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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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pdf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 【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本 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 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 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 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省任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负责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 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作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 *服务的**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 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 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 见或者报告负责。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或者报告DL/T 1753-2017 配网设备检修试验规程,作 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 据。 第七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 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 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在消

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具备条件的,可由受委托的消防设计技 术审查服务机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审批管理系统向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推送消防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 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当 场告知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二)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的,出具不予受 理凭证,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 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或者审请人按照要求 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 审查申请之目起15个工作目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 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 行。 第四条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项自,应当严格按 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特殊消防设 计技术资料。 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 审查申请之目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材 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 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纳入联合 验收统一实施,消防验收意见由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 具。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应当按照《暂行规 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检测检查等技术文件应当作为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 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符合 受理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审请;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 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按照住建部《工 作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内容升展。现场评定记 录作为档案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住建部《工 作细则》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 或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

收审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 的,验收时限按照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审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 火、防烟分隔; (二)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四)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 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法及评定要求应按照住建 部《工作细则》及本细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实施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

第二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建设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备案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备案凭 证;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 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 程)50%; (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和仓库30%; (三) 其他工程 20%; (四)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100%; (五)建设单位未按《暂行规定》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为 100%。 抽中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 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 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立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 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 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版)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邀请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具体工作的专家,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 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于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 术等信息化手段升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 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 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

料,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T3103_砼垫层施工工艺标准,实现消防验收、备案 和抽查情况信息互通。 第三于六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 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

料,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 和抽查情况信息互通。 第三于六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 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结合本 地区工作实际,根据《暂行规定》、住建部《工作细则》以及本 细则规定,制定出台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 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 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9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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