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能源局、铁路局2017年5月)

2017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能源局、铁路局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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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能源局、铁路局2017年5月)

Y一上山移动角;β一下山移动角;一松散层移动角 图3受断层影响的立井保护煤柱设计方法

第八十四条设计立井保护煤柱时,如果煤层倾角为45°~ 65。,为保护井筒免受煤层底板的采动影响,井筒至煤柱下边界 的距离L(沿煤层倾向)不应当小于按式(2)计算的长度(见 图4)。

式中 A3 与煤层倾角有关的系数,按表9选取; H 井筒与煤层交点处的垂深,m。

TCADERM 3007-2019 马陆灼伤诊治规范图4并筒免受煤层底板采动影响示意图

第八十五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 第八十六条在设计新矿井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除依据移 动角值外,还可以根据工业场地平面形状、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 物布局,对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减少压煤量。 第八十七条如果工业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有松散 含水层的地区,则应当根据松散层因排水疏于后发生压缩而引起 的附加地表沉降值,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八十八条斜井保护煤柱根据受护范围按移动角留设。斜 并受护范围应当包括井口(含井口绞车房或者暗斜井绞车酮室) 及其围护带、斜井井筒和井底车场护巷煤柱。井口围护带在井筒 的底板一侧留设10m。车场护巷煤柱是指为斜井井底巷道所留的 巷道两侧煤柱(斜井保护煤柱宽度S的计算见本规范第九十条)

第八十九条对位于单一煤层底板或者煤层群底板岩层中, 并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应当根据斜井至煤层的法线距离 (见图5)、煤层厚度及其间的岩性(参照表10)确定是否留设 呆护煤柱。当该法线距离大于或者等于表10中的数值时,斜井 上方的煤层中可以不留设保护煤柱;当该法线距离小于表10中 的数值时,斜并上方的煤层中应当留设保护煤柱。该保护煤柱的 宽度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九士条第一款的设计

h一斜井至各煤层的法线距离;M一斜井上方各煤层的厚度

图5斜并上方保护煤柱的设计

各煤层的法线距离;M一斜井上方各煤层

并上方煤层中留设保护煤柱的临界法

注:M表示斜井上方各煤层的厚度,m。

第九十条对位于单一煤层或者煤层群的最上一层煤中,并 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在斜井两侧的各个煤层中都应当留设 保护煤柱。保护煤柱宽度可以按下述方法设计: (一)煤层中的斜井保护煤柱宽度按实测资料取煤层中的铅 垂应力增压区与减压区宽度之和设计或者按式(3)计算(见图 6

斜井或巷道保护煤柱设计方法

煤层(倾角小于35°时)中的斜井保护煤柱宽度S为

式中 α——受护斜井或巷道宽度的一半,m; Si一—斜井或巷道护巷煤柱的水平宽度,m,可以按式(4) 计算:

H(2.5 + 0.6M)

比H M一煤厚,m; f—煤的强度系数,f=0.1/10R; Rc—煤的单向抗压强度,MPa。 (二)如果煤层底板岩层的强度小于上覆岩层抗压强度或者 其内摩擦角小于25°时,应当加大按上述方法设计的斜井煤柱 宽度的50%。 (三)当煤层倾角大于35°时,斜井或者巷道保护煤柱宽 度可以参照本矿井(区)经验数据或者用类比法设计。 (四)斜井或者巷道下方煤层中的保护煤柱从护巷煤柱边界 起,按移动角设计(见图7)。

第九十一条对位于煤层群最下一层煤中,且与煤层倾角相 同的斜井,应当在斜井两侧留设护巷煤柱,其宽度计算方法同本

规范第九十条第一款要求,其上部煤层中是否留设保护煤柱,按 第八十九条要求执行。 第九十二条对与煤层倾向一致的穿煤层斜井和与煤层倾 句相反的反斜并,其保护煤柱可以根据斜并与煤层的上、下位置 关系设计。当斜井位于煤层下方时,按本规范第八十九条要求执 ;当斜井位于煤层上方时,按第九十条第四款要求执行。斜井 穿煤层部分的护巷煤柱设计方法,则按第九十条第一款要求执行

