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126-2020 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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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126-2020 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pdf

ICS13.020.10 CCS Z 04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

海林市城乡社会福利中心消防泵房施工组织设计L/T21262020

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

Technicalguidelineoncarbonemissiontradingforpower generationenterprises

DL/T21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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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电力行业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4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大唐碳资产有 限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 表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志轩、潘荔、张晶杰、郭慧东、孟清、徐微、魏子杰、张念武、冯田丰、 姚艳霞、胡永飞、郑守忠、崔宇、宋扬、刘汉武、张杲、施炜、张建宇、王昊。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 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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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管理体系、工作实施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属自备电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2132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30733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151.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 DL/T568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904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HL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 颠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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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碳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 维护碳交易市场秩序、确保按期履约的原则。

发电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碳交易管理体系,选择合适的碳交易管理模式,设置与之适应的组 制定碳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碳交易工作流程见附录A。

5.2.1发电企业碳交易管理模式可分为下列类型: a)自行管理。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碳交易工作。 b)集中管理。拥有多家发电企业的发电集团,集团公司层面设立或明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所属 发电企业碳交易工作。 c)委托管理。发电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开展部分或全部碳交易工作。 5.2.2发电企业可采取5.2.1中一种或多种管理模式组合,或创新管理模式。

业应建立权责明晰、简洁高效的碳交易组织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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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配合第三方核查; 6)制定、上报和落实碳交易资金计划; 7)开立碳交易相关账户,提供交易资金,配合实施交易,完成履约。 1)减排企业: 1)落实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CCER开发归口部门: 2)委托和配合碳资产管理公司开发CCER,执行监测计划,配合第三方审核; 3)开立CCER交易相关账户,配合实施交易。 碳资产管理公司: 1)为控排企业提供碳排放核算、监测计划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配额盈缺测算、协 调第三方核查、清缴履约等服务; 2)制定交易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3)实施经审批的交易方案; 4)为减排企业提供CCER开发与交易服务。

发电企业将部分或全部碳交易工作委托给外部机构的,应明确服务范围,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可参照自行管理或集中管理模式设置。

发电企业碳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碳排放管理办法; b) 碳排放监测管理办法; c)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管理办法; d)碳交易管理办法; e) 碳交易岗位管理办法; f) 碳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g)碳交易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

发电企业碳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碳排放管理办法; b)碳排放监测管理办法; c)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管理办法; d)碳交易管理办法; e)碳交易岗位管理办法; f)碳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g)碳交易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

发电企业宜制定碳交易工作近期计划,包括碳排放控制目标、节能和减少碳排放措施、排放 配额测算、配额和CCER交易以及资金计划、履约安排等,

发电企业宜制定碳交易工作中长期规划,包括企业减少碳排放潜力挖掘、发电结构调整、碳打 和总量目标制定、低碳技术研究及应用、碳资产经营策略研究等。

发电企业应持续识别并遵守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

6.2监测、报告与核查

6.2.1.1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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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应识别核算边界并监测核算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 放、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

6.2.1.2监测计划

6.2.1.2.1发电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按时报送碳交易主 管部门备案。 6.2.1.2.2监测计划应明确企业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数据、配额分配相关数据的确定方式等。 6.2.1.2.3发电企业应按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如企业实际情况与监测计划发生偏离,发电 企业应按照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修订监测计划。

6.2.1.3.1排放因子法

依据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 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 称《核算报告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水

表1排放因子法排放计算排放量所需数据监测

6.2.1.3.2在线监测法

采用有关 化碳排放量: 使用在线监测法的发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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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见附录B。

6.2.1.4配额分配相关数据

6.2.1.4.1供热比宜按DL/T904计算,也可按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供的方法计算。 6.2.1.4.2供热量通过计量设备监测获得,计量点宜选择在发电企业出口端。 6.2.1.4.3对于纯发电企业,供电量等于发电量与厂用电量的差值;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等于发 电量与发电厂用电量的差值。发电量、厂用电量和发电厂用电量应按DL/T904计算。

6.2.1.4.1供热比宜按DL/T904计算,也可按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供的方法计算。

6.2.1.5设备检验

6.2.2.1核算和报告原则

发电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应信息准确、内容完整

6.2.2.2核算和报告流程

发电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流程宜分为资料收集、数据核算、报告编制、内部审核、报告 步骤,核算资料清单见附录D。

6.2.2.3核算方法

发电企业依据《核算报告指南》中的公式分别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购人的电 力产生的排放,确定碳排放核算主数据源,并与其他数据源交叉比对,数据源之间的差异应能合理解 释,排放量计算应合理、准确。

6.2.2.4核算结果

核算结果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监测计划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核算报告指南》格式和内容要求,报告内容见附录E; b)补充数据表应符合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要求; c)监测计划应按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计划模板及发电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6.2.2.5核算分析

发电企业可根据核算结果开展数据分析,可包括下列内容: a)历史数据对比纵向分析: b) 按区域、公司、机型等分类开展横向对比分析; c) 减少碳排放潜力分析; d)配额盈缺及履约成本分析。

6.2.3配合第三方核查

6.2.3.1基本要求

发电企业应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工作,

工业建筑施工方案模板--(精选)--03--(21套)DL/T21262020

数据表和监测计划等文件,如实反映企业排放情况。 6.2.3.1.2发电企业应按《核算报告指南》及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第三方核查资料 清单见附录F。 6.2.3.1.3发电企业应指定专人与第三方核查机构联络,配合核查机构文件评审,安排熟悉生产工艺和 设备运行的人员配合现场核查,及时解答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疑问。 6.2.3.1.4第三方核查机构提出的要求超出其工作范围时,发电企业可拒绝并说明原因。 6.2.3.1.5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发电企业应查找原因,及时改正并补充相关文件。 6.2.3.1.6发电企业应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如存在异议,应及时沟通,达成一致; 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碳交易主管部门申诉,

6.2.3.2报告提交

发电企业应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及监测计划等文件与核查报告保持一致,签字盖 章后按时提交碳交易主管部门。

发电企业宜每月预测配额量,与同期排放量对比,测算配额盈缺,为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提供 据,配额盈缺测算表的制定见附录G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方案6.4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宜制定开发计划,委托碳资产管理公司或外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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