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50016-2014_实施指南_2018年版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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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50016-2014_实施指南_2018年版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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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照鹏 鸟刘激扬张鑫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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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倪照鹏刘激扬张鑫编著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 施,2018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一2014(2018年 版)(以下简称《新建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新建规》宣 贯、培训、实施以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全面系统地介绍其条文要点,帮助工 程技术人员准确把握其有关要求,《新建规》主要起草人和标准管理组负责人 倪照鹏研究员组织有关专家,结合规范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 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 为便于读者使用,《指南》除绪论外,各章节内容及编号基本与《新建规》 一致,对所有条文均给出了【条文要点】和【设计要点】,并对有关热点和难 点问题给出了【释疑】和【应用举例】《指南》按照“五点一线”的原则编 写,即体现《新建规》执行中的盲点、疑点、难点、热点和相关点,沿着《新 建规》的章、节、条文顺序这一条主线。《指南》可作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 监督人员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工具书,也可作为相关院校消防工程专业 学习的参考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北京市北苑居住区混凝土施工施工组织方案编著者 2020年2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历史沿革

1.《建筑设计规范》(1954年) 1952年10月,原建筑工程部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规范》,于1954年4月完稿,并 在华北区试行,1954年11月正式发布。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参考苏联的有关国家标准和 建筑书籍,并结合我国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其中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建筑防火设计技术依据。《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 要求,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二篇建筑设计通则”“第三篇防火及消防”“第四篇居住 及社会公用建筑”和“第五篇生产及仓储建筑”中。 2.《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1960年) 由于综合性的规范内容繁杂、前后牵制,难以及时修改补充,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和经 济建设的需要,于是国家组织编制了防火等不同专业的单行本。1960年9月,原国家基 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公安部编制并印发了《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并附《建筑设 计防火技术资料》。该规定共8条,具体内容如下: (1)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 置防火隔离。在设计厂房和仓库时,必须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储存物质的性 质,设计民用建筑时,必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容纳人数等条件,确定其相应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果使用可燃材料,其层数不宜过高、面积不宜过大,但因特殊需要 在设有防火分隔物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厂房和仓库一般应 为一层建筑。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等 情况,确定必要的防火间距。如因生产、地理等条件的限制,在采取防火墙等分隔物后 可以适当缩小或不考虑防火间距。 (2)为了有效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在设计建筑物时,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厂 房、仓库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部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房间和容易蔓延的部位,应 该有适当的防火分隔。 (3)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和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 物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足够的安全出口。 (4)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业和民用建筑时,必须同时考虑和设计足够的消防用 水量。 (5)为了便利和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合理布置消防站;工业 企业和居住区内,必须适当布置消防车通道,保证起火时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灭火地点。 (6)具有较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该采用在受到爆炸波作用时容易脱落 的屋盖,或者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从而在发生爆炸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对有可燃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必须加强通风,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 房间内的空气,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时,不得循环使用;输送具有起火或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炸物质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室、滤尘器和其他通风设备的配件,以及具有爆炸和易于发生 火灾的房间内的全部通风管道,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8)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居住区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应 该遵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参加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 这些规定以及配套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共8章72条),是后来《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基本框架和基础。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一74(试行) 1974年10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公安部,在1960年 版《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一 74,试行)。该规范共9章和6个附录,148条,自1975年3月1日起作为全国通用设计 标准试行。该规范对原规定所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生产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和消防给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仓库的规定,内容较完 整、系统。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原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 设计研究总院等10个单位对1974年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一74)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10章和5个附录,252条,并于1987年8月由原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该版规范确定了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与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界 限,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单独编制成册,形成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在适用范围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 衔接。此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1年进行了局部修订, 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1997年根据当时哈龙淘汰的战略要求,修订了有关设置卤代烷 灭火系统的场所。2001年针对当时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极大火灾隐 患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火灾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火灾不断发生的情况,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歌 舞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店的防火规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06 2006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全面修订始于1998年,2002年完成报批,2005 年发布,共12章和1个附录,38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纳人规范,修改了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 (2)原规范中附录“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补充和完善了原名词解释。 (3)调整了部分章节结构,如将可燃气体、液体等储罐(区)、堆场的防火要求独立 成章。 (4)修改了部分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 口、疏散门、中庭防火分隔、商店疏散人数计算等的要求,修改补充了燃油、燃气锅炉 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 (5)修改与补充了“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6)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门装置的疏散 用门等规定,局部修订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的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的编制情况

1.编制原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以下简称《规范》)整合修订的原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吸取火灾教训,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 的突出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做到两项标准间的无缝对接。 2.编制过程 (1)修订筹备工作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2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 标函【2009】94号)和原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结合《建规》局部修订送审稿和《高规》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规》《高规》的整合修订建议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 关设计、研究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后完成了《规范》修订初稿。2010年3 月下旬,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市组织召开了《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宣 布了修订编制组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组成员,确定了《规范》修订工作计划,明 确了工作分工和需要重点调研的问题等。会议确定两本规范整合修订要重点解决火灾事故 中暴露出标准需要完善的问题,工程建设和消防实际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规》 和《高规》之间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积极吸纳《建规》和《高规》局部修订的 成果,按照无缝对接的原则开展工作。 (2)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4月~10月)。根据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编制组 在修改、完善《规范》初稿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该稿将《高规》《建 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有机整合,调整了《建规》与《高规》不协调、不一致的内容;吸 纳了《建规》《高规》的局部修订成果;增加了“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和“消防 设施的设置”两章,分别整合了当时规范中有关消防车道、消防电梯、消防救援场地及直 升机停机坪和有关消防设施设置等的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消防救援的要求;根据公安 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 46号),补充了有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并于2010年7月向全国公开征求 意见。 (3)送审稿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12月)。2010年11月,原公安部消防局在 天津市组织召开了《规范》修订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各方反馈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 真研讨。同时,根据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和高层建筑的火灾形势,开展了高层建筑和建筑 外保温系统火灾的专题研究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工程概况、施工准备,补充了高层建筑、医疗建筑、建筑外保温系统等方面的防火 要求,并再次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 (4)报批稿阶段(2012年2月~2014年8月)。2012年2月,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 津市组织召开了《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审查会。审查会充分肯定了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此后,编制组对会议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期间,原公安部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 分别就建筑外保温、建筑内电梯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保证条件、高层建筑的避难间设置要 求、消防用电的配电安全、住宅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避难间 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编制组就认真吸纳审查会意见,完善有关条文进行反复研 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报批稿。 审查会后主要调整的内容:①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了建筑外保温的相关防火要求,区别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允许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B级保温材料,但应 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同时,对不同高度的公共建筑,统筹考虑材料燃烧性能、防护层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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