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20-2009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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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20-2009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pdf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 安全设计规范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

Code for safety design of uraniummills tailings pond innuclear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筑电气施工图解.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工业铀水冶厂 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为国 家标准,编号为GB50520—2009,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3.0.1、6.1.1、6.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 求,由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收集了 国内外有关资料,认真总结了我国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工程建 设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铀水冶广尾矿库、尾渣库工程发展的需 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多次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尾矿 库、尾渣库选址,尾矿坝、尾渣坝设计,尾矿库、尾渣库防洪,尾矿 库、尾渣库排水,尾矿库、尾渣库退役,辐射监测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 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地址:石 家庄市189信箱,邮编:05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李哲辉刘树金赵宏圣陈华 主要审查人员:潘英杰景文信郑仕忠薛建新王志章 刘世英范省三

1.0.1为了使核工业铀尾矿库、尾渣库工程安全设计适应当前的 技术进步和强化环保意识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核工业轴矿冶常规水冶生产和堆浸生产配 套工程尾矿库、尾渣库设施的设计。 1.0.3本规范规定了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的 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除应符合本规 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由堤坝围截而 成,库内设有排水(洪)构筑物以排除库内的尾矿澄清水和雨水。 2.0.2尾渣库dry tailings pond 堆放及贮存水冶厂排出的干尾矿、渣的专用场所,由堤坝拦截 山沟(谷)而成,设有排泄暴雨洪水的防洪设施。 2.0.3尾矿库、尾渣库安全safety for tailings pond and dry tailings pond 库内构筑物的工程安全、辐射防护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安 全。 2.0.4尾矿库、尾渣库失事 1 failure of tailings pond and dry tailings pond 由于洪水或其他原因导致尾矿坝、尾渣坝溃决,尾矿、尾渣冲 出坝外,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及环境严重污染的灾害性事 故。 2.0.5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2.0.6滩顶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2.0.7滩长beachlength 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2.0.8最小干滩长度minimumbeachwidth 设计或校核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2.0.9安全超高 freeheight

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由堤坝围截而 成,库内设有排水(洪)构筑物以排除库内的尾矿澄清水和雨水。 2.0.2尾渣库drytailingspond 堆放及贮存水冶厂排出的干尾矿、渣的专用场所,由堤坝拦截 山沟(谷)而成,设有排泄暴雨洪水的防洪设施。 2.0.3尾矿库、尾渣库安全safety for tailings pond and dry tailingspond 库内构筑物的工程安全、辐射防护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安 全。 2.0.4尾矿库、尾渣库失事 2 failure of tailings pond and dry tailings pond 由于洪水或其他原因导致尾矿坝、尾渣坝溃决,尾矿、尾渣冲 出坝外,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及环境严重污染的灾害性事 故。 2.0.5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2.0.6滩顶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2.0.7滩长beachlength 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2.0.8最小干滩长度minimumbeachwidth 设计或校核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2.0.9安全超高 2 freeheight ·2·

3.0.1尾矿库、尾渣库设计必须确保安全与稳定,并进行安全分 析。 3.0.2尾矿库的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尾矿库失事后 对下游的危害程度确定。 当尾矿库有效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时,应按二等尾矿 库设计;小于1000万m”时应按三等尾矿库设计。当尾矿库失事 后可能危及下游重要城镇、工矿区、铁路干线或其他具有重要政治 经济意义的设施时,应提高一等;当尾矿库经安全分析后,确认失 事后对下游影响较小时,可降低一等,但均应经审管部门批准。

当尾渣库的有效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时,应按三等 渣库设计;小于1000万m”时应按四等尾渣库设计。 3.0.4尾矿库、尾渣库运用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麦3.0.4尾矿库、尾渣库运用洪水标准(a

3.0.5尾矿坝、尾渣坝设计条件应按下列要求分类:

1尾矿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尾矿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条件应为尾矿库水位处于正常工作水位和设 计洪水位之间的各种水位的稳定渗流期:

2)非常工作条件I应为施工期(水中填土坝、水坠坝等); 尾矿库校核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稳定渗流的情况; 3)非常工作条件Ⅱ应为正常工作条件遭遇地震。 2尾渣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条件应为尾渣库内无积水,尾渣坝体无浸润 线; 2)非常工作条件应为正常工作条件遭遇地震。 3.0.6当长期持续受到尾矿库、尾渣库放射性物质照射时,环境 公众人员的剂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 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居民终身平均年有效剂量当量应低于营运单位分配的剂量限 值。

4.1.1尾矿库选址应避开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尾矿库与居民区、 饮用水源和铀矿进风井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1.1的要求。当 有山体相隔或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必须经过 有关审管部门批准。 尾矿库应按当地最小频率风向合理布置在工业企业和居民区 上风侧以及附近水库和集中取水点的下游

:表4.1.1尾矿库与饮用水源、居民区和轴矿进风井之间的距离(m)

