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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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13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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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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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9-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ICS 13.100 c 57

GBZ1392019 代替GBZ139—2002

cical protectionrequirementsfor theproductionplaces of rare earths

GBZ 1392019

GB/T 51387-2019 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稀土生产场所分级与防护要求 防护措施 工作场所监测 个人剂量的监测与估算 职业健康监护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稀土生产场所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培训的主要内容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个人剂量的估算方法. 10 参考文献.…

GBZ 1392019

本标准第4章~第9章和附录C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139一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139一2002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稀土生产放射场所分级要求(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防护措施的要求(见第6章); 细化了工作场所监测点的选择要求(见7.3,2002年版的6.1); 增加了对工作人员个人监测的要求(见8.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江 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全富、李小亮、侯长松、卓维海、崔宏星、雷淑洁、陈以水、文湘闽、李红、 朱国祯、彭俊哲、靳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山开采、 选矿和冶炼等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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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743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 GB/T14056.1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x>0.15MeV)和α发射体 GB/T14582环境空气中氢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14583环境地表Y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33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56非铀矿山开采中氢的放射防护要求 AQ2013.4一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稀土rareearths 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镧(La)、铈(Ce)、错(Pr)、钕(Nd)、钜(Pm)、(Sm)、销(Eu)、钇(Gd)、钝 (Tb)、镐(Dy)、铁(Ho)、饵(Er)、(Tm)、镜(Yb)、(Lu),加上与其同族的(Sc)和钇(Y)共17个元 素的总称。

物料materials

物料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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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统称为物料,包括矿石(原矿、精矿)、混合稀土化合 物、尾矿、水浸渣(也称为酸溶渣、铁针渣)、结垢、污泥和除尘器积尘等。

稀土生产场所防护措施应适应于生产场所的具体情况,辐射防护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 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对稀土生产场所按要求进行分级。 3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要求,

5稀土生产场所分级与防护要求

5.1采集各生产环节的物料,重点是矿石、尾矿、水浸渣等样品,采用相应的物理或化学方法,确定 其中系的2Th和铀系的23"U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并结合个人预期年有效剂量对稀土生产 场所进行分级管理(见表1)。 5.2根据物料中针系和铀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结合个人预期年有效剂量,采取相应的防护要 求和行动,以保护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表1稀土生产场所分级和相应的防护要求

6.1.1从总体上做好稀土生产场所工程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 6.1.2配备熟悉稀土生产工艺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确保生产场所的辐射安全。 6.1.3采取工程措施,包括采用带负压的密闭的自动设备对浓集的放射性物料进行处理,将墙壁、扶 手、设备、家具等喷涂上显著有别于加工物料和产品的颜色。

6.1.4应采用湿法工艺,以降低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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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采用优先分离、铀和镭的工艺,为后续各工序创造无放射性或低放射性操作条件,尽量缩小 放射性污染的区域范围, 6.1.6制定有效的措施并实施严格管理,避免场内运输过程中的遗洒,推行清洁生产,每天对生产区 进行清扫。利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及时处理放射性“三废”

6. 2 工作场所分区

6.2.1矿石开采、选矿、分离和治炼等生产区应与办公区和生活区等非生产区分开。 6.2.2生产区应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 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产生放射性粉尘的车间与“三 废”处理场所,应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2.3将放射性水平较高(如周围剂量当量率可能大于15μSv/h)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进行管 理。其他未划分为控制区的工作场所作为监督区进行管理。控制区与其他工作区域应有明显的物理分割, 并张贴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建立并实行一定的管理措施。

3.3.1采矿、选矿以及治炼等工作场所的有尘工序,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具体要求参照GB21执 行。 6.3.2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控制要求参照GBZ2.1执行。 6.3.3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工作场所导出空气浓度参见附录A。 6.3.4采取了以上降尘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时DB14/T 719-2018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指南,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密闭式操作亭或无尘操作,

4.1稀土地下采矿和其他室内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良好的通风,具体要求参照GBZ1和AQ2013 008执行。

5.4.2避免在回风巷设立固定式工作岗位

5.4.3稀土采矿工作场所氢暴露情况下的通风措施参照GBZ/T256执行。在地下采矿过程中,必要时 采取表面喷涂和阻挡等措施降低氢及其子体(包括针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

6.5.1根据具体污染物的风险以及具体工况,为工作人员提供足量的工作服、头罩、手套、连体工作 服、防水靴和围裙等。 6.5.2在应急、维修和维护等情况下短时间佩戴过滤式防护面具和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3.5.3加强对粉尘、子体和钮射气(2"Rn)子体的控制,按照需要佩戴防尘口罩。 6.5.4对污染衣物的存放、洗涤和去污以及工作靴鞋的刷洗等有明确适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在人员 之间和工作场所之间的扩散,尽量减小人员的职业照射和环境污染。 6.5.5进入工作场所前,要对皮肤伤口特别是手部的伤口进行适当的处理,如用防水胶布包裹。 3.5.6为工作人员提供淋浴设施。工作人员离开生产区时应淋浴并更表,并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 必要时设置带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功能的卫生通过区域。 3.5.7为工作人员预留出充裕的时间,确保在休息前、饭前和下班前可以淋浴。 6.5.8为工作人员提供便于使用的清洁餐饮区,配备清洁水和洗手设备,保证空气新鲜,并告诉工作 人员如何使用这些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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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参见附录B。 6.6.2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作人员稀土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和防护措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5号),告知书 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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