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3-278-2017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排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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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监理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的发言草稿.pdf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

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力

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附件。 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 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 规定。 5.7.4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6.1.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 1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 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 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 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 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 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6.1.2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并要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6.1.4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6.1.5充换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通电设备质量验收和通电设备运行驶 收三个方面。 6.1.6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 关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 关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 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生收则,个年应成 1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工厂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 调试报告; 4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1.8工程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应组建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建设及验收 的相关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5.1.9工程峻工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应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 束后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6.1.1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确认发现的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 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6.2.1供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的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和《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规定; 2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 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3电气二次系统的接线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 4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 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 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5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 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5.2.2供电系统工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交流设

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的相关规定: 2高压和低压开关柜的型号、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的相关规定; 3低压母线及二次回路接线的接线、相序、导通性、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的相关规定; 4低压配线的接线、相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的相关规定: 5电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识、保护、电气绝缘电阻应达至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 录

6.3.1充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充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充电桩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 6.3.2交流充电桩的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规定; 2桩体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计量、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 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 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5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应根据相关标准

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6.3.3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 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2充电机外壳外表面应具有永久性铭牌,在相应位置应具有接线、接地及安全标志应符 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3充电功能、通信功能、人机交互功能、历史记录与查询功能、保护和报警等功能应 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 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5.4.1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行安装 5.4.2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 2供电监控应能实现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视和控制: 3充电监控应能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和管 理; 4安防监控应能实现对充电场站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 5电池更换监控应具备电池更换过程的监视、控制,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的 功能。

6.5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1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规定。 2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相

规定。 3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及钢结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 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 6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相关规定。 5.5.2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 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安全警告等标识; 2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及钢结构施工质量应对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3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的相关规定; 4灯具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的相关规定

6.6.1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 3相关土建施工记录及安装记录; 4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5验收申请文件。 5.6.2验收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如有设计联络会); 2设计变更书(设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效,由设计单位提交):

6.7.1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满足设计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及图纸相关要求; 2系统文件及资料齐全; 3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数量、配置均符合项目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 4验收结果满足验收大纲要求,项目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要求。 6.7.2无缺陷项目或差异项属于偏差,不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7.1.5充电场站充电设备用户可直接接触部分,不充电状态下不应带电:

7.2.1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照GB/T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 统之间的通信协议》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场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引导顾客按规定 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3充电场站收费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要求,并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用户; 7.2.4充电场站充电设备计价应准确,并在结算时明示费用明细; 中带品注险国海主主品然版

7.2.5充电场站费用结算宜采用网络支付,支付完成后,用户能够通过客

7.2.6充电场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 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2.7设备维护人员应掌握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动力蓄电池的基本知识,电动汽车构造 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充电设备检测、故障判断和处理。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 和岗位规范进行操作,

7.3.1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和附录D“充电桩硬件 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 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7.3.2运行维护人员每隔3个月需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 平稳运行。当软件系统有版本升级时,升级完毕后需要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 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7.3.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 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7.3.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 于3年。

附录A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图 A.0.1 单桩单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A

图A.0.2 单桩多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

附录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参考

附录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参考

附录C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附录 C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C.0.1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C.0.2单相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C.0.3三相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 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1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 21《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2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2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in Fujian

4充电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

4.2.1新建民用建筑须按本规范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4.2.2本条文主要规定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指标计算,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情况时,应将小数向 上取整。

4.2.3本条规定了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

系统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

4.3.1目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产品、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 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4.3.2~4.3.4标准化要求。 4.3.7非车载充电机应具有根据BMS系统的反馈信息以及充电过程信息,对充电系统及电动汽车进行 主动保护的功能。主动保护应具备以下保护但不局限于以下保护:BMS过温及低温保护,电池过温、 过压、过流保护,车辆接触器状态保护。并宜增加BMS系统反馈数据过滤能力,能过滤BMS反馈的 异常电度计量,异常充电指令以及异常状态。 4.3.8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容量最大一般不超过7kW,三相交流充电桩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40kW, 直流充电桩量按实际需求确定

4.4.1消防要求等同采用现行国家规范。 4.4.2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它管线损坏和检修时,损坏充电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4.4.3~4.4.4安装底座利于防水、清洁卫生,保护设备自身安全。 4.4.5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防火、防盗等。 4.4.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 相关规定。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区域场所,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5.1机动车库内楼地面应经久耐用和易于清洗,考虑到电动汽车将来发展会普及至各类型车辆而非 仅为微型、小型车,其结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因此规定此条要求;沥青容易积聚 静电,影响对充电设备的使用安全。 4.5.2汽车坡道及出入口均为经常有汽车出入区域,充电停车位需要人员操作且充电时间较长,因此 为保障车库(场)通道畅通及充电设备正常使用及使用人员安全,制定本条文规定。 4.5.3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行车安全,充 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4.5.4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措施,由于方法较多,不做更具体规 定。 4.5.5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安全,避免电机在恶劣环境中产生故障,对充电区域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室 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到气候条件影响,不利于设备使用寿命;为保护充电设备、方便电动汽车驾乘 人员使用,建议设置必要的防雨雪措施。 4.5.8指单个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其充电桩数不应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应大于10米。

1住宅小区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根据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单独设置变压器供

5.3.1本条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5.3.3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 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 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a)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b)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C)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d)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e)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5.3.5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大一相单相负荷补偿的要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 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避免产生谐振,

.4.1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去》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 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 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 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 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4.2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4.3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手机、IC卡、支付宝等等),方便公用充电桩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

5.5.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5.2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不设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 汽车充电桩。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充电设备正 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为重要。故一般情况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仅在充电设备数量 极少等特殊情况才允许不设。 5.5.3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值班室、其它弱电机房合用。监控室内可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选择配 置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并宣设置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容量宜 按3kVA亢余配置。监控室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便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常情况。 5.5.4充电监控系统通常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网络构成。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 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站,并接 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端通常指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中,因车载充电机的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

车进行充电的非止常状态。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视的主要目的是,让使用者了解储能单元 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充或定时、定量等充电方式。 5.5.5对充电设施安装场地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有利于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5.6.2本条为防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室外充电设备应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5.6.4充电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 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应大于42,重复接地一般不应大于102。 5.6.5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 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节能。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 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节能。

6.1.3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应有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其认证的有效性及真实性。 5.1.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 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 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 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 1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 没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 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经所在县(市、 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4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 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5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 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所在县 (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5.2.1本条明确了供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6.2.2本条明确了供电设备的验收要求。

5.3.1本条明确了对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6.3.2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的验收要求。

陶粒混凝土垫层施工工艺5.3.1本条明确了对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6.3.2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的验收要求。

6.3.2本条明确了非车载充电机的验收要求。

6.4.2本条明确了监控系统的验收要求。 6.5土建及其作 6.5.1本条明确了对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安装要求。 5.5.2本条明确了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要求。

6.4.2本条明确了监控系统的验收要求 6.5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6.5.1本条明确了对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安装要求。 6.5.2本条明确了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要求。

6.6.1~6.6.3本条明确了工程验收应提交资料目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 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 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7.3.1~7.3.4本条明确了充电设施维护应包括的内容。《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任何充电基础设 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 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

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 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五)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租赁 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报所在县(市、区)充 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NB/T 25072-2017标准下载,相关拆除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至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中,并逐步实 现与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对接更新。 (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 行升级改造。 (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 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等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 电运营服务,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可委托符合高压电工配置要求的企业,开展充 电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 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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