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60-20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资料管理标准.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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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60-20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资料管理标准.pd

2.需要在政府监督部门备案的机械设备由总监审批,其他由专监审批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 立符合要求(或规定)”

本标准明确规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涉及 到的安全资料管理以及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安全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建设单位安全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履约管理、工程周边环境调查与报告、安全 验查和隐惠排查治理、风险管理、监测管理、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监理单位安全资料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文件审查、工作检查、 复核验收、协调管理等。 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培训、监测方案、监测仪器设备管理、监测 点管理、监测信息反馈、监督管理工作等。 施工单位安全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培训、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及周边环境调 查、保护、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管理及隐惠排查治理、安全设施、劳动保 护用品及安措费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消防与用电、施工监测、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

3基本规定.... 3.1安全资料分类与编号. 168 3.2安全资料编*基本要求 168 3.3安全资料归档验收与移交. 168 4建设单位安全资料.... 168 4.1一般规定.. 168 4.2安全教育培训. 168 4.3履约管理... 168 4.4工程周边环境调查与报告 169 4.5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170 4.6风险管理. 170 4.7监测管理.. 4.8应急管理, 171 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72 5监理单位安全资料.. 172 5.1一般规定. 72 5.2安全教育培训 173 5.3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贝 73 5.4文件审查. 73 5.5工作检查 174 5.6复核验收. .74 5.7协调管理 175 6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资料. 75 6.1一般规定. 175 6.2安全教育培训. .75 6.3监测方案. 6.4监测仪器设备管理, .75 6.5监测点管理.. 176 6.6监测信息反馈... 176 6.7监督管理工作... 176 7施工单位安全资料.. 176 7.1一般规定, 176 7.2安全管理体系. 7.3安全教育培训 178 7.4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及周边环境调查、保护 179 7.5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 179 7.6安全技术交底. 180 7.7危险源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 180 7.8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安措费管理。 7.9机械设备管理GTCC-076-2018 钢轨铝热焊接材料-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7.10消防与用电... 7.11施工监测. 7.12应急管理. 7.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85

3. 1 安全资料分类与编号

3.1.2以SG“山东城市轨道交通”缩写作为编号引领,后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 位、施工单位四个主要的安全管理单位,分别以A、B、C和D进行顺序编号,并按照章节多序列编 排,有助于保持表格的稳定,不因某个章节临时增加或减少一个表格而导致其他表格序列号的变化 3.1.3增加通用表格的目的就是缩减表格量,将类似的合并,有助于现场管理人员的灵活使用。

3.2安全资料编*基本要求

3.2.3全面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整理,就是通过明确的单位责任,界定安全资料存档的相关规定, 并顺序编号,有助于后续电子档案的同步使用。同时,考虑安全资料的特殊性,未涉及资料组卷的 有关要求。

3.3安全资料归档验收与移交

.4安全资料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 不同城市或项目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应按相关合同 关城市的档案管理规定来规范安全资料的验收与移交工作

4.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五方责任 主体之一,也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1.2本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度的依据、范围。 4.1.3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都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 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式、内容,以及检查、考核奖惩等, 确保整体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4.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管理人 员需接受教育培训,并应真实记录培训情况。 4.2.2本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以便及时掌握员工培训总体情况

4.3.1由于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多,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对参加建设的单位、人员,提出 明确符合条件要求,规定了具体核查内容。 4.3.2建设单位是工程发包单位,应对其他参建单位进行安全履约管理,并规定了检查内容,包括 *度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投入的机械设备等;以及检查方式、频率等。 4.3.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章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 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经工程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

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监 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并从事具体监理工作。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 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 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 立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五条规定,“安管人员”应当通 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立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度,项目专职安全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驻施工现场,代 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4工程周边环境调查与报告

4.4.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建质(2012)56号)2.1规定,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并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用,建设单位可以*托相 关单位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2.2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工程周边环境调 查的技术要求,明确调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及成果要求等,并向受*托从事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 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4.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6.2.3规定,现场风险调查 立调查工程影响范围内的交通流、道路、地面建(构)筑物、特殊建(构)筑物、文物或保护性建 筑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进行补充调查或现状安全评估;6.2.4规定,现场风险调查应核查地下工 程影响范围内的地下障碍物、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地下水等情况。 规定。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建质(2012)56号)1.2规定,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周边环境(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既有(或在建) 的房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文物、地表水体等, 4.4.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6.2.5规定,现场风险调查 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动拆迁规模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应进行施工环境影响风险调研。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建质(2012)56号)2.10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对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八条规定,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 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 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 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4.4.5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5.3.1规定,应对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地下管线、暗渠、古河道以及邻近建筑等调查清楚,特别是在建筑密集、交通紧忙、地 下管线众多而复杂的城区,应详细查明重大风险因素的发生地点及预计时间。本规范中列出各类工 程常见的重大风险因素,各地需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开展现场风险查勘与调 查,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与评估:7.6.2规定,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文件应包括风险管理涉及的风险

验评估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7.6.3规定,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文件应通过勘察与设计 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后续风险管理的依据,

