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22-2022 核动力厂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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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102/22-2022 核动力厂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设计.pdf

核动力厂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设计

(国家核安全局2022年11月2日批准发布)

核动力厂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设计

(2022年11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2年11月2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防腐蚀工程安全交底,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4.5工艺辐射监测系统 4.6压缩空气系统 30 4.7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33 4.8照明系统 41 4.9起重设备.. .43 4.10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和控制系统 .45 4.11除应急电力系统外的应急动力供应系统 51 4.12应急电源和替代电源的支持系统 55 4.13其他系统 59

核动力厂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设计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有关条款的说明和细化,目的是给新建核动力厂辅助系统和支持 系统的设计提供指导。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可作为在役核动力厂设 计修改和安全审查的参考

1.2.1本导则适用于为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 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设计。其他类型或采用革新技术的反应堆 设计可参照本导则,但应经过细致的评价和判断。 1.2.2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详细清单见本导则2.2。本导则的 范围不包括这些系统具体设备(如换热器等)的详细设计。

2.1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功能

2.1.1核动力厂有以下主要系统:反应堆冷却剂系统、蒸汽 动力转换系统和发配电系统、专设安全设施,以及用于设计扩展 工况的安全设施。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用于支持核动力厂主要系 统执行其功能,以保障其运行(如提供动力、服务气体、服务用 水、压缩空气、供暖通风与空调、燃料和润滑剂等),或者为核 动力厂的运行提供服务(如通信、照明、升降物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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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可直接或间接地为实现安全功能 提供支持,例如保证重要支持服务(提供动力、压缩空气、动力 电源和润滑油),为安全系统或用于设计扩展工况的安全设施提 供支持。

2.2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范围

本导则考虑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如下: (1)通信系统; (2)热传输系统; (3)工艺取样系统和事故后取样系统; (4)工艺辐射监测系统; (5)压缩空气系统; (6)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7)照明系统; (8)起重设备; (9)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和控制系统; (10)除应急电力系统外的应急动力供应系统; (11)应急电源和替代电源的支持系统; (12)《规定》中未明确说明但通常归为辅助系统或支持系 统的其他系统。

3.1.1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设计应有助于实现核动力厂的 基本安全功能。这些系统的具体设计根据厂址条件、反应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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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和运行条件而有所差异。 3.1.2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可靠性应与其对安全的重要性 相匹配,因此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及其设备的安全等级应考虑如 下方面: (1)所支持的系统或设备的安全等级: (2)所支持的系统或设备所实现的安全功能,以及需要辅 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或部件运行的安全功能; (3)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失效的后果。 3.1.3每一个提供重要支持服务的系统的容量、自持时间、 可用性、稳健性和可靠性应与其对应的安全功能相匹配,能够满 足所支持的系统的最大化的必要需求,并有恰当的裕量。 3.1.4对于依靠非能动安全系统的核动力厂,可根据其安全 系统配置确定支持安全功能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 3.1.5安全功能的执行不仅取决于执行安全功能的主要系统 的可靠性,也依赖于支持主要系统执行安全功能的辅助系统和支 持系统的可靠性。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可靠性和设计要求应与 其所支持的主要系统的可靠性相匹配。对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 设计审查的详细程度应与其所支持的主要系统相一致。其设计还 应适当考虑《规定》中对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基准的要 求。

自持时间指系统可以自主地(即当其他系统失效时)持续运行的时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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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详细描述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所实现的安全功能,以便确 定每个安全重要设备和部件的安全等级