第三节平碉、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九十三条当平碉、石门穿过煤层时,平碉、石门保护煤 柱可以按下述方法留设(见图8)。

Si一平殉及石门和巷道煤柱宽度 日8平及石门保护煤柱设计方法

图8平及石门保护煤柱设计

(一)对倾角小于或者等于35°的煤层,穿煤点上方的平 、石门保护煤柱的水平投影长度b(见图8a)按式(5)计算 确定:

P α一煤层倾角,(°); p——常数,p=57.3°。 (二)对倾角大于35°的煤层,平、石门上方煤柱相对 垂高一般取10m。 (三)对于煤层底板为厚度大于20m的坚硬岩层(如石英 砂岩等),平碱、石门上方可以只留设3~5m煤柱作为护巷煤 柱,而不留设平碱、石门保护煤柱(见图8a)。 (四)穿煤点下方的平碱及石!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可以按本 规范第九十条第四款要求执行(见图8b)。 第九十四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中时,其护巷煤柱宽 度可以按本规范第九十条第一款要求执行。 第九十五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顶板岩层中时,其保 护煤柱设计方法及宽度可以按本规范第九十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第九十六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底板岩层中时,其保 护煤柱设计方法可以按本规范第八十九条要求执行。 第九十七条上、下山穿过煤层时,其保护煤柱宽度可以按 本规范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三条要求执行

四节立并井简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九十八条各生产矿并在安全情况充许条件下,应当回收 即将报废立井的保护煤柱。 第九十九条即将报废矿井的井筒保护煤柱和工业场地保 护煤柱,可以利用本井筒回收:需要另建新井筒或者增加其他工 程才能回收的,必须在专门设计中论证。 第一白条回收井筒保护煤柱时,应当根据井筒与所采煤层 的空间关系,地质、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相应的开采 方法和安全措施。

地面、井筒内及巷道内进行观测工作包括: (一)地表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移动与变形观测。 (二)井筒保护煤柱范围内的各种巷道移动与变形观测。 (三)并筒及其装备的移动与变形观测。应当包括并筒的水 平位移和垂直变形、井壁应力和变形、罐道水平间距和垂直变形 罐道梁变形、管道垂直变形等。 (四)各种构筑物、重要设备及其基础的移动与变形观测。 应当包括井架偏斜、天轮中心线水平移动、绞车与电动机大轴及 基础的移动与变形观测。

第五节斜并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一百零四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应当回 收即将报废斜井的保护煤柱。 第一百零五条斜井保护煤柱回收,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 设计,经审批后实施。开采方案设计应当根据斜井井筒与所采煤 层的空间关系、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相应的开采方法和安 全措施,并应当在地面和井筒内进行相关观测工作。

第六节平碉、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一百零六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应当回 收即将报废的平碱、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和护巷煤柱。 第一百零七条回收平碉、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 时,应当根据其所在位置,实行跨采(巷道在煤层下面)或者巷 下采煤,一般采用由远而近、逐段回收、逐段报废的方法。

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

第一白零八条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应当由煤矿 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并由煤矿企业组 织论证、审批。 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 时,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并与受护对象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压煤开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回采,压 煤开采(试采)结束后必须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并报送原审批部门 存档。 第一百一十条受采动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 路为非煤矿企业产权的,在本规范第一百零八条基础上应当在开 采前告知其产权单位,并根据开采结束后的损害程度给予合理补 偿。在已经合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受采动影响的各类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等,煤矿企业不承担任何维修、补偿责任。 第一白一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 备提高压煤采出率,由于压煤开采而增加的生产、维修、防护 补偿及科研试验经费,由专项费用解决或者计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

