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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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pdf

ICS13.100 C72

GB16423—2020 代替GB16423—2006

洛三高速公路许沟特大桥施工组织设计GB16423—2020 代替GB16423—2006

Safetyregulationformetalandnonmetalmine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1基本规定 ... 4.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5 安全教育与培训 4.6矿山建设…. 4.7安全生产管理 4.8闭坑..…..…. 露天矿山 5.1基本规定 5.2露天开采 ...... 5.3矿岩粗破碎 5.4矿岩运输...... 5.5排土. 12 5.6电气设施·…. 5.7 防排水与防灭火 19 地下矿山. 6.1基本规定.…. 6.2矿山井巷 6.3地下开采·…· 28 6.4提升运输 33 6.5矿岩粗破碎· 43 6.6井下环境 6.7电气设施 46 6.8防排水.. 52 6.9防灭火 54 特殊开采.· 56 7.1水力开采 56 7.2挖掘船开采 57 7.3饰面石材开采·. 7.4盐湖开采

钻井水溶开采· 7.6井盐开采.….… 7.7 地下原地浸出·.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一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2006年版中的非强制性条款,修订后的规程全部由强制性 修改了防跑车装置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安全出口等术语和定义; 对2006年版的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修改了部分条款; 取消了“职业危害防治"章条; 增加了“特殊开采”和"应急救援”章条; 删除了2006年版引I用的若干标准,只引用GB6722和GB1887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423—1996、GB 16423—2006; GB 16424—1996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423一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一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2006年版中的非强制性条款,修订后的规程全部由强制性条款组成; 修改了防跑车装置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安全出口等术语和定义; 对2006年版的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修改了部分条款; 取消了“职业危害防治”章条; 增加了“特殊开采”和"应急救援”章条; 删除了2006年版引用的若干标准,只引用GB6722和GB1887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423—1996、GB 16423—2006; GB16424—1996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 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 河砂和海砂开采;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6 应急安全出口emergencyexit 矿山井下人员不经常使用的安全出口。 3.7 水力开采hydromine 利用高压水冲击矿石和围岩,回收矿物的采矿工艺。 3.8 挖掘船开采dredging 利用挖掘船抽吸含矿泥浆回收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 3.9 饰面石材开采shapingstonemine 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特殊采矿工艺。 3.10 盐湖开采recoveringonsaline 在盐湖中开采盐类和其他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 3.11 钻井水溶开采solutionmining 通过钻井将淡水注人井下,将矿物溶解为溶液并压出地面回收的采矿工艺。 3.12 原地浸出采矿insituleaching 将溶浸剂从地表压人地下矿层,将有用矿物转化为液相后再抽取至地表的采矿工艺。 3.13 排土场dump 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殖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 3.14 矿岩粗破碎primarycrushing 为使矿石或者岩石的尺寸满足提升运输或后续工艺要求进行的破碎工作。 3.15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安装在提升线路上防止矿车继续下坠的装置。 3.16 岩爆rockburst 岩体中聚积的弹性变形势能突然猛烈释放,导致岩石爆裂或弹射出来的现象。 3.17 有效风量率ratioofeffectiveairquantity 各工作面实际得到的有效风量总和与矿井总进风量的比值。 3.18 钢丝绳安全系数safetyfactor of steelwireropewithstaticload 全部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3.19 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safetyfactorofbrakingrope 制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力与制动载荷之比

4.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1.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各岗位的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 4.1.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4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4.1.5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6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7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1.8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 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9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4.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3.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 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矿山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人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4.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查人员记 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4.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4.5.2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5.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 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4.5.4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4.5.5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2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 4.5.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 4.5.7人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系 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1

4.6.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 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4.6.2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4.6.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4.6.5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

4.7.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人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4.7.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4.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 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4.7.4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4.7.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 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4.7.6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 关文件存档。 4.7.7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 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人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 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4.7.9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 损失。

4.7.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 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4.7.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4.8.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 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人。 4.8.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人矿山地下的人口进行封闭5、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 标志,防止人员坠人。

5.1.1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2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 中处理。 5.1.4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5.1.1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2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 中处理。 5.1.4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5.1.4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

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 矿山防洪区域; 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5.1.6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5.1.7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8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1.9采矿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材料和其他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2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 5.2.1.3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5.2.1.4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 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 5.2.1.5采场运输道路以及供电、通信线路均应设置在稳定区域内

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队 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 机上电源

合肥固力发电气有限公司试验大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5.2.2.2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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