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72-20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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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072-20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指南.pdf

ICS 13.020 CCSZ.06

DB63/T2072—202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3/T 20722022

川司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2矿山地质灾害 3.3含水层破坏 3.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3.5在建、生产矿山, 3.6闭坑矿山.... 3.7政策性关闭矿山 3.8历史遗留矿山 3.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检查验收程序 5.1工程检查 5.2验收组织. 5.3验收方式 6验收总体要求. 6.1检查验收依据 6.2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 6.2.1地面塌陷 6.2.2崩塌、滑坡 6.2.3泥石流某既有线铁路立交桥桥墩施工方案, 6.2.4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 6.3含水层保护与修复验收要求 6.3.1含水层破坏, 6.3.2含水层水质恶化 6.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6.5土地资源损毁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6.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要求 6.7资料验收要求... 6.7.1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 6.7.2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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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评定, 7.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 7.2评定条件. 附录A(规范性)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恢复治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表格....:...7 附录B(规范性)历史遗留矿山验收意见书格式及相关表格., 附录C (规范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料清单. 22 参考文献...

顺量等级评定 7.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 7.2评定条件.. 附录A :(规范性)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恢复治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表格..:. 附录B(规范性)历史遗留矿山验收意见书格式及相关表格., .17 附录C (规范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料清单. 参考文献..

DB63/T 20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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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海省实施了很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这些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能产生有益的 结果,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减轻矿山灾害影响、改善人民健康福祉、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不同层次的 生态服务效益、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但是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缺乏规范 有效的验收程序、验收要求,存在质量等级评定评价不规范、不标准的问题。本文件旨在指导和规范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检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工程确定的各项目标,提 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总体成效,更好的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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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

本文件提供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工程验收的术语和定义、验收程序、验收要求、质量评 定和相关检查验收意见书等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除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检查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矿山检查验收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件。 GB/T38509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TD/T130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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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生产矿山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矿业权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3.6 闭坑矿山 矿山资源开采枯竭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采矿活动的,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 3.7 政策性关闭矿山 已取得采矿权后受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恢复治理责任主 矿山企业的矿山

无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矿业活动遗弃地和因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 的且明确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 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检查验收工作应按照自查、初步验收和峻工验收分阶段进行,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除应符合 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各类治理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进行阶段性检查,每完成一项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 计、 监理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主要检查内容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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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设计)、 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和进度执行情况; b)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 c)有设计变更时,审核和批准实施的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5.1.3所有分项工程自查合格后,编制自查报告、施工总结和监理总结并报请相关部门开展验收。 5.1.4在建、生产矿山完成年度恢复治理后,矿山企业向矿山所在地主管部门提请年度检查,由县级 主管部门填写年度恢复治理成效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核查。

5.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恢复治理方案(设计)为县级审批的,由县级审 批部门组织峻工验收。 5.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恢复治理方案(设计)为上级部门审批的,由下 级部门完成自查、初步验收后,报请上级部门组织峻工验收。 5.2.3验收申请由恢复治理建设单位逐级报送。 5.2.4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及 专家开展验收工作,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验收阶段专家组 组长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5.2.5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验收相关表格参照附录A。 5.2.6历史遗留矿山验收相关表格参照附录B。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按以下环节进行: a) 1 现场验收:主要对照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 专项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合同、影像资料、年度工程设计及计划、施工、监理、质量验收 及监测等相关资料,核查工程实施效果与质量; b) 1 资料验收: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资料和治理工程资料,并按照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 山和历史遗留矿山分别验收,

6.1.1在建和生产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和闭坑矿山检查验收时,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设计) b)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c)费用使用凭证; d)工程实施中形成的与质量有关的文件、材料和影像、图片资料。 6.1.2历史遗留矿山检查验收时,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设计)》; b)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合同; C) 工程变更文件、质检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峻工决算或资金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工程实施中形成的与质量有关的文件、材料和影像、图片资料。

