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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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industry projects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大圆筒后张预应力施工方案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现批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GB50483一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 4.0.6、6.1.6、6.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产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8.4厂界噪声控制 8.5噪声监测 10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0.1为防止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的 污染,加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达到清洁生产,合理开发和利用 资源、能源,保持生态平衡的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生态平衡ccologicalbalance

雾状的酸性物质,其pH值为3~4.5 2.0.9氮封storagebynitrogen gas

用于储罐顶部氮气压力恒定控制,以保护罐内物料不被氮化及

2.0.16放射性活度

9环保设施与机构设置;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说明; 12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0.4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并应包括下列主 要内容: 1编制依据: 2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排放规律、排 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5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污染物总量控制: 7绿化方案; 8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3.0.5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 (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3.0.1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初步设计的坏境保护篇章(专篇),应保计 1所在地区环境现状: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要内容: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1编制依据: 4存在的问题。 2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0.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工程概况; 1拟建地区的环境现状: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5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其 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6污染物总量控制;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7绿化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8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9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3.0.3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1建设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 3.0.5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 (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3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规 范;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环境治理、保护技术与措施; 6简述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措施; 7环境治理预期效果; 8项目建设对生态、文化遗产的影响;

4.0.1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 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4.0.2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 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充分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 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自然保护区: 5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0.4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区之间, 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布置在当地城 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 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4.0.6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 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 的卫生防护区内。 4.0.7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 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并宜采取绿化措施。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 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4.0.8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

布置。 4.0.9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 生产装置布置到距非污染装置最远的地段,然后确定其余装置的相 应位置。 4.0.10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 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4.0.11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 处理场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4.0.12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 区外,其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总面积的15%;改建、扩建项目宜选择 在10%~15% 4.0.13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4对于大的噪声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 置,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出量、排放强度及去向。 5.1.2生产过程排出的有害废气,应首先采取回收利用或综合利 用措施;不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5.1.3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 污染的控制措施。 5.1.4排放废气的装置、设备、排气筒等应设置监测采样口,采样 口的位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排气筒的高度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的结论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等气态物质的生产装 量,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不得开放式操作。 5.2.2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贮存设 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他软密封等 措施。 5.2.3易挥发性液料的装卸宜采用浸没法装卸系统或其他密闭设 施,并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5.3.1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烟道气、粉尘、酸雾等排放前应采取除

尘、冷凝、吸收、吸附、分离、回收等处理措施。

5.3.2各种可燃性工艺尾气,应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5.3.3 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人火柜系统:

5.3.2各种可燃性工艺尾气,应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1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泄漏、放空时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5.3.4恶臭性气态物质,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涤等方法 处理,必须达标排放。 5.3.5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 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6各种燃烧锅炉和工业炉窑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高效 气体净化设施。 5.3.7污水处理厂内散发有害气体的设施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 体宜采取净化措施或高空排放。

1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泄漏、放空时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5.3.4恶臭性气态物质,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涤等方法 处理,必须达标排放。 5.3.5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 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6各种燃烧锅炉和工业炉窑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高效 气体净化设施。 5.3.7污水处理厂内散发有害气体的设施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 体宜采取净化措施或高空排放。

1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重复利用或一水多用等措施; 2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或余热: 3利用本厂或他厂废水、废气、废渣等实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 理措施。 6.1.4排入城镇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质应符合 下列要求之一: 1排人城镇下水管网并进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三级标准或污 水处理厂的接纳管水质要求; 2排人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邵阳市立新路二期财神路至进站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水质应 符合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同时应满足当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应符合城镇下水管网的有关进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6.1.5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

1一级水源地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 3重要养殖业水体及浴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工厂取水口的上游水体。 6.1.7排入开发区或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应经预处理达 到开发区或化工园区接纳管水质要求。 6.1.8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2.1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 量,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应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引进 装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2.2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 净口。 6.2.3来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 液或机泵废水,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整、地面等的冲洗水以及受污 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 6.2.5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人雨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其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 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1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 量,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应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引进 装置应达到国际先进永平。 6.2.2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 净口。 6.2.3来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 液或机泵废水,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以及受污 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 6.2.5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人雨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其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 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维持循环水水质。

6.3.1排水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水质、复用或处理方法等因素,严 格按清污分流原则,对不同水质的工艺废水、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水 等合理地划分排水系统,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管网。

6.3.2排人全广生产废水系统的废水坝问隧道进口洞门开挖施工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乳浊液或大量不溶解物质: 2不应产生易燃易爆物质; 3不应引起管道堵塞、腐蚀和沉淀; 4不应因温度、压力等因素造成管网及其他输送设施的损坏, 6.3.3输送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的沟渠、坑塘、地下管道 等,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6.3.4输送含有酸、碱等强腐蚀物质的废水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 施。 6.3.5装置或工厂废水的输送管道排出口应有计量及监控采样装 置。 6.3.6间断排放废水的生产装置,应设有废水贮存调节设施,贮存 调节设施的容积应根据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质、废水处理设施接纳 能力等因素确定。 6.3.7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得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水量可 能出现周期性急剧变化的条件下,生产装置内应设置专用的调节设 施。

6.4.1化工建设项目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受 污染雨水的治理设计,应根据水质、水量及其变化搞度,处理后的水 质要求,并结合地区特点,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处理方 案。 6.4.2生产废水需送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或重复利用时,其水质 应满足污水处理场或重复利用的要求,无法满足时应进一步处理。 6.4.3含下列污染物的废水,宜采取预处理措施: 1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各种难降解的废 水: 2含酸、碱、乳化液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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