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应当 包括分析和评价开采沉陷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环境、地面建筑 物(构筑物)等环境因子的影响程度,针对影响情况提出防护和 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的环境影响评价 中,必须包括开采沉陷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开采沉陷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内容包括: (一)开采沉陷对耕地的影响评价。 (二)开米沉陷对地表水体的影响评价。 (三)开采沉陷对含水层的影响评价。 (四)开采沉陷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评价。 (五)开采沉陷对构筑物的影响评价。 (六)开采沉陷对铁路的影响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地质勘探和矿区规划、矿井设计阶段, 应当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壤质地及植被覆盖情况进 行调查与统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矿区土地复垦规划。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矿井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应当对开采影 响范围内的土地损毁情况作出预测与评价,进行土地复垦适宜性 分析,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土地复垦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应当在土地 资源调查和煤炭开采对环境等的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并与矿

井建设、煤炭生产、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 建设规划和固体废弃物处置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七条土地复垦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进 行规划,优先复垦耕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并积极发展生态农业, 对原荒芜的土地等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复垦后土地的用途。 在井田范围内复垦规划中存在大规模积水区时,应当对井下 开采进行安全影响评价。 第一百一十八条土地复垦应当遵守相关标准,保护土壤质 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 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堆存,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 地的复垦。 第一百一十九条研石回填采煤沉陷区的复垦方案应当根 据排研工艺、研石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复垦地用于建 筑场地时,要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 工艺;用于种植时,应当构造合理的土壤剖面,覆土厚度应当满 足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沉陷区用研石回填复垦时,充填物含碳量不 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两者之一大于上述值时, 应当采取防自燃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测量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工程等进行验收测量,提交验收图纸与验收 报告并报审批单位与煤矿企业存档,申请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验 收。 第一百二十二条煤矿应当进行开采沉陷、土地损毁与复垦 的监测统计工作,并定期计算土地破坏率及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

第一白二十三条在煤矿开采沉陷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 必须进行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第一百二十四条煤矿开采沉陷区拟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分为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三种程度。对于稳定的建设场地, 可以采取简易抗变形结构措施;对于基本稳定的建设场地,可以 选用抗变形结构措施、采空区治理措施或者两者的结合;对于不 稳定的建设场地,应当避免进行建设,或者采用采空区处理措施, 保障建设场地稳定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时, 应当收集下列资料: (一)煤层开采的范围、层数、时间、采煤方法和开采煤层 的地质、水文地质、采矿条件等。 (二)矿区地表移动、覆岩破坏观测资料。 (三)建设场地自然地理资料。 (四)拟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特征、拟采取的基 础类型、充许变形指标及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于开采范围内采煤方法不清楚的采空 区,应当进行开采范围及采空区现状的勘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时, 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开采沉陷区采动影响和地表残余影响的移动变形计算 (二)覆岩破坏高度与建设工程影响深度的安全性分析。 (三)地质构造稳定性及邻近开采、未来开采对其影响的分 析。 (四)建设工程荷载及动荷载对采空区稳定性的影响分析。 (五)对于部分开采的采空区,还应当分析煤柱的长期稳定 性、覆岩的突陷可能性及地面载荷对其稳定性的影响。 (六)对于山区地形,应当进行采动坡体的稳定性分析。 (七)其他(如地表裂缝、塌陷坑、煤柱风化等)对建设场 地稳定性的影响分析。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需要进行采空区处置的建设场地,需编 制单独的采空区治理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地质采矿条件、工程概

况、治理的目的和范围、治理方案、工艺流程、治理标准及控制、 变形监测方案等内容,治理方案需经论证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采空区治理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指 标达到设计标准时,方可以进行工程建设。 第一百三十条对开采沉陷区的建设场地,应当在建设中和 建设后进行场地的变形监测。