4.5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4.5.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4.5.3~4.5.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应 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 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 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4.6.8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9.3.6规定,现场监理工程 师的主要风险管理职责是评估本身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失察风险,并核查和监督施工现场风险管理的 执行情况。对于重大风险,应在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风险预防措施,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4.7.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9.3.7规定,为明确责任和 保证监测质量,现场施工监测应由专业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承担。监测指标的预警值应由监测单位和 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经验、计算分析以及监测反馈分析共同确定。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9.1.5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 标准时,必须进行警情报送。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召开现场警情分析会,采取必要措施 控*风险转变或险情发生。 4.7.2遵循《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第9.3.7条、《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第9.1.5条,及风险全过程闭合管理,现场监测数据消警处置 司数据预警处置,并且确保处置过程留痕、可追溯。现场监测数据报警处置同数据预警处置,并且 确保处置过程留痕、可追溯。

4.7.2遵循《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第9.3.7条、《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第9.1.5条,及风险全过程闭合管理,现场监测数据消警处置 司数据预警处置,并且确保处置过程留痕、可追溯。现场监测数据报警处置同数据预警处置,并且 确保处置过程留痕、可追溯。

4.8.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定本部门应急预 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指南》,结 合工程的危险源状态、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三章第十 五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的应急预案均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形式 书面意见井附专家名单存档。 4.8.2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和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第七章第三十条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演练、机构变化、工程建

设规模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 4.8.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 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4.9.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积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9.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第三条规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 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5.2.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 意见》要求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按年度制定计划,其 培训内容可扩展或适时调整。

5.3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3.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1.1规定,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的工 作目标、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根据《建设工 程监理规范》4.2.3规定,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2.1规定,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3.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2.4条执行。 5.3.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3.1 条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符合《建设 工程监理规范》4.3.4规定。 5.3.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3.5条执行,

5.4.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建立和落实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4.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6规定,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 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2规定,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 作。工程并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审 核签认。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 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 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5.4.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 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 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盖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施工单 位的施工监测方案可按施工方案进行报审。 5.4.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10规定,分包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5.4.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4.6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对 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 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5.7协调管理 5.7.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4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在安全管理上应定期 召开安全例会。 5.7.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5条,监理单位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对参建各方 坦山的生知报保建市商声工体联单形式进德尘产

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 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5.7.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4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在安全管理上应定期 召开安全例会。 5.7.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5条,监理单位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对参建各方 提出的告知、督促、建议等事项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发文

6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资料

6.1.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不得 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同时,《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附表7中“资质与资格”也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需要相应资质。 6.1.2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人员资格、数量配置要求的,需要满足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 6.1.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安 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 监测工作的需要。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第15.2.5条规定,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 应建立自身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或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制度。

6.2.1~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3.3规定,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隧 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划分。故现场监测安全风险辨 识是监测风险管控的第一步,需要结合设计、勘察、物探、现场巡视等手段,将工程所涉及的风险 源进行统计,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3.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设 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6.3.2~6.3.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应当根 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 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6.4监测仪器设备管理

6.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附表7申“仪器设备”要求监测相关仪器需要定期 进行计量检定,监测仪器在使用期内应该有检定证书,各类测试元器件应该有合格证、标定证书, 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应能满足实际监测工程要求。 6.4.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附表7中“仪器设备”要求常用仪器设备应该有日 常检校记录

6.5.1该条明确了施工监测是监测工作开展的主体,第三方监测执行监督、管理职能。 6.5.2通过两方的监测数据对比,可以有效避免监测初始值错误、监测数据失效的情况。同时为提 高对比的有效性,需要两方在采集初始值的时间上、仪器设备上、方法上尽量保持一致性。 6.5.3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施工单位需要对监测点做好保护措施,同时 在施工作业时要避开对监测点的干扰和破坏。对于监测点破坏的情况,需要明确责任方及修复措施 以保证降低监测点破坏率及快速、可靠地修复破坏的监测点。

6.6.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中11.0.5节对监测报告的分类、内容、要求进行了建议 及规定。 6.6.2~6.6.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应按照 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 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6.6.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中8.1节规定应根据施工进度调整监测频率,且提出了 停测应满足的条件,监测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及时进行监测频率变更,当达到条件时及时进行停测 请。

6. 7 监督管理工作

6.7.1第三方监测单位是由建设单位独立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的审核,对埋设的监测点验收 等工作。 6.7.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附表7“仪器设备”要求中明确监测相关仪器需要定 期进行计量检定。第三方监测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监测仪器设备及 元器件进行审核,需要检查相关的设备资料。 6.7.3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进场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单位的要求等,对施工单位及其 委托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工作交底,明确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配合工作,使监测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建设单位的要求。 6.7.4定期进行多方联合巡检有利于把控施工质量,第三方监测单位应该在巡检中对监测工作存在 的问题、隐患和风险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问题,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质量。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 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 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 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应按规 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 单位,应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经营活动。 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7.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银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1.3~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 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担及时督促整改