3.5.1应考虑起源于场内并会损害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构筑 物、系统和部件性能的内部危险。通常考虑的典型内部危险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高能管道破裂; (2)重物坠落; (3)内部飞射物; (4)火灾和爆炸; (5)水淹; (6)电磁干扰。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免受内部危险效应的影响: (1)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构筑物、系 统和部件免受高能危险影响(内部爆炸、内部飞射物、管道甩击 喷射、重物坠落),或将其设计成能够承受这些危险产生的载荷 或载荷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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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用以支持缓解设计基准事故所必需的系统运行的辅助 系统和支持系统应设计成能够承受或者防护设计基准外部危险 效应,或防止产生共因故障。这些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设计要 求应与此类缓解系统的设计一致,并应适当考虑辅助系统和支持 系统的性能。 3.6.2如任一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自身故障会影响到3.6.1 所述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运行,则这些物项应设计成能够承受 或者防护设计基准外部危险的影响,或防止产生共因故障。 3.6.3如3.6.1所述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任一构筑物、系 统和部件失效会导致事故工况,则这些物项应设计成能够承受或 者防护设计基准外部危险的影响,或防止产生共因故障。 3.6.4对于每个外部危险,必须识别在灾害中或灾害后要保 证可运行性或完整性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部件,并在其设计 基准中进行规定。 3.6.5设计中采用的设计方法、设计和建造规范应保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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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裕量,以避免外部危险的陡边效应。 3.6.6对设计基准外部危险来说,由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执 行的短期动作以及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为满足事故工况下的限 值和设计准则而必须执行的动作应通过在场内的系统来完成。这 些系统动作所需的准备时间应与要执行的短期动作相适应。 3.6.7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支持安全功能执行的自持时间应 长于场外支援到达的时间。应考虑特定灾害对多个机组甚至全厂 机组同时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以保证使用厂区内及场区内的处理 措施的自持时间是可信的。应考虑由外部危险引起的损害及不利 条件对外部支援的影响。 3.6.8核动力厂设计还必须提供适当的裕量,在超设计基准 自然灾害发生时,保护用于防止早期放射性释放或大量放射性释 放所需的物项。 3.6.9针对外部水淹,包容3.6.8所描述系统的所有构筑物都 应在设计基准洪水位以上,或者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如水密门) 以保证其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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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系统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故障,或支持没有造成堆芯明 显损伤的设计扩展工况的安全设施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故 障。 3.7.4在事故工况中需要用到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时,应在 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设计中将相关事故工况作为确定能力、负荷 和环境条件的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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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全设施应由替代动力源提供动力。 3.8.4缓解堆芯熔化的设计扩展工况(严重事故)的安全设 施 3.8.4.1缓解严重事故所必需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可由任 何可使用的动力源提供动力。 3.8.4.2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设计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系统 和用于缓解严重事故的特定安全设施之间的独立性。尤其是,任 辅助系统或支持系统尽可能不同时用来支持安全系统和用于 缓解严重事故的安全设施。 3.8.4.3本导则3.8.2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严重事故,但无需考 虑单一故障准则,同时应考虑到导致用于缓解设计基准事故的系 统失效的共因故障一般不会导致相关的附加安全设施的失效。

3.9.1根据纵深防御概念,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可能在不同 核动力厂状态下运行,以保证一系列预期安全功能的实现。 3.9.2以下建议用于帮助实现纵深防御层次间的互相独立: (1)对于某个给定的安全功能,应识别从属于不同纵深防 御层次的,且参与执行该安全功能的必要物项; (2)应识别(1)中描述的容易发生共因故障的物项,并对 失效后果进行评价。若安全功能的失效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后 果,应尽可能地减少发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特别地,用于缓解 堆芯熔化事故后果的安全设施应尽可能地独立于缓解设计基准 事故后果的安全系统; (3)不同系统间的独立性不能被用于监控或触发这些系统

的仪控系统的共因故障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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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应对支持某一安全功能实现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进 行适当的安全分级。 3.10.2某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失效的影响应从安全功能 的实现和放射性释放两个方面去考虑。如果失效后果与两个方面 都相关,则为达到期望的可靠性所需的安全等级和相关的质量要 求应考虑这两方面。无需包容放射性物质的物项,安全等级和质 量要求应根据假定相应安全功能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直接确定。 3.10.3针对执行安全功能所必需的全部或一组系统,其技术 要求(如与独立性、应急动力源等相关的要求)应与该系统的安 全等级相一致。

