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国网基建部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国家电网企管〔2017〕69号之国网[基建/3]115-2017)同时废止).doc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国网基建部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国家电网企管〔2017〕69号之国网[基建/3]115-2017)同时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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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国网基建部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国家电网企管〔2017〕69号之国网[基建/3]115-2017)同时废止).doc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质量和效率,加强工程造价和设计质量控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通用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评审、批复工作流程,计划管理,评审文件管理,评价与考核,信息反馈等全过程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境内投资35千伏(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基坑开挖及围护工程施工方案(专案),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的总体要求是依据可行性研究的方案和投资估算,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造价合理、控制精准的设计方案。

第五条 总部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归口管理,建立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

2.负责初步设计评审单位资信管理;

3.负责公司系统750千伏、500千伏、330千伏和220千伏规模以上工程及110(66)千伏地下变电站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管理;

4.负责组织750千伏、500千伏、330千伏和220千伏规模以上工程及110(66)千伏地下变电站的初步设计评审;

5.负责涉及主网架结构调整的500、750千伏工程及110(66)~330千伏地下变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6.负责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

7.推动初步设计评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1.负责组织交流特高压及直流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2.负责交流特高压及直流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有关要求,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管理;

(二)负责220千伏规模以下及110(66)千伏非地下变电站、35千伏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管理;

(三)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以下及110(66)千伏非地下变电站、35千伏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负责750千伏改扩建、500千伏改扩建、110(66)~330千伏非地下变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将部分工程批复权限下放至地市供电公司;

(四)负责依法依规对评审单位进行监督与评价;

(五)配合公司开展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第七条 地市供电公司组织或配合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工作。

第八条 初步设计评审会议由批复单位或委托项目法人单位主持召开,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公司各级单位发展、财务、设备管理、调控、科技、安监等部门应参与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并提出专业意见。参加评审会议部门(单位)应充分发表专业建议,经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建设方案。

(一)发展部门负责审查初步设计执行可研情况,重点对接入系统方案、变电站主接线型式及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线路路径和站址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初步设计执行输变电技术标准、 主设备选择、“三新”设备采用、安全可靠性、反措等提出专业意见;

(三)调控部门负责对系统接线方式、继电保护、监控和自动化等提出专业意见;

(四)财务、科技、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工程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地市经研所等技术支撑单位应积极参与承担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年度基建计划的顺利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计划管理,在年度预安排指导下,按月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采用公司总部和省公司级单位两级集中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省公司级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向国网基建部报送次年初步设计评审预安排,由国网基建部汇总下达评审计划年度预安排。

第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所辖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计划报送国网基建部。

第十四条 750千伏、500千伏、330千伏和220千伏规模以上工程及110(66)千伏地下变电站初步设计评审月度计划由国网基建部制定并下达。220千伏规模以下及110(66)千伏非地下变电站、35千伏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月度计划由省公司制定。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在工程取得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批复等文件后开展。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评审过程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内审、评审单位预审、工程评审、评审收口。

第十七条 内审是协调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内部各方面意见,审核设计内容及深度,形成内审意见。公司组织评审的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审;其余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在评审会议计划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预审是指在评审单位内部提前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如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推迟召开评审会议的,应于评审会议计划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和初设批复单位。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结合工程建设各个方面意见,共同讨论初步设计文件,研究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技术方案和概算投资。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收口的工程,评审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评审收口应在评审会议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收口文件及概算书应在收口会议计划时间7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提前审核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文件,如内容或深度不满足要求,应于收口会议计划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和批复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应向评审单位提交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书。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评审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负责将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书归档。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满足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应按照项目核准或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编制。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接入系统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两个及以上可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项目的内审意见应与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提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的环保水保、站外电源、站外水源、站外道路、大件运输、安全稳定装置、消防等配套设计方案应同步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概算应合理计列拆迁赔偿、厂矿搬迁等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的工程量和费用,并提供计费依据,严禁随意估列费用。

第三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应贯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积极主动推动新技术应用,严格把握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议前,评审单位应做好预审,协调各专业意见,并对大型或特殊工程做好现场踏勘工作,减少遗留问题,提高评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工程概算投资

(一)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原则上宜控制在项目核准和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之内。

(二)工程建设方案、规模应与可研核准规模一致,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三)严禁在工程概算中计列未提供技术方案的费用,对环保水保、站外电源、站外水源、站外道路、大件运输、安全稳定装置、消防等配套的专项,应评审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后,在概算中相应计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初步设计规模和设计方案较可行性研究发生重大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需征得可研批复单位(或可研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的变更意见作为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特殊地质、地理环境等现场条件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宜安排实地踏勘,在工程所在地召开评审会议。

第三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保证在评审和收口阶段技术要求和工作人员的连续性。

第四十条 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概算投资原则上应同时开展评审。

第四十一条 初步设计评审会议应确定主要设计方案和概算投资,内容包括:

(一)变电站工程建设规模、主接线型式、电气布置、主要设备型式及参数、总平面布置和主要建筑结构型式等。

DB45/T 2522-2022标准下载(二)线路工程路径、气象条件、导地线、绝缘配置、杆塔和基础、光缆敷设及引入、电缆线路敷设等。

(三)需单独立项的工程科研项目。

(四)对外委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确认。

(六)初步设计与通用设计对比,概算与可研估算、通用造价、年度造价分析结果对比,通用设备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应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评审具体意见、遗留问题及要求、对初步设计评审收口工作的建议、计价依据未明确或计价标准可调整的费用一览表。

第四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审定后,作为考核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四十四条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批复的项目由省公司级单位提出请示,省公司级单位批复的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地市公司)提出请示,地市公司级单位批复的项目由地市公司自行批复。批复单位根据请示文件和评审意见,批复工程初步设计。

深圳某高层住宅建筑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四十五条 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对评审意见的评价;与可研批复和核准文件中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和投资的差异;列示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工程核准文件和可研批复文件文号。请示文件应以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和工程核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四十六条 多项工程可在同一个初步设计批复申请或批复文件中合并办理,分项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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