6.2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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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对人员财产、地面基础设施或地貌景观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地面塌陷、塌陷裂缝,已消除安全 隐患,塌陷区损毁土地已按照经公告或批准的方案(设计)要求进行复垦。 6.2.1.2采空区已采取充填、封闭或人工放顶等措施,液体矿产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已采取回灌等措 施,地表移动变形基本稳定;地面塌陷裂缝、塌陷坑(槽)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破坏已得到有效 治理。 6.2.1.3影响区内受损的房屋、重要设施已进行修复,并按照GB50292有关规定进行了鉴定,消除安 全隐患;不能修复的,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安置。 6.2.1.4对于地面塌陷规模大,经论证不宜进行工程治理的,已确定禁入范围并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 等安全防护设施。

6.2.2.1对人员财产、重要设施等造成危害或危险性中等以上的崩塌、滑坡(含不稳定斜/边坡)已消 除安全隐患,对危险性小的崩塌、滑坡已做有效治理。 6.2.2.2地表地下排水、支档、锚固、抗滑桩与注浆、护坡、减压与压脚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 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安全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应符合GB/T38509 的要求。 6.2.2.3经工程治理后的斜坡或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施工期未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 件。 6.2.2.4对因滑坡、崩塌受损的重要设施等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复垦,受其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 已恢复,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2.2.5对人员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滑坡、崩塌,经论证不宜进行工程治理的,已采取搬迁安置措施 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6.2.3.1对人员财产、重要设施、地貌景观造成危害或影响的泥石流灾害或隐患已消除安全隐患。 6.2.3.2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符合规定并处于稳定状态。 6.2.3.3固体废弃物堆场下方有居民点及重要设施的,已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 防止冲刷固体废弃物。 6.2.3.4固体废弃物堆场已修建有拦挡固渣工程、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形成泥石流灾害。 6.2.3.5因泥石流受损的房屋等重要设施,已修复或迁避。固体废弃物淤积河道(沟道)已进行疏浚 过水通畅。

6.2.4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已建立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及监测经费 采取监测与预警预防措施。对于危险性中等以上且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已搬迁避让。

因采矿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位下降,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 发展影响较严重或严重的地区,已采取优化采矿方法、加强顶板管理等预防措施和防渗惟幕灌 措施,含水层功能已有效恢复。

6.3.2含水层水质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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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矿活动导致含水层水质恶化的,已采取惟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防 水串层污染。采矿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淋滤液、矿坑水等废水,已采取修建排水沟、引流渠 等工程,能防止地下水的污染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矿山露天采坑、露采边坡、地面塌陷、废渣堆等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已采取回填、整平 护坡工程、拦挡、土壤重构改良、植被恢复等措施进行恢复治理,植被恢复与周边相协调。

6.5土地资源损毁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因矿业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地质灾害损毁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压占损毁的土地,已按照经行业主 公示或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设计)要求复垦,并符合TD/T1036要求。

6.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要求

6.6.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验收主要是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监测点网的布设等与按照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或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设计)一致或基本一致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6.6.2监测仪器设备、量测仪器经过质量检验、标定和准确安装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6.3监测记录真实,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和建档监测采集的资料完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7.1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

6.7.1.1管理资料应包含:包括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政策文件、检查、巡查相关资料, 施工预算表、工程量计算表、工程费用结算表、独立费用预算表等经费管理相关资料某矿井下电缆敷设施工方案_secret,资金使用、结算 凭证、验收申请、验收通知等。 6.7.1.2工程资料应包含:包括工程验收申请表、年度治理工程计划、分项工程自查报告、年度恢复 治理总结报告、年度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资料、施工日志、施工总结、验收意见、整改通知、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情况表、年度恢复治理成效表等。

6.7.2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包括项目管理资料、 设计资料和监理资料 具体参考附录C

7.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

7.2.1满足以下条件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a) 工程量

7.2.1满足以下条件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 版).pdfDB63/T 20722022

1) 按照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实施方 案(设计)、工程施工合同等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 2)变更工程量应符合项目工程量变更要求。 b)工程质量 1) 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或专项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后的方案(设计)规定; 2) 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90%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3)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90%以上; 4)参建单位的资质、恢复治理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符合要求。 c)工程进度 符合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设计) 施工合同的要求。 d)工程经费 工程量与经费投入相匹配,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e)峻工资料 资料齐全、准确。

7.2.2工程质量等级未达到合格评定条件的,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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