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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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AD 401-10-2020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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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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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401-10-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pdf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2020年1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新疆住建厅2019年第179号公告:关于在我区全面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的补充公告)年1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0年1月19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 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 平。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目录1引言.61.1目的..61.2适用范围,.62地质处置设施的一般要求.62.1分步实施,2.2基本安全要求...2.3辐射防护要求3安全策略,3.1包容和隔离3.2坚稳性..83.3多重屏障及其安全功能..83.4被动安全.84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94.1一般要求94.2各阶段的安全评价. 95各阶段的安全要求,..105.1地质处置设施选址,.105.2地质处置设施设计.125.3地质处置设施建造5.4地质处置设施运行....135.5地质处置设施关闭,145.6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 156监测与检查.156.1监测和检查计划....156.2监测,..166.3检查177质量保证...18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7.1质量保证大纲 18 7.2质量保证实施. 18 名词解释. 20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地质处置设施)的处置对象包括高水平放射 生废物、不进行后处理的乏燃料以及不适合进行近地表处置的其他放射性废物,这决 定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需要采取更高水平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导则规定了放射性 物地质处置安全的一般要求,为地质处置设施的安全有序研发提供指导和建议,以 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安全

本导则适用于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全过程,也 适用于地质处置设施的研究。

2地质处置设施的一般要求

为实现安全处置目标,地质处置设施的研发一般应分阶段实施,包括处置概念研 究,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等,各阶段的划分没有严 格的界限,部分工作可重叠,必要时应当考虑地质处置设施有关决策和工程实施过程 的可逆性。

2.2.1安全是地质处置设施研发从始至终考虑的首要因素。应以迭代的方式对场 址和处置方案的安全性、适宜性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开展评价,以便为地质处置设施提 供最优化的安全水平。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考虑地质处置设施的公众接受度 成本、土地性质和使用情况、现有基础设施和运输条件等因素。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适宜性和实用性,并确保地质处置设施研发各阶段所做决策的安全水平达到监管要 求。 2.2.3应当依靠有效的运行控制系统和管理措施来保障地质处置设施的运行安全 应采用成熟的或经过验证的方法对地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所有辐射 危害进行评价。 2.2.4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应遵循纵深防御的原则,应通过多重屏障对放射性废 物进行隔离,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以实现地质处置设 施关闭后的安全。应通过安全评价论证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 2.2.5地质处置设施的核安保水平应与放射性危害水平及所接收废物的毒性相匹 配,有必要采取核安保措施来防止未经充许的个人进入及未经授权的放射性材料转 移,安全措施和核安保措施应综合协调

2.3.1地质处置设施止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对工作人员和公众造成的辐射照射应 符合GB18871的要求, 2.3.2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经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中任何个 人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值一般不超过0.25mSv/a。

DB62/T 25-3101-2015 公路绿化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条件、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球化学和工程地质特性等因素。 3.1.4地质处置设施应避开已知的地下矿产和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产地,以避免遭 受人类活动干扰的风险。 3.1.5应通过安全评价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包容和隔离能力进行论证,以确认地质 处置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3.2.1应通过工程方案、被动安全措施、纵深防御策略等的可靠性、有效性来确 保地质处置系统的坚稳性。 3.2.2应通过多种论证手段确保安全评价的坚稳性

3.3多重屏障及其安全功能

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地质处置设施时,应尽可能采取被动安全措施确保设施 的长期安全,并将设施关闭后需要持续进行主动维护的必要性减至最少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4.2各阶段的安全评价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地质处置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论证、人类无意闯入活动的评价、不确定性的分析、 质量保证的描述等。 4.2.7应根据场址、设施和拟处置废物的特性以及最大/峰值剂量出现的时间,确 定关闭后安全评价的时间尺度。 4.2.8宜根据评价目的、废物特性、处置系统特点等将评价时间分成相对独立的 几段,以适应不同的评价深度和安全指标。如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深地质处置 安全评价的时间尺度为100方年。辐射危害和释热显著的1,000年内,应进行全面和 详细的定量评价;1000年至10,000年,应进行重点评价DLT1523-2016 同步发电机进相试验导则,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价;10,000 年至100万年,以定性评价为主,并适当补充天然类比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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