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A 030802.2-2020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T/CFA 030802.2-2020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40248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FA 030802.2-2020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T/CFA030802.2—2020 代替T/CFA030802.2—2017

T/CFA030802.2—2020 代替T/CFA030802.2—2017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铸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28663、GB 28662的相关规定。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 (渣、液)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 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等非燃烧方式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7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 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5.1一般地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5.1.1.1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料场(料仓、储库、堆 棚)中。半封闭料场(料仓、储库、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5.1.1.2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料场(料仓、储库、 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料仓、储库、堆棚)应至 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2016年江苏结构专业审图技术问答-0524-定稿版5.1.2物料转移和输送

5.1.2.1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 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1.2.2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 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5.1.2.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1.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逸。 5.1.3.2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1.3.3造型、制芯工序产尘点应采取集气措施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1.3.4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 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1.3.5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 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 等抑尘措施。 5.1.3.6车间外不应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2重点地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5.2.1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和半封闭或半封闭料场 诸库、堆棚)中。半封闭料场(料仓、储库、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 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