3.11环境和抗震鉴定

3.11.1如果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用于 支持安全功能的实现,则应对其运行前或运行期间所可能遭受的 支配性环境条件进行鉴定以保证功能的实现,或通过设置充分的 防护避免受到这些环境条件的影响。 3.11.2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期间和事故发生后相关的环境 条件和地震条件,以及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在核动力厂寿期内的 老化,均需要在环境和抗震鉴定中进行考虑。 3.11.3环境鉴定应采用试验法、分析法或运行经验法,如果 需要,也可采用上述方法的组合。 3.11.4环境鉴定应考虑温度、压力、湿度和辐照的因素,在 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局部放射性颗粒的聚集、振动、蒸汽冲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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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以及与化学品的接触。安全裕量以及协同效应也应考虑。对于 可能存在协同效应的情况,应针对最严重的效应或最严重的组合 或序列进行鉴定。 3.11.5在说明其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使用加速老化鉴定的技 术。 3.11.6对于受各种老化机理影响的部件,应确定其设计寿命 或更换频率(如需)。在对这种部件的鉴定过程中,应在针对事 故条件进行鉴定前,对样机进行老化以模拟其在设计寿期末的情 况。 3.11.7除非证明鉴定试验所使用的条件和方法不会导致设备 本身的安全性能产生不可接受的降级,否则已被执行过鉴定试验 的设备不应在后续核动力厂的建造中使用。 3.11.8应对鉴定数据和结果进行记录,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 分。

3.12.1对于已进行安全分级的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构筑 物、系统和部件,应采用广泛采纳的或经过良好验证的设计规范, 选择的设计规范应可以应用到具体设计中并应形成一套完整、全 面、一致的标准和准则。如果对同一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不 司方面采用了不同的设计规范,则应证明所采用设计规范的相容 性。 3.12.2设计和建造应优先采用最新有效版本的设计规范,如 需使用其他版本,则应有适当的说明。 3.12.3规范和标准涵盖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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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设计; (2)结构设计; (3)材料选择; (4)设备、部件制造; (5)已制造或安装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检测; (6)电气设计; (7)仪控设计; (8)环境和抗震鉴定; (9)防火; (10)屏蔽与辐射防护; (11)质量保证。

3.13.1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应考虑便于制造、装配、安装、建造、调试、运行、 在役检查、维修、退役和拆除; (2)应保证合适的环境条件(如必要的可达性和提供充足 的照明)以保证必要活动(如检查和维修)正常开展; (3)在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运行期间,应保证工作人员所 受的辐射照射是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4)应保证在核动力厂所有状态下与其他构筑物、系统和 部件之间的不利影响尽量小; (5)应保证有适当的途径使得人员可进入辅助系统和支持 系统开展现场手动操作; (6)应至少有一条可供撤离或救援工作人员进出的安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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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并应保证应急照明。 3.13.2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或干扰辅 助系统和支持系统(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未经授权远程访问)。 3.13.3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设计及布置应保证在发生故障 或事故时不妨碍所支持安全功能的执行,

3.14相互作用的考虑

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的相互作用可彼此提供重要支持服务, 但应避免安全级别较高的系统与安全级别较低的系统相互作用 对安全级别较高的系统功能造成不利影响,除非可从安全的角度 论证这种相互作用是有利的。一旦产生相互作用,应采取措施保 证必要时重要支持服务可与其他支持功能隔离。

SL 401-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规程3.15多机组核动力厂的考虑

3.15.1设计应保证多机组核动力厂不同机组应对设计基准事 故的安全系统不共用辅助系统和支持系统。 3.15.2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性,设计应适当考虑允许多机组核 动力厂各机组间相互连接的手段

3.16设计中概率安全分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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