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J 11-2016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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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 11-2016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J10647—2017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powersupplyand distributionfacilitiesinresidentialdistricts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东方明珠城1#、3#、6#、7#楼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工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powersupplyand distributionfacilitiesinresidentialdistricts

主*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7年1月4日

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

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 准,*号为DGJ32/TJ11一2016。修*替代原《居住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标准》DGJ32/J11一2005,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现批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权 准,*号为DGJ32/TJ11一2016。修*替代原《居住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标准》DGJ32/J11一2005,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4日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在总结多年来房屋鉴定工作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 建科(2016)313号)的要求,*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 意见,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一2005的 基础上完成了修*工作。 本标准共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 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5设备选型;附录A~附录C。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电力 公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 溃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 广场B座4楼:****:210036),以供今后修*时参考。 本标准主*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作锋颜庆国黄清金农丁晓 潘志新刘凌燕范洁陈辉陆伟伟 付慧霍尧 陈霄姚康宁徐金玲 侍红兵鲜开强王秋军孙泰龙 主要审查人:王幸强樊其龙王晓虎田兵汤杰 金孝权王俊

主*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作锋颜庆国 厂黄 清金农丁晓 潘志新刘凌燕 厂范 1 洁陈辉陆伟伟 付慧霍尧 陈 霄女 姚康宁徐金玲 侍红兵鲜开强王秋军孙泰龙 主要审查人:王幸强樊其龙王晓虎田兵汤 广杰 金孝权王俊

总则 +++*+* 术语 2 基本规定 供配电系统 V 4.1 负荷分级 h 4.2 负荷计算 6 4.3 居住区供电 4.4 配套设施 V 4.5 配电装置接地 11 4.6 电能计量· 11 4.7 智能化要求 12 设备选型 14 5.1 中压设备 14 5.2 低压设备 16 5.3 直流电源系统 16 5.4 计量表箱 17 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20 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5 附录C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41 引用标准名录 44 条文说明 45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 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

.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2.0.1居住区residentialdis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 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 设施

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 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 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配电室distributeonroom

将10(20)kV变换为220V/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 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 置

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 (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 设施。

将10(20)kV电压变换为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 配电变压器”,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干式配 电变压器。

安装于户外,有外箱壳防护,将10(20)kV变换为220V/ 380V,并分配电力的配电设施

完成配电系统中低压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的电气连接 设备。

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十线的馈送容量与低压用 荷之比值

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工 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 的专用供电装置。

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米集系统poweruserelectrio

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 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 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 信息交互等功能。

5.U.T 居任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付告江办省发展规划发区项 电网规划。根据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应同步规划 35k~110kV变电站、10(20)kV开关站、环网箱、配电室及 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 3.0.2居住区的供配电方式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及负荷性质, 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采用成熟、有 效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损为目标,满足居民生 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电网规划。根据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应同步规划 35k~110kV变电站、10(20)kV开关站、环网箱、配电室及 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

.0.之 居任区的供配电力式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发员何性质 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采用成熟、有 收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损为目标,满足居民生 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设备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策,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节能环保型的设备,严禁便 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0.4居住区应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条件的居住区,应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4.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的不同,

4.1.1根据居任区内建巩物及配套设施贝荷性质的不同,可分 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高度为50~100m或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 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2工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 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4人防工程汽车库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 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 5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 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 明、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安防系统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 的负荷。

4.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19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的电梯。 210~18层二类高层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 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3Ⅱ、Ⅲ类汽车库。 4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5人防工程汽车库重要的风机、水泵、正常照明、电动防

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6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他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均

区域性时增压录厉、省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他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均为 三级负荷。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 的负荷另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 系统。 2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 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 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4.3.2中压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一般采用10kV供电,20kV专供区域则采用 20kV供电。 2居住区宜采用开关站、配电室供配电设施形式供电。对 于区内无一、二级负荷的零星(1~2栋)多层住宅建筑,可采 用配电室供电,只有当建设配电室确实困难,方可采用箱式变电 站供电,零星(1~2栋)多层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可采用柱上变

压器供电。各种不同形式住宅建筑的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详 见本标准附录A。 3中压电缆截面积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 且按表4.3.2进行选择

京东方设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4.3.2中压电缆截面积

1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 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 29层及以下的建筑住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 电;10~18层的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 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宜采用分 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 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3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 4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5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 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6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 小于15%。 7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积应力求 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且按表4.3.3进行选择。

表4.3.3低压电缆截面积

建筑面积较大及设有供生活所需的特殊大功率用电设备的住宅按需

GB/T 3098.23-2020 紧固件机械性能 M42~M72螺栓、螺钉和螺柱.pdf8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 压线路共用一路。

4.3.4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设置母联:配电 室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 母联;环网箱、箱式变电站采用单母线接线。 2具备2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配电室低压应采用单母线 分段接线,并装设母联开关

4.3.4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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