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员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3.1~7.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 况。 7.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 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复工安全教育为自加内容。原因主要是鉴于工程施工期简受春节、国庆节或政策性停工等因素 较多,停工时间有时达到7天或以上,这个时间相对较长,期间人员大多数离开工地休假,复工前 需针对施工情况在施工安全技术、机械设备、临电、物资材料和生活办公区安全等方面进行分岗位、 分工种培训交底,时间应达到8小时。通过培训,旨在进一步提升工人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 识。 7.3.4班前安全活动是属于日常教育范畴,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过程的 个重要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工作岗位情况,季节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 常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生产班组安全活动的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活动教育内容: 1讲解现场一般安全知识; 2当前作业环境应掌握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季节性施工作业环境、作业位置安全; 6检查设备安全装置; 7检查工机具状况; 8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 9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的检查与落实; 10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情绪的检查; 11禁止乱动、损坏安全标志,乱拆安全设施 12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13材料、物资整顿; 14工具、设备整顿; 15活完场清工作的落实

程建设风险管理及周边环境调查、

7.4.1~7.4.2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9.3.5规定,施工单 应负责施工现场建设风险管理的执行和落实,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及职责应包括:结合施工组织设计 以定风险管理计划,建立工程施工风险实施细则;对Ⅲ级及以上风险,根据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等, 确定工程施工预警监控指标及标准:对Ⅱ级及以上建设风险编制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区域作业 人员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对作业层技术人员进行施工风险交底,制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培训计划; 负责完成工程施工风险动态评估,分析并梳理II级及以上风险,提交施工重大工程建设风险动态评 估报告。 7.4.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第三条 规定,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 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编制《关 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 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 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 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7.4.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9.2.1规定,城市轨道交通 地下工程施工准备期风险管理主要是在对项目进行结构分解分析后,根据项目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周 边的环境条件,参考勘察与设计阶段编制的风险记录文件,对辨识的风险进行逐项核实和分析,并 编制现场风险核查表。 7.4.5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2.11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周 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实际状况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不 能满足勘察、设计、施工需要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补充完善。 7.4.6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附表5.1第7项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与受施 工影响的管线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7.4.7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保 沪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根据管线管理单位的交底,将地下管线、地下构 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在现场设置明显 标识。

7.5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

7.5.1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 技术措施。 7.5.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 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根据住建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第二条内容实施, 7.5.3根据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的参会人员应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7.5.4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 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 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 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7.5.5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 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7.6.1~7.6.2施工生产应严格执行“先交底、后作业”原则。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管理层级、作业 岗位等情况分级分层交底,最终应交至作业层。交底内容应结合作业内容编制,具有针对性。同时 立建立台账方便查阅更新。 专业工种技术工人除接受通用性安全技术交底外,还应接受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织 的专业性安全技术交底。 7.6.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 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7危险源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

7.7.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7.1.3规定,项目经理部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重大危险源事前应进行评价,制定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7.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 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方案施工时,应要求立即整 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7.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安措费管

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 品,并作好登记。 7.8.6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 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7.8.7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 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7.8.8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 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十条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7.9.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 验。 7.9.2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规范》2.0.12规定,机械设备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 求,机械安装后,必须经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9.3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规范》2.0.9规定,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 做好机械的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3.0.1规定, 检查人员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7.9.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7.9.5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 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7. 10 消防与用电

7.10.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 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 7.10.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1.7规定,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安 全管理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 能及使用、维护方法;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7.10.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 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1.6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火火及应 息疏散预案。火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应急火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联 责;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

和措施。 7.10.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1.5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 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施工现场 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备;临时消防设施和 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7.10.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3.1条规定,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 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焊接、切割、烘烤或加 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 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 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裸露的可 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 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 止上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 并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 定期清理油垢。 7.10.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6.1.9规定,施工过程中,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 否完好有效;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是否畅通。 7.10.7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7.0.3规定,应保持系统连续 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7.0.4规定,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 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规定,并 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第 7.0.5条规定,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月度、季度的检查 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7.10.8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1.1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 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7.10.9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1.5条规定,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 比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0.10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3.1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 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10.11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3.1条规定GB/T 26332.8-2022 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8部分:激光光学薄膜基本要求.pdf,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 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技术规范》3.3.2条规定,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 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 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11.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

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 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7.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 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 7.11.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3.1.4规定,工程监测方案编制前应 收集并分析水文气象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设计文件 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3.1.5规定,施工监测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 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监测目的和依据;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监测对象及项目;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监测方法和精度;监测 频率;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制度;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 制度。 7.11.6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4.3.1~4.3.4分别给出了明挖法基 坑、盖挖法基坑、盾构法隧道和矿山法隧道施工所对应的对施工工况、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进行 巡查的主要对象及内容。附录C规定了现场巡查使用的表格。 7.11.7~7.11.8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11.0.5规定,监测报告可 分为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报告应采用文字、表格、图形、照片等形式, 表达直观、明确。第2部分警情快报规定了警情快报的相关内容。

7.12.1~7.12.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 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 置等特点。第八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应 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 接。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 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 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 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 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7.1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 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 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7.12.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

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治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 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TB 10063-201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12.5~7.12.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 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 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 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 管理。

7.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7.1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识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 活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 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 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13.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第三条规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 青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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