第一白三十一条为了分析压煤开采的经济效果,应当在压 煤开采方案技术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一百三十二条压煤开采企业经济评价使用“采”与“不 采”对比分析法评价压煤资源开采的经济合理性。压煤开采的经 济评价应当选择多个可行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以确定最佳方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压煤开采的社会效益评价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因开采压煤而多采出的煤量和试采成功后可以解放的 煤量对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因增加煤炭资源储量而延长矿井(采区)服务年限, 增加就业岗位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第一白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 监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00 年5月26日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颁发<建筑物、水体、铁 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通知》(煤行管学 【2000)第81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 监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00 年5月26日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颁发<建筑物、水体、铁 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通知》(煤行管字 (2000)第 81 号)同时废止。

导水裂缝带:跨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产生断裂,且裂 缝具有导水性,能使其范围内覆岩层中的地下水流向采空区,这 部分岩层范围称导水裂缝带。 防水安全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 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简称防 水煤(岩)柱。 防砂安全煤(岩)柱:在松散弱含水层或固结程度差的基岩 弱含水层底界面至煤层开采上限之间设计的用于防止水、砂溃入 井巷的煤岩层区段,简称防砂煤(岩)柱。 防塌安全煤(岩)柱:在松散黏土层或者已疏于的松散含水 层底界面至煤层开采上限之间设计的用于防止泥砂塌入采空区 的煤(岩)层区段,简称防塌煤(岩)柱。 抽冒: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 带附近采煤或者掘巷时,顶板岩层或者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塔 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切冒:当厚层极硬岩层下方采空区达到一定面积后,发生直 达地表的岩层一次性突然垮落和地表塌陷的现象。 水体底界面:地表水体或者地下含水体(层)的底部界面。 裂缝角:在充分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移动盆地主断面上, 地表最外侧的裂缝和采空区边界点连线与水平线在煤壁一侧的 夹角。 开采上限:水体下采煤时用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确定的 煤层最高开采标高。 岩层移动:因采矿弓起围岩的移动、变形和破坏的现象和过 程。 地表下沉盆地:由采煤引起的采空区上方地表移动的范围 通常称地表移动盆地或地表塌陷盆地。一般按边界角或者下沉 10mm点划定其范围。

防滑煤柱:在可能发生岩层沿弱面滑移的地区,为了防止或 者减缓井筒、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滑移而在正常保护煤柱外侧 增加留设的煤层区段。

附录 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说 明,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当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用“应当”;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当”或者“不得”。 (3)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以”。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规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 为: “按…….…执行”或者“符合….…….”。 非必须按所指的规程或者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参照·.·.”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说 明,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当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用“应当”;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当”或者“不得”。 (3)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以”。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规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 为: “按…….…执行”或者“符合….…….”。 非必须按所指的规程或者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参照”

附录 3 地表移动影响计算

(2)当采动程度较小时,地表移动计算参数中下沉系数和 主要影响角正切应当进行调整。 (3)条带开采、充填开采和地表残余变形计算需要调整计 算参数。

附录4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

一二、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

sh ≥H, +H, +Hail

Hh ≥H, +H, +He

注:1.ZM为累计采厚

2.公式应用范围:单层采厚1~3m,累计采厚不超过15m。 3.计算公式中土号项为中误差。

注:1.EM为累计采厚。 2.公式应用范围:单层采厚1~3m,累计采厚不超过15m 3.计算公式中土号项为中误差。

注:1.ZM为累计采厚!

2.公式应用范围:单层采厚1~3m,累计采厚不超过15m, 3.计算公式中土号项为中误差。

注:1.4=2M,ZM为累计采厚,n为分层层数。

注:1.A=,ZM为累计采厚TCECA-G 0082-2020 加氢站压缩氢气卸车操作规范,n为分层层数。 2.适用于缓倾斜(0°~35°)、中倾斜(36°~54°)煤层

上采煤的防水安全煤(岩)柱设计

hs ≥h +h +h4

hs ≥h +h +hy

GA/T 1755-2020 安全防范 人脸识别应用 人证核验设备通用技术要求附录 5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

建筑物补偿费计算公式:

注:当地有具体规定,按当地标准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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