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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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pdf

Code for mine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炼油农贸市场钢架结构大棚隐患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 “二二~二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 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 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一94进行修 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 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 目的管理程序和人世要求,特别是引人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 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 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 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 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 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 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 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 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 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 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并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 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 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煤国 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

心 只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 2.1矿井资源/储量 (2 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 R 3井田开拓 3.1井田开拓方式· (5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6 3.3 开拓巷道布置··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 井筒、井底车场及硕室 (10) 4.1井筒 (10) 4.2井底车场 (12) 4.3 主要砜室 (13) 井下开采 (15) 5.1 采区布置 (15)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16) 5.3 采区巷道布置· (18)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9) 井下运输 (21) 6.1一般规定 (21) 6.2 井下煤炭运输 (21) 6.3 井下辅助运输· (23) 6.4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24) 通风与安全 (26)

10总乎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0.1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54) 10.2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57) 10.3 场内运输··· ....(59) 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10.6 场外窄轨铁路 10.7 场外道路 (64) 10.8 水运· (64)

1 供配电系统 (68) 11.1 一般规定 (68) 11.2 电源 (68) 11.3 负荷· (69) 11. 4 地面供配电 11.5 井下供配电 (72) 11.6 照明 (72) 11.7 防雷电保护 (74) 2 智能化系统 (75) 12.1 一般规定 (75) 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75) 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77) 12.4 通信· (78) 12.5 信号 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82) 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82) 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86) 13.3 建筑面积指标 ....(88) 13.4 水源· (91) 13.5 给水排水 (92) 13.6 井下消防洒水 ·...(93) 13.7 供热通风··· (97) 13.8 矿井井筒防冻 (100) 13.9 锅炉房 (101) 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103) W 环境保护 (104) 14.1一般规定 (104) 14.2 污染防治 (104) 14.3 生态保护 (105)

4.4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4.4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5.1一般规定 (107) 15.2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07) 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08) 15.4 经济评价 (109) 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09)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111) 附录B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112)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113)

附录D水力采煤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2 附:条文说明 ........ (123

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矿开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充,应根据例开资源条件和 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 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 一合理性。

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推行科学管理

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矿并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 服务年限

2.1.1矿并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并田详查或勘探地 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 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 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1.2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

并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 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 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 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 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煤、兆灰地质勘查规范/D么710Z15刘分矿开资源/储重类型,计 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并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 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并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并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 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 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 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一 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 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 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并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 应小于70%、75%和80%

2.2矿并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矿并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 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 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 20年配产; 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 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 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 面合理接替。

大型矿并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 以上; 2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 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 以上。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 时间宜为16h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

3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 的50%。

3 改建矿并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 50%。 .6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 长用 1. 3~ 1.5。

宜采用1.3~1.5

3.1.1并由开拓方式应根据矿并地形地貌条件、并田地质条件、

1.1并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并地形地貌条件、并田地质条件 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 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确开拓方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并或立并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并筒,即主 并和副井; 2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风并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 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 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 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并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

3.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

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 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3.2并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2.1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2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 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3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 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3.2.5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

3.2.5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 (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

3.3.1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 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 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 冲击地压煤层中: 3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 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 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 在煤层中; 4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 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 5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 层布置。 3.3.2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 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 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3.3.3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DB37/T 5190-2021 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应根据围岩性质、地压 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 2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 护方式。

2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 支护方式。 3.3.4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 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 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 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

3.4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水电50MWp光伏电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3.4.3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

1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 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 界; 2当并出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 设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构造较少 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4升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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