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7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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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7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pdf

ICS 43.020 T 47

GB/T29781—2013

GTCC-026-2019 机车单元制动器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花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以下简称充电站)的选址原则、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电能 计量、行车道、停车位、安全要求、标志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传导式充电的充电站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牛。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549一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8487.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9一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DL/T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裁充电

充电设备charging eguipment

a)不应妨碍充电站的发展,要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供电电源进线的一侧。 c)1 供电电源进线、出线方便。 d)设备运输方便。

GB/T 297812013

.2.1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容量和重要性,可选择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 a)配电容量大于等于5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双路10kV电源供电方式。 b)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kVA、小于5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方式,根据具体情 况可采用10kV或0.4kV。 配电容量小于1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0.4kV供电方式。 .2.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的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2.3充电站供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的要求;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GB50053的要求;低压配 电部分应符合GB50054的要求。 .2.4用于充电站的配电变压器宜采用Dynl1联结方式。 .2.5充电站在公用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 b)谐波电压限值不应超过GB/T14549—1993中第4章规定的允许值。 3遥滤由流金连值不前超过GB/T145491993中5152的规宝

推的规定 .1.2非车载充电机

7.2.1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充电车辆停放和充电人员操作。 7.2.2在多车同时充电时,各充电机及车辆应不影响其他充电机、车辆的充电。 7.2.3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应安装防雨、雪的顶棚。 7.2.4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内时,为防止温度过高,宜安装通风设施。 7.2.5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7.2.6充电设备的布置宜尽量缩短充电电缆长度,以节约材料和能耗,

7.2.1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使于充电军辆停放和充电人员操作。 7.2.2在多车同时充电时,各充电机及车辆应不影响其他充电机、车辆的充电。 7.2.3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应安装防雨、雪的顶棚。 7.2.4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内时,为防止温度过高,宜安装通风设施。 7.2.5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7.2.63 充电设备的布置宜尽量缩短充电电缆长度,以节约材料和能耗,

8.2. 1 基本功能

8.2.1.1充电监控系统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咨 处理,以及数据的存储、显示和统计

1.1充电监控系统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 ,以及数据的存储、显示和统计

8.2.1.2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监控系统由监控主站、监控端及通信网络构成 8.2.1.3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充电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 查询和统计等。 8.2.1.4监控终端(在本标准中特指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采集充电设备状态及充电运行数据, 上传至监控主站,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

8.2.2.1充电监控系统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应以满足现场充电设备和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为原则。 8.2.2.2系统硬件、软件的配置应满足系统基本功能要求和性能指标,保障系统运行的实时性、可靠 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充分考虑可维护性、可扩性要求。 8.2.2.3充电监控系统的局域网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保证系统网络 安全。 8.2.2.4系统的每一个操作功能应设置独立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密码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系统应 具有操作日志,记录所有受控操作发生的时间、对象、操作员、操作参数等信息。 8.2.2.5系统运行的关键部件应采用余设计。

8.2.3监控室的布置

8.2.3.1 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在一层平面,并且应为相对独立的 单元。 8.2.3.2 监控室宜与充电场所毗邻布置。 8.2.3.3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布置,如与高压配电室相邻,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8.2.3.4 监控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2.3.5 监控室门的位置和数目应考虑操作员的人数以及与监控室外的功能区域的联系,并满足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如消防)的要求。 8.2.3.6窗户设置应在操作员的视野之内,窗户的尺寸大小或视频监视设备的配置应能使监控室的操 作者对充电场所的环境一目了然。

供电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和记录供电系统运行信息,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设备运 进行监视和控制

充电站的电能计量包括两部分: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

充电站与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

9.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

9.3.1交流充电桩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交流电能表计量,安装在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之间。 9.3.2非车载充电机宜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直流电能表计量,安装在非车载充电机直流输出端和 电动汽车之间。

10.1依据充电站规模和充电设备的布置,行驶道可按单向或双向考虑。 10.2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10.3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10.4停车位布置原则: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 10.5应考虑设置适当数量的临时停车位

11.1.1建(构)筑物的防火

11.1.1.1充电站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 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第3章的规定。 11.1.1.2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1.1.1.3监控室、办公室、休息室的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向外开启;门应通向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场 所;非抗爆结构设计的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方向设置。 11.1.1.4电缆从室外进人室内的人口处、电缆竖井的出人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 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 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a)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b)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1.2电力设备的防火

11.1.2.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筑物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GB50229一2006第11章的规定。 11.1.2.2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5027的有关规定。 11.1.2.3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1.1.2.4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 刺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11.1.2.5根据不同的储能装置,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如没有专用灭火器,应根据起火物质特性配备用 于隔离的措施(如干砂覆盖)。

11.1.3消防设施及警报装置

11.1.3.1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11.1.3.1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11.1.3.2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其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

11.1.3.3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 11.1.3.4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11.1.3.5灭火剂的选用应以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体影响为原则。 11.1.3.6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发生火灾或受到火灾威胁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1.1.3.7室内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器

1.1.4.1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应符合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11.1.4.2水喷雾灭火系统应符合 GB50219 的有关规定。

市政工程XX大道软基处理施工方案11.1.5消防供电及照明

11.1.5.1消防水泵、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级负荷供电。 11.1.5.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 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1.1.5.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1.5.4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蔬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1.1.5.5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照度值的10%。 11.1.5.6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1充电站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DL/T620的有关规定。 11.2.2充电站配置专用电力变压器时,电力线宜采用具有金属护套或绝缘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 充电站,电力电缆金属护套或钢管两端应就近可靠接地。 11.2.3信号电缆应由地下进出充电站,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处应加装相应的信号避雷器,避需器和电缆 内的空线对均应作保护接地,站区内不应布放架空缆线。 11.2.4充电站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避雷器的接地端均应做保护接地,不应做接零 保护。 11.2.5电气设备内部防雷地线应和机壳就近连接

11.3.2应尽可能提高充电站

,1充电站圾 3.2应尽可能提高充电站 中对充电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3.3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设 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充电站。

JTS 111-2013 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电站设有使 尽可能提高充电站设施! 辆、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充电站应在醒目位置明确提供以下信息: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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