4.2.1尾渣库选址及其与居民区、饮用水源和铀矿进风井之间的距 离,以及库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应按本规范第4.1节要求执行。 4.2.2尾渣库应处于经常的干涸状态,不得贮水出现明水位,对 顶面坡度坡向库内的上游法堆渣坝,在宣泄雨洪时才可贮水和出 现明水位

4.2.1尾渣库选址及其与居民区、饮用水源和铀矿进风井之间的距

5.1.1尾矿坝(含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等级应与尾矿库的等别 致。 5.1.2尾矿坝坝址的选定,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工程地质条 件、水文地质条件好,形成的库容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污 染地表(下)水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尾矿坝坝址应避开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并应避 开熔岩发育地区,无法避开时应进行论证,并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2坝基中有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生地震液 化的可能性评价,并应做好处理工作。 5.1.3初期坝可分为透水坝和不透水坝,初期坝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初期坝选用透水堆石坝时,上游坡反滤层应设计保护 层; 2初期坝选用均质土坝或组合土坝时,必须在坝体内设计有 效的排渗设施: 3初期坝坝型应选用透水堆石坝。 5.1.4尾矿堆积坝的筑坝方法可分为上游筑坝法、中线筑坝法和 下游筑坝法。筑坝方法的选择和堆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筑坝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尾矿库地形 地质条件、气候特征、地震烈度、尾矿堆坝的上升速度,以及防止环 境污染等诸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应 采用上游筑坝法;

5.1.1尾矿坝(含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等级应与尾矿库的等别 致。 5.1.2尾矿坝坝址的选定,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工程地质条 件、水文地质条件好,形成的库容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污 染地表(下)水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尾矿坝坝址应避开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并应避 开熔岩发育地区,无法避开时应进行论证,并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2坝基中有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生地震液 化的可能性评价,并应做好处理工作

1当初期坝选用透水堆石坝时,上游坡反滤层应设计保护 层; 2初期坝选用均质土坝或组合土坝时,必须在坝体内设计有 效的排渗设施: 3初期坝坝型应选用透水堆石坝。 5.1.4尾矿堆积坝的筑坝方法可分为上游筑坝法、中线筑坝法和 下游筑坝法。筑坝方法的选择和堆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筑坝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尾矿库地形 地质条件、气候特征、地震烈度、尾矿堆坝的上升速度,以及防止环 境污染等诸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物流园1号楼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应 采用上游筑坝法:

2尾矿堆积坝的外坡应设计稳固的护坡,每一次用尾砂加高 堆积坝体后应立即护坡。

5.1.5尾矿坝坝顶在尾矿库沉淀池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由下式 确定:

2按排水反滤要求设计,保证坝体及地基土不产生渗流破 坏; 3排渗设施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 范》SL274有关规定执行。 5.1.10尾矿坝稳定计算应分别核算初期、后期及特定的中期的 稳定性。稳定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初期坝峻工时的下游坡稳定性(正常工作条件); 2尾矿坝(初期坝十堆积坝)在正常渗流状态下下游坡稳定 性(正常工作条件); 3水中填土坝、水坠坝等施工期的坝坡稳定性(非常工作条 件I); 2 4尾矿坝在校核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稳定渗流状态下的下游 坡稳定性(非常工作条件I); 5初期坝上游坡除库后排矿外,可不作稳定计算,其坡度可 与下游坡相同。 5.1.11尾矿坝静力稳定计算可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 弧法,对于有连续的厚尾矿泥夹层可采用改良圆弧法。对于高坝 及一些复杂的情况,应同时兼用毕肖普法或其他严格方法计算。 坝体稳定计算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 有关规定执行。 尾矿的物理力学特性对于不同的工艺流程可能有较大的差 异,而在设计阶段不可能取得有关数据时,设计可借鉴类似水冶厂 的尾矿特性数据计算坝坡的稳定安全系数。待水冶厂生产一定时 期后,应再进行勘查,取得数据,校核修改设计。 坝的级别应与尾矿库等别一致,采用计取条块间作用力的计 算方法时,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1.11规定的 数值。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安 全系数时,对1级坝正常工作条件最小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其 他情况应比表5.1.11规定的数值减少8%

表5.1.8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富与最小游长(m

5.1.9 在尾矿坝内应设置排渗设施。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应符合 下列要求: 1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保证自由地向下游排出全部渗水:

在尾矿坝内应设置排渗设施。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有足够的排水能力GB/T 2423.41-2013标准下载,保证自由地向下游排出全部渗水:

表5.1.11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5.1.12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 抗震设计规范》DL5073对各构筑物进行抗震计算,坝坡抗滑稳定 最小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1.11非常工作条件Ⅱ规定的数值。 5.1.13尾矿坝坝面应设置排水沟,坝体与岸坡连接处必须设置 排水沟,其集水面积应包括岸坡集水面积在内,沟的断面尺寸应由 计算确定。 5.1.14坝高超过30m(包括初期坝)的尾矿坝应进行观测,并设 置必要的观测设施、设备。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坝体沉降及位移; 2坝体浸润线; 3渗透水的流量及固体悬浮物、pH值及主要有害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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