电线缆也不应低 于其要求。

计量及其它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 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 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 紧急处理。预留通信接口,此接口能够满足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指令,上传数据到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等要求

4.3.2充电设备监控系统作为智能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如果

建筑已经设置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就可以与 之共用软硬件资源,共用控制室,进而提高建筑物利用率,也可以 减少管理人员。

4.3.5由于监控系统的重要性,特别是为保证对充电设

控系统的正常工作,故宜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为减少投资、便于 管理,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安防监控系统或能源监控系 统共用,设计时考虑多个系统共用时的容量即可,

4.3.6新建停车库(场)设置充电设备时,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综 合考虑,电动汽车充电区和控制室属于比较特殊的区域,条件允 许情况下,宜对其进行监控,便于管理

4.3.6新建停车库(场)设置充电设备时,监控系统的设

合考虑,电动汽车充电区和控制室属于比较特殊的区域,条件 许情况下,宜对其进行监控,便于管理

4.4.2停车库(场)设置指引标志或标线且的是为了方便电动

4.4.2停车库(场)设置指

车用户方便找到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公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 场)服务对象不固定,应设置指引标志或标线,布置专用充电设 备的停车库(场)服务对象虽固定,但该类充电设备特殊性,不允 许其他用户随意使用,因此也应设置指引标志或标线。布置自用 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由于其私有性,一般很容易找到指定停车 位,因此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可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 标志或标线。

的标志主要是为了方便电动汽车用户快捷地找到相应的充电设 备,提高车库及充电设备的使用效率。自用充电设备一般为慢 充,由于其专属性,一般不用加以标志区分,如需区分,可参考本 条执行。

4.4.9该条参考《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GB2382

5.0.2目前多数充电设施是由设备供应商直接安装,日

5.0.2目前多数充电设施是由设备供应商直接安装,由于供应 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个工程建设质量很难满足相关规范 要求,因此本条要求承担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 资质。充电设施安装工程目前有两大类:一类是随主体同时安 装,此类工程的施工单位一般具有主体要求的施工资质即可满足 要求;另一类是单独安装充电设施,此类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具备 相应的安装工程盗质肌可

5.0.3充电设施建设

现场相关资料,熟悉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根据施工方法、机具设 备及当地的温度、风力等自然条件对充电设施的影响等因素编制 施工方案。

6.1.3施工和交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施工与验收的要 执行;工验收,应进行抽查,故制定此要求;当安装充电设备 量只有1台时,应进行检查。

6.3.3该指标参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有关规定及常见充电设备正常使用安装偏差要求总结 出来。

DB12/T 819.2-2018 城市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2部分:信息资源分类6.3.3该指标参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注:标准图集的修订及废止情况见建委文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目录

DB35/T 1895-2020 江河流域及城镇区域面雨量等级注:标准图集的修订及废止情况见建委文件

注:标准图集的修订及废止